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句话速查
非法采矿罪,一句话:没有采矿许可证去挖河沙、采石、取土卖钱,矿产品价值到了本省定罪线(10 万–30 万元)就构成犯罪。这个罪是"绿水青山"领域的高发罪名,河砂、山砂、砂石料是重灾区。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三个提醒: ① "自用"也有限度——零星自用一般行政处理,一旦开采销售形成规模、价值过线即入罪。 ② 雇佣的司机、挖机师傅可能不构成犯罪——受雇佣提供劳务、不参与分成或不领高额固定工资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组织者、货主是打击重点。 ③ 修复环境可以换取从宽——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确有悔改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先说结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括(法释〔2016〕25号第二条):无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的矿区或开采范围;超出许可的矿种(共生伴生矿除外)。
"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①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10 万–30 万元以上(具体起点由省级两院确定);②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价值 5 万–15 万元以上;③ 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采的;④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量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达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数额标准
「情节严重」的价值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幅度内确定;上表是全国幅度,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
| 情节 | 全国价值幅度 | 对应刑罚 |
|---|---|---|
| 情节严重 |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破坏资源价值 10 万元至 30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情节严重(禁采区等) | 在国家规划矿区、禁采区禁采期采矿等,价值 5 万元至 15 万元以上 | 按第一档处理 |
| 情节特别严重 | 数额达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等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的,不看数额直接属于「情节严重」。
- 受雇佣提供劳务、不参与分成或不领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 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初犯、全部退赃退赔并积极修复环境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想知道你所在省份的具体起点?看三条官方路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执行标准文件;拨打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向办案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窗口咨询。一律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
依据: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量刑档次
| 场景 | 要点 |
|---|---|
| 河道采砂 | 应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办的,直接按本罪处理 |
| 承包地里挖砂卖 | 土地承包权不等于矿产资源开采权,地下砂石属国家所有 |
| 借"平整场地""鱼塘改造"采挖销售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采矿,按实际开采认定 |
| 收购明知是盗采的矿产品 | 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前通谋的按共犯 |
常见问题
问:非法采矿的价值线是多少?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 10 万–30 万元幅度内确定"情节严重"的具体起点,禁采区、禁采期、特定矿种适用更低的 5 万–15 万元档,具体以案发地规定为准。
问:砂石被查扣后积极退赃能争取什么?
答: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初犯、全部退赃退赔并积极修复环境的,依法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受雇劳务人员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问:破坏性采矿也构成犯罪吗?
答:是。取得许可证但违反矿产资源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