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走私、运输、制造毒品和贩卖毒品,是刑法第347条同一个选择性罪名下的四种行为,定罪时按实际实施的那一种表述,量刑数量标准完全相同。
①「无论数量多少都追究刑事责任」只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别误以为其他关联行为也没门槛。 ②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克数出自刑法第347条本身;可卡因、摇头丸、吗啡、大麻类的克数出自法释〔2016〕8号。 ③数量是硬指标,情节同样影响量刑,向在校学生贩卖、在监管场所贩卖等会被重点从重。
先说结论
立案数额标准
本罪与「贩卖毒品罪」同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行为,实施其一即按该行为定罪表述)。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量只决定量刑档次。
| 情节 | 数量门槛(常见毒品) | 对应刑罚 |
|---|---|---|
| 数量大 | 鸦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 50 克以上;可卡因 50 克以上;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冰毒除外)或吗啡 100 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 150 千克以上 | 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数量较大 | 鸦片 200 克以上不满 1000 克;海洛因或冰毒 10 克以上不满 50 克;可卡因 10 克以上不满 50 克;摇头丸等(冰毒除外)或吗啡 20 克以上不满 100 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30 千克以上不满 150 千克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不满数量较大 | 低于上列「数量较大」起点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克数出自刑法条文本身;可卡因、摇头丸、吗啡、大麻类克数出自法释〔2016〕8号,来源不同,不可混标为「刑法规定」。
- 「情节严重」的认定(法释〔2016〕8号第四条):向多人贩卖或多次实施的、在戒毒场所或监管场所实施的、向在校学生实施的、组织利用残疾人等实施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法释〔2016〕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量刑档次
| 情节 | 数量门槛 | 法定刑 |
|---|---|---|
| 数量少(第四款) | 无最低门槛,数量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量较大 | 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冰毒除外)、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量大 | 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摇头丸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以上;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 | 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常见问题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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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