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常见叫法:偷排、倒危废、排污、倾倒废液

一句话速查

污染环境罪,一句话: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法定刑升到"七年以上",是环境领域最重的罪名之一。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三个提醒: ① 危废要有"身份证"——废矿物油、废酸碱、含重金属污泥都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物质,转移必须走转移联单、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② "不知情"要靠证据支撑——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合规处置成本、不问对方资质,实践中容易被推定明知。 ③ 民事赔偿独立于刑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都可能另行主张,刑事判决不吸收民事责任。

先说结论

三档量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正案十一): ① 严重污染环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 加重情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或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致人重伤死亡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入罪参考线(法释〔2023〕7号):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立案数额标准

本罪无数额门槛,以「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认定;罚金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行。

档次典型情形对应刑罚
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排放倾倒处置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致取水中断、致人重伤死亡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双罚制;「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处置」的委托方可能按共犯处理。
  • 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正案十一);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量刑档次

行为风险
车间废水未经处理直排雨水管、河道典型的偷排,超标排放有毒物质即可入罪
把废机油、废酸装桶埋进承包地、拉到山里倒掉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 吨即入罪
让"环保公司"拉走处理,实际被倒掉委托方明知无资质仍委托的,按共犯处理
出租厂房、场地给无资质方生产排污明知不问的出租方有被追究共犯的先例

常见问题

问:危险废物三吨是怎么算的?
答:按危险废物的实际重量计算,多次倾倒的累计计算;不明废物会由专业机构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再称重认定。
问:企业的环评手续齐全还会构罪吗?
答:会。环评合法只是前提,实际排放超标、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逃避监管的,仍可能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问:污染环境罪可以缓刑吗?
答:三档法定刑中较低档且积极修复环境、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的,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争取缓刑;判处罚金的同时一般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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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