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常见叫法:打猎、捕鱼、电鱼、抓野生动物

一句话速查

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会被判刑吗?——先给结论。会,但要过“情节严重”这道门槛: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打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水产资源达到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猎捕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责更重,最高可判十年以上。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 电鱼、毒鱼、炸鱼在任何时候都属禁用方法,不要以为“自家门口小河”就没事; - 禁渔期、禁猎期每年由地方政府公告,出发前先查当期公告,不要套用往年经验; - 上山下套一旦夹到国家保护动物,性质立刻从轻罪跳到重罪,发现误捕应立即放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先说结论

① 两个罪的共同逻辑是“四个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对应禁渔区、禁渔期),不是看打到了什么,而是看在哪里、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打。 ② 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定刑上限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但罚金、没收工具等后果一样免不了。 ③ 猎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按更重的罪名处理,量刑档次大幅上升。 ④ 是否“情节严重”要结合物种、数量、工具、获利等综合认定,下套、张网、电鱼毒鱼批量作业的,风险极高。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入库编号/指导案例:2024-11-1-343-001

以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认定“情节严重”的规则,支撑情节严重一节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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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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