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签了抵押合同,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3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房子是老人一辈子的根。被一句“以房养老、每月给你养老钱”哄着签了抵押、办了过户,回头越想越怕——这种后悔和心慌,我理解。请先稳住:签了合同、办了登记,不等于房子就没了。关键看这份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对方有没有按承诺照顾你、有没有欺诈。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把房子抵押出去“以房养老”抵押只作担保,不转移所有权,平时还能住
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款担保(让与担保)债权人即便登记了也非真所有人,不能随意处分
说好“把房给你、你负责养老”,对方却擅自卖房属附义务赠与,可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子
被“高息养老”话术诱骗签下的合同可主张受欺诈、受胁迫而请求撤销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让与担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 · 参考案例
韩某某诉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076-001 | 案号 (2020)沪01民终337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让与担保行为效力不受表面交易行为无效的影响,但亦不能产生财产事前归属的法律效果。房屋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即使取得了物权登记,也不享有真正所有权,不得在债务到期前妨碍真正所有权人的正常使用,亦不能对外随意处分房屋所有权。 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债权人可以在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出售房屋,但其通过出售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是履行对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且担保债权范围应以担保合意中的债权本息为限。债权人未与担保人进行清算,担保人主张债权人返还超出担保债权范围的剩余出售款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房子“过户”给债主,也可能只是担保——房屋让与担保的效力不受表面交易行为无效的影响,但也不能产生财产事前归属的效果。债权人即使取得了物权登记,也不享有真正所有权,不得在债务到期前妨碍真正所有权人正常使用,亦不能随意处分房屋。债务到期未清偿,债权人须与担保人清算;未清算的,担保人有权主张返还超出担保债权范围的剩余出售款项。
附义务赠与北京市 · 2023 · 参考案例
张某茹诉秦某滋赠与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102-003 | 案号 (2023)京02民初7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说好“给我房、我养你”,对方却把房卖了,能撤销赠与要回来——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擅自将房屋对外出售、未按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的,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过户”不等于“白给”,对方不履行义务,房子可以要回来。
法定撤销权江苏省 · 2021 · 参考案例
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102-001 | 案号 (2021)苏1112民初234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给你的启示
收了房却不尽扶养、赡养义务,赠与可以撤销——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含房产)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老年人把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以换取养老照顾时,这条规则就是“反悔”的法律依据。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的基本定义:不转移财产占有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1条约定债务不履行时财产直接归债权人的,只能依法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请求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相关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相关办事指南

同一件事「法律上怎么办」看本文;「到窗口怎么走、带什么、多久办完、找谁问」在办事指南里,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

查看全部 240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