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以房抵债",到期不还钱能直接拿房子吗,这是很多出借人心里最朴素的期待:既然说好了还不上就拿房子抵,那到期直接把房子过户过来不就行了?答案要泼一点冷水:约定"以房抵债"不等于到期就能直接把房子拿走。这里既涉及法律对"流押"的禁止,也涉及物权变动必须登记的问题。
先说结论
① 以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还不上房子就归债权人"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② 也就是说,不能仅凭一句约定就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③ 房屋所有权转移要办理相应登记,未完成登记的,抵债目的往往落空。 ④ 房产未完成且不能完成产权登记于债权人名下的,以房抵债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能认定债务已清偿。 ⑤ 到期不还,正确的路子是主张还款、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自行占有房子。
一、"还不上房子就归你",法律叫什么
先看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就是常说的"流押禁止"。它的意思是:如果以房产为借款提供担保,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和抵押人约定"还不上钱抵押的房子就归债权人",这样的约定不能让债权人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债权人只能就抵押财产依法优先受偿。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的急迫处境,以明显低于房屋价值的价格拿走房子,从而损害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如果有人拿着一份"以房抵债"协议,认为到期就能直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二、以房抵债能不能实现,关键看登记
以房抵债,本质上是想用房屋这个标的物来清偿金钱债务。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登记。这就带来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中有一条重要口径: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房抵债,但约定的房产并未完成、且不能完成产权登记于债权人名下的,以房抵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不能据此认定债务已经清偿。说白了,房子没过到债权人名下,钱也不能算还了。
- 房屋是否真实存在、权属是否清晰:存在权属争议的,抵债难以落地。
- 是否具备过户登记条件:不能办理登记的,抵债目的通常无法实现。
- 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权、查封:有在先权利或查封的,会阻碍过户。
- 抵债价格是否合理:明显偏离市场价,容易引发争议。
- 是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归债权人所有:涉及流押禁止问题。
三、房屋没到手,原来那笔借款还在
需要强调:抵债不成,不等于债务凭空消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房抵债没办成的,原来的借款关系依然存在,出借人仍然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期返还借款;同时要留意三年的诉讼时效,及时通过催告、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为拖得太久而陷入被动。关于以房抵债协议本身的效力问题,可参见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四、抵债不成,怎么补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抵债安排最终不能实现,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所以,对出借人而言,与其寄望于"直接拿房子",不如把担保做规范。民间借贷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可参考民间借贷可以做哪些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怎么选。如果只是想在到期后重新约定还款安排,也要注意别把"以房抵债"写成变相的流押条款,参见借款到期还不上,重新写一张借条有用吗。
常见问题
签了以房抵债协议,到期就能直接拿到房子吗?
不一定,通常也不能"直接拿"。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还不上房子就归债权人"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以房抵债要实现,还取决于房屋能否完成产权登记。
房子根本没办下来,债务算还了吗?
一般不算。约定的房产未完成、且不能完成产权登记于债权人名下的,以房抵债目的不能实现,不能据此认定债务已清偿。
抵债不成,出借人还能做什么?
原来的借款关系仍然存在,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承担相应责任,并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小结一下:"以房抵债"并不等于"到期直接把房子拿走"。债务到期前约定房屋归债权人所有的,受流押禁止的限制,债权人只能依法优先受偿;房屋所有权转移又以登记为前提,登记不成,抵债目的往往落空,债务也不因此消灭。想稳妥地保障债权,规范设置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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