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常见叫法:动植物检疫、私带种子、走私宠物、重大动植物疫情

一句话速查

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①本罪不只在进出境环节,国内动植物防疫、检疫违规同样适用。 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也可能入罪,不要求疫情真发生。 ③货值金额有门槛:疫区内易感动物或其产品5万元以上,依法需处理的动植物产品2万元以上;单位犯罪双罚。

先说结论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规定在刑法第337条第1款,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改,2009年2月28日施行。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立案追诉标准见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九条,经公通字〔2017〕12号修改。

立案数额标准

本罪为「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两类。

情节标准/门槛对应刑罚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认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传播危险且情节严重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其产品货值 5 万元以上;或非法处置应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其产品货值 2 万元以上;或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或输入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述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九条(经公通字〔2017〕12号修改)

量刑档次

情节门槛法定刑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实际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疫情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非法处置依法需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输入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物未有效处置;进境动植物检出危险疫病或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流失;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禁止进境物品逃避检疫两次以上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常见问题

问:私带种子、宠物入境会被追究刑责吗?
答:要看情形。输入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一年内携带、寄递禁止进境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能构成本罪。
问:没造成疫情也会被判刑吗?
答:会。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入罪情形,不要求实际引起疫情。
问:单位违规怎么处理?
答: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第337条第1款处罚,也就是双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虚假诉讼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行医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狩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伪证罪包庇罪聚众淫乱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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