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会承担什么责任?这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两套不同的门槛:容留他人吸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的,按持有数量分档处罚,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数量不是机械地"称重算数"。为了便于吸食而掺入非毒品物质、把毒品"稀释"变重,并不当然抬高定罪数量;相反,若为贩卖、制造而人为增重,则另当别论。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最终由司法机关结合全案证据认定。
先说结论
立案数额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数额门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应予立案追诉。
| 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 说明 |
|---|---|
| ① 多次容留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
| ② 一次多人 |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
| ③ 屡教不改 |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④ 容留未成年人 |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⑤ 以牟利为目的 |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⑥ 造成严重后果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 提供场所的人即可能构成本罪,场所包括自有房屋、租住房屋、经营场所乃至车辆等。
- 自己一并参与吸食的,还可能另按吸毒行为受治安处罚;若同时持有或贩卖毒品,将按相应罪名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说明为便于吸食添加非毒品物质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应以原始毒品数量认定,未达数量较大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常见问题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