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与确权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确认申请资格
先确认自己是不是本村村民、名下有没有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已经出卖、出租、赠与过住宅,再申请的不予批准。城镇户口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只能继承房屋。
一户一宅,卖过房子的不能再申请向村集体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写清家庭人口、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村里收到后会公示,看看其他村民有没有异议。
申请写清位置面积,村里要公示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申请一般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书面意见或者会议记录。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这一步的会议记录要留好,它是后面审批的重要依据。
会议记录留存,是审批依据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要看你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农用地要另行办理转用审批按批准范围建房
拿到批准手续后再动工,严格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不要超占、不要移位。施工过程中保留好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和照片,后面申请确权登记的时候用得上。
批多少建多少,别超占移位申请确权登记
房屋建成以后,带着批准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完成后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你的权利才算有了正式凭证。
拿到不动产权证权利才有凭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如果是早年没有批准就建起来的老房子,可以按当地政策补办或者申请确权。各地对历史遗留宅基地的处理口径不同,建议先到乡镇或者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再看能不能补办手续。
老房子先咨询能否补办确权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身份与户籍材料 |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本村村民身份。 |
| 宅基地用地申请书 | 写明家庭人口、用地位置、拟建面积,本人签字。 |
| 村民会议讨论记录 | 村里讨论同意的会议记录或者书面意见。 |
| 批准文件 | 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文件,原件留存。 |
| 规划与用地证明 | 符合村庄规划的说明,涉及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文件。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一户一宅限制 |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标准 | 土地管理法 |
| 出卖后再申请 | 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土地管理法 |
| 集体所有性质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土地管理法 |
| 使用权内容 |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民法典 |
法条原文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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