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常见叫法:无证砍树、自家的树、采伐许可证

一句话速查

滥伐林木罪,一句话:没办证(或超范围)就砍本单位、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够就构成犯罪。"自家的树"要砍,也得先办采伐许可证。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三个提醒: ① "自家的树"要砍也得办证——采伐林木实行许可制度,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等法定免办情形外,均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② 超期、超量、超范围都算滥伐——不是"有证就万事大吉",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都要严守。 ③ 毁林开垦另当别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开垦、采石毁坏他人林木的,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不与滥伐混同。

先说结论

入罪门槛(法释〔2023〕8号第六条):违反森林法规定,符合下列之一即构罪—— ① 立木蓄积 20 立方米以上;② 幼树 1000 株以上;③ 数量折算合计达到标准的;④ 价值 5 万元以上。 两档量刑: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数量巨大(达到入罪标准 5 倍以上,即 100 立方米/幼树 5000 株/价值 25 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滥伐没有"数量特别巨大"档。

立案数额标准

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为入罪标准的 5 倍;本罪没有「数量特别巨大」档。

情节数量标准对应刑罚
数量较大(入罪)立木蓄积 20 立方米/幼树 1000 株/价值 5 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立木蓄积 100 立方米/幼树 5000 株/价值 25 万元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自家的树」也要先办采伐许可证;超期、超量、超范围采伐都可能构成滥伐。

依据:法释〔2023〕8号第五条、第六条

量刑档次

情节数量标准法定刑
数量较大立木蓄积 20 立方米/幼树 1000 株/价值 5 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立木蓄积 100 立方米/幼树 5000 株/价值 25 万元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见问题

问:哪些采伐不需要办证?
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依法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形,可以免办;成片林木采伐一般都要办证。
问: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哪个重?
答:入罪门槛上盗伐更低(5立方米即入罪)、滥伐更高(20立方米);量刑上盗伐有"数量特别巨大"档(七年以上),滥伐最高七年。
问:补种了树还会被判刑吗?
答:补种、恢复植被属于从宽情节,可能影响量刑甚至不起诉,但不当然免除刑事责任,要结合数量、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
问: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怎么区分?
答:关键在两点: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象是他人所有还是本人(本单位)所有。盗伐门槛低(5立方米/200株/2万元),滥伐门槛高(20立方米/1000株/5万元)。
问:没有采伐许可证砍自家杉木林,是盗伐还是滥伐?
答:如果是自己所有的林木,未办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范围砍伐的,一般是滥伐;砍他人所有的林木,才是盗伐。
问:数量"折算"是什么意思?
答:当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三种口径不完全对应时,可以按规定的换算关系折算后合计,达到任一标准即认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立木蓄积 20 立方米/幼树 1000 株/价值 5 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立木蓄积 100 立方米/幼树 5000 株/价值 25 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 〕内数额为本栏目依上方「立案数额标准」段补注的全国法定标准(幅度或统一标准),具体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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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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