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可以做哪些担保?常见的是保证、抵押、质押三类,还可以用买卖合同担保等变通做法。怎么选,先看一条主线:想要优先受偿,就选物权担保(抵押、质押);对方没有合适的财产可押、只想找个"人来兜底",就选保证。三者的关键差别是——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要交出财产、保证靠的是人的信用。
先说结论
① 民间借贷可用的担保:保证(人保) 加上 抵押、质押(物保),另有以买卖合同担保等变通做法; ② 想优先受偿、有房产或值钱动产 → 抵押 / 质押; ③ 没有可押财产、只要有人担保 → 保证; ④ 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要交付占有(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⑤ 保证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没写清的一律按一般保证处理,债权人最好写明"连带责任保证"。
一、三类担保怎么分工
| 担保方式 | 靠什么担保 | 是否转移占有 | 设立要点 |
|---|---|---|---|
| 保证 | 第三人的信用 | 不涉及财产占有 | 订立保证合同,写明保证方式、范围和期间 |
| 抵押 | 不动产 / 动产,可优先受偿 | 不转移 | 不动产登记才设立;动产合同生效即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质押 | 动产 / 权利,可优先受偿 | 转移,需交付 |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押交付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 |
二、保证:最常用,也最容易踩坑
民间借贷里最普遍的是"找个保证人签字"。但几个点必须写清:
- 保证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得先起诉、执行债务人,才能找保证人;想让他和债务人连带承担责任,就必须写明"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六百九十一条)。
-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二条);超过期间不主张,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第六百九十三条)。另外,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保证人(第六百八十三条)。
- 只是签个名,不一定是保证人:《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借据、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通过其他事实也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抵押和质押:什么时候选哪个
- 抵押:房子、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二条);设备、车辆、存货等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三条)。好处是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
- 质押:动产质押要把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质权自交付时设立(第四百二十九条);存款单、汇票、仓单等权利质押,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好处是债权人直接控制了财产,代价是出质人不能再使用。
- 选择口诀:能继续用、要登记 → 抵押;能交出去、要控制 → 质押。
四、民间借贷里的几种特殊担保
- 买卖合同担保: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借款担保,到期不还,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
- 网贷平台担保: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担责;明示提供担保的,出借人可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一条);
- 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借款、款项个人使用:出借人可请求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第二十二条);一般保证被单独起诉时,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
常见问题
保证合同没写"连带责任",会怎样?
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主张。详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只让保证人签字、没写保证期间,能保多久?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参见担保的期限是多久?过了还担责吗。
借款人自己涉刑,担保人还要担责吗?
借贷行为涉罪并不当然免除担保责任,法院会依据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当事人过错来确定(《民间借贷规定》第八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点提醒:① 要"连带"就写明——不写"连带责任保证",默认按一般保证,保障力度差很多;② 抵押要登记、质押要交付——不动产抵押不登记、动产质押不交付,关键的物权保障就可能落空;③ 别只签字不表态——签名没写明"保证人"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普通签名,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句话总结
民间借贷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想优先受偿且有财产可押,选抵押或质押;只想有人兜底,选保证。抵押不转移占有、不动产须登记;质押要交付占有;保证要写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否则默认按一般保证、期间只有六个月。签名时务必表明保证人身份,否则可能不担责。
延伸阅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担保的期限是多久?过了还担责吗、担保方式有哪些?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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