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句话速查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①本罪三种行为都要求「情节严重」,不是建个群、发条信息就构罪。 ②量刑只有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意没有「管制」。 ③网站3个、群组5个、群成员1000、关注账号3万,是不同手段对应的不同门槛,不要混用。
先说结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表现为三种: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认定标准见法释〔2019〕15号。
立案数额标准
本罪没有「管制」刑,只有有期徒刑或拘役。
| 情形 | 门槛 | 对应刑罚 |
|---|---|---|
| 设立网站 |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3 个以上,或注册账号数累计 2000 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设立通讯群组 |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 5 个以上,或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 1000 以上 | 同上 |
| 发布信息 | 在网站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100 条以上;向 2000 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向群组成员累计 3000 以上的群组发送;利用关注人数累计 3 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 | 同上 |
| 违法所得 | 1 万元以上 | 同上 |
依据:法释〔2019〕15号第十条(2019-11-01 施行)
量刑档次
| 情节 | 门槛 | 法定刑 |
|---|---|---|
| 情节严重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2000以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在网站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100条以上;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向群组成员数累计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常见问题
问:建群、发违法信息为什么会被判刑?
答:因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通讯群组、发布信息,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就直接构成本罪,不必等到后续犯罪得手。
问:什么样的群组数量算情节严重?
答: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问:这个罪判几年?
答:只有一个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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