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后发现财产怎么办:两年内的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应追回的可撤销无效行为财产或其他应供分配财产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原分配方案追加分配;数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上交国库;保证人等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应追回的可撤销无效行为财产或其他应供分配财产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原分配方案追加分配;数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上交国库;保证人等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破产不免除保证人责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的,可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可按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已申报全部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再重复受偿。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受理后二个月未通知或催告后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解除;继续履行的对方可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视为解除。
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三年内不得任同类职务;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追回;实施破产法禁止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代与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可以由清算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轮候、竞争等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报酬按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算,最高12%最低0.5%以下。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一般决议需出席债权人过半数且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担保权人对特定事项无表决权;对决议不服可在十五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债委会负责日常监督。
破产费用是程序运转成本,共益债务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生的债务,两者都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于所有破产债权;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程序。
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未受抵销部分申报债权受偿;但受理后取得债权或债务、明知破产仍负债或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
破产企业占有的不属于它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应在变价方案或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拒绝的可以起诉,取回时还要结清加工保管等费用。
别除权是债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是其基础;担保物变现款先偿担保债权,未受偿部分转普通债权,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可请求恢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受理前已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主流规则认定属于债务人财产,应移交管理人统一分配。
执行中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可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按参与分配或终结执行处理。
破产前后隐匿转移财产、承担虚构债务、隐匿销毁账簿、拒不移交财产等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虚假破产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企业破产不是刑事责任的庇护所。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在企业破产法框架外,由试点地区法院参照破产程序对"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进行的债务清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提供了完整立法样本,经过清算、重整或和解可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多家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财产成本过高时,法院可裁定实质合并破产,成员财产合并为一片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合并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才启动,各成员的担保与债权要作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