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与宅基地)常见问题:10 个最常问的问题
承包地到期了怎么办、外嫁女的地会不会被收走、进城落户要退地吗、承包地能不能继承、宅基地能不能买卖抵押、在承包地里建房挖塘行不行、征地补偿款怎么分——种地人、外出人最关心的九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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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的承包期到底是多久?到期了怎么办?
可以放心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而且耕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所以“到期村里就把地收回去”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你把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保存好,到期延包登记时这些就是原始凭证。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女儿出嫁了、离婚了,村里的承包地能收回吗?
不能随便收。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一句话:只要她在新地方没分到地,老家的地就不能以“出嫁”“离婚”为由收走。遇到村里收回的,先保留发包方要求收回的书面材料和你的承包合同,向乡镇政府反映或者起诉。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在城里落户了,老家的承包地必须交回去吗?
不必须。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落户的,可以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交不交地你自己选,谁也不能拿“落户”当条件逼你退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地流转出去,签多少年、还能要回来吗?
地还是你的。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只是把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交给别人,承包权仍在你手上;流转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土地经营权回到你手里。提醒两件事:一是流转要签书面合同并写清期限、用途、租金支付方式;二是流转后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5人不在了,承包地能继承吗?
分两块说。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比如老人去世时地里没卖的粮食、没收的租金,继承人可以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家庭承包的耕地本身属于农户整体承包,户内还有成员的由农户继续经营,一般不存在“继承承包权”的问题。别把“地不能继承”和“收益能继承”混在一起。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6宅基地可以买卖、抵押吗?
都受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以城里人买宅基地建房、拿宅基地向银行之外的机构抵押借款,都碰了红线,合同很可能无效。宅基地上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之间流转,这是硬杠杠。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子女把户口迁到了城里,还能继承老家的房子吗?
能。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不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老人的合法财产,城镇户口的子女依法可以继承,并按“地随房走”的原则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只是房屋不得翻建、扩建,倒塌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所以老家的老屋平时要修缮维护,别等想继承时只剩一片废墟。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8自家承包地里想建房、挖塘搞养殖,行不行?
先别动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承包地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建房要依法申请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审批,挖塘、搞设施农业也要先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问清用途管制要求,拿到手续再动土。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村里的地被征收了,补偿款包括哪些、按什么原则给?
你应得的补偿有明文。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补偿标准、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也可以提起诉讼;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利益的,还要看是否经过合法的民主议定程序。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0「一户一宅」是怎么回事?家里有两块宅基地,会不会被收走?
「一户一宅」是说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也不能超过省里定的标准。家里真有两处,情况要分开看:合法继承来的房屋占着的那块宅基地,一般允许,房在权在;靠买卖、多占、违规审批弄来的,就可能被认定不合法,村集体和乡镇政府有权处理。自家该做的:把两处的审批手续、房产证明翻出来对一对,弄清哪处是合法取得;有争议先找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核,再走确权登记,别等被认定违规了才着急。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