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企业签的合同,货没交完、款没付清,企业突然破产——合同还有效吗?这正落入管理人解除权的射程。结论:决定权在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他不表态的,受理后二个月或催告后三十日届满视为解除;选择继续履行的,你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

一、规则层:法条的完整结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适用范围限定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你已履行完毕的(纯债权),走债权申报;企业已履行完毕的(纯债务),照常处理;只有双向都有未了义务的合同才进入管理人的选择权范围。

二、深入层:管理人的选择逻辑与你的应对

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只有一个:对债务人财产哪边划算选哪边。继续履行的合同产生共益债务,货款随时清偿——对财产有利(比如低价长期供货合同)就继续;解除的,对方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履行包袱就甩掉。看清这个逻辑,你就能预判自己的合同会被怎么处理:

  • 对企业有利的合同(你是低价供应商):大概率被选择继续履行,此时你应当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视为解除,这是你的撤出权;
  • 对企业不利的合同(你是高价买方或对方欠款方):大概率被解除,你的损失以损害赔偿申报普通债权,别指望全额;
  • 沉默期:受理后二个月内不表态视为解除,超过期限你的催告能把窗口压缩到三十日——催告函是把不确定性变成确定性的工具;
  • 特殊合同:租赁、担保类合同的处理有专门规则,如重整期间取回权受约定条件限制,需个案分析。

解除后的赔偿范围: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通常包括可得利益的合理部分,但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这是破产语境下“赔偿打折”的现实。

三、操作层:交易相对方的动作

跟着做
1

第一步:盘点合同状态。区分己方已履行完毕、对方已履行完毕、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三种,只有第三种受管理人选择权支配。

2

第二步:发出书面催告。受理后尽快催告管理人限期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把“二个月沉默期”转为“三十日答复期”。

3

第三步:对继续履行要求担保。管理人选择继续的,书面要求提供付款担保或预付款,不提供的按视为解除处理。

4

第四步:解除后及时申报。凭合同、履行记录、损失计算表向管理人申报损害赔偿债权,注意申报期限。

5

第五步:异议与诉讼。对债权确认不服的,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四、常见误区

  • “合同签了就得履行到底”:破产受理改变合同命运,管理人解除权优先于你的合同期待。
  • “解除后损失全额赔”:赔偿确认后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账面金额与实际回收是两回事。
  • “继续履行=对方会付钱”:继续履行只产生共益债务的支付义务,仍要盯住实际支付并要求担保。
  • “不催告就放着”:沉默视为解除对你可能同样不利(尤其你还想做的生意),主动催告才有主动权。

五、问答

继续履行债务的优先清偿见对方快破产了,先付款的一方可以暂停履行吗;解除后赔偿的申报路径见P2P清退后出借人怎么申报债权、怎么核对登记金额;重整期间取回物的限制见景区租的讲解器、充电宝,押金显示「退款成功」却没到账,钱去哪了。

管理人解除权还有一个特殊场景:长期性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长期供货协议这类持续履行的合同,解除的时点选择直接影响双方损失。管理人的解除自通知到达时生效,解除前的租金、货款照常处理;对方一侧要做的,是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立即停止备货、停租场地等止损动作,因未止损扩大的损失自己承担——合同的命运已经定了,为它继续花钱就是新的错误。

还有一个对称提醒: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合同,对方的对待履行义务同步“复活”,包括此前中断的部分。别以为企业破产了你的付款义务就暂停,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并提供担保的,你要按约供货,同时盯紧对方的共益债务支付——双向的权利义务,要双向地盯。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