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常见叫法:建群拉人、发布违法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涉诈网站

一句话速查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①本罪三种行为都要求「情节严重」,不是建个群、发条信息就构罪。 ②量刑只有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意没有「管制」。 ③网站3个、群组5个、群成员1000、关注账号3万,是不同手段对应的不同门槛,不要混用。

先说结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表现为三种: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认定标准见法释〔2019〕15号。

立案数额标准

本罪没有「管制」刑,只有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形门槛对应刑罚
设立网站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3 个以上,或注册账号数累计 2000 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设立通讯群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 5 个以上,或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 1000 以上同上
发布信息在网站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100 条以上;向 2000 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向群组成员累计 3000 以上的群组发送;利用关注人数累计 3 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同上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同上

依据:法释〔2019〕15号第十条(2019-11-01 施行)

量刑档次

情节门槛法定刑
情节严重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2000以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在网站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100条以上;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向群组成员数累计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常见问题

问:建群、发违法信息为什么会被判刑?
答:因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通讯群组、发布信息,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就直接构成本罪,不必等到后续犯罪得手。
问:什么样的群组数量算情节严重?
答: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问:这个罪判几年?
答:只有一个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虚假诉讼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行医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狩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伪证罪包庇罪聚众淫乱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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