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蔡某平与洪某稳执行复议案", "description": "蔡某平与洪某稳执行复议案(执行复议类案件):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执行外和解协议,未经执行法院审查,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执行复议类案件,蔡某平与洪某稳执行复议案,执行外和解,履行完毕,迟延瑕疵,执行复议", "datePublished": "2022-08-14",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执行复议类案件"},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zhixing-wai-hejie-bufen-chiyan-xiaci-bu-yingxiang-ren-ding-lvxing-wanbi/"}},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蔡某平与洪某稳执行复议案", "item": "/anli/shiwu/zhixing-wai-hejie-bufen-chiyan-xiaci-bu-yingxiang-ren-ding-lvxing-wanbi/"}]}]

参考案例蔡某平与洪某稳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2)新02执复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2-08-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五百五十万的调解款,被执行人拖拖沓沓拆着付——最后一笔在申请执行前一天才付清。债权人说:分期全乱了,按调解书全额执行。可他没拒绝过任何一笔款,微信里还回着「好的」。

克拉玛依中院复议:两份协议属执行外和解协议,未经执行法院审查不能自动影响强制执行,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属于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一种特殊情形」;洪某稳就迟延给付沟通、债权人未异议(默示认可),最终履行数额符合约定、全程保持沟通、继续受领全部款项——「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规避执行,应属持续努力、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部分迟延「并不致对……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协议履行完毕,不应继续按生效文书强制执行;逾期付款损害的可依和解规定第十五条另诉。

规则确立:履行完毕看实质不看日历——钱到了、沟通在、无恶意,迟延的瑕疵挡不住「两清」的认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执行外和解协议,未经执行法院审查,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属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特殊情形,履行完毕的不应继续按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或规避执行的,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中的部分迟延瑕疵,不导致债权人权益严重损害或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不能否定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事实;债权人认为逾期付款造成损害的,可依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五条另行起诉,不影响履行完毕的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拆碎的分期与一句「好的」

五百五十万的二审调解书:二〇二一年一月前付一百五十万、五至十二月每月五十万;付清则放弃余款,任一期超两个月未付则按一审判决全额执行。洪某稳付得磕绊:首期迟了十二天、十一月只付二十万、剩余款项拖到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才清,最后一笔五十万在一月二十二日补上——总账五百五十万一分不少。期间双方还签了两份《协议书》调整尾款安排;微信里洪某稳解释银行卡密码锁了、一天只能转二十万,蔡某平回复「好的」。蔡某平一月十七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洪某稳账户。洪某稳异议:已履行完毕。异议成立、解除冻结;蔡某平复议到克拉玛依中院。

履行完毕的实质认定

克拉玛依中院驳回复议,三层裁断。第一层,协议性质:两份《协议书》签订于调解书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其性质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按和解规定第二条,「未经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但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把「债权消灭」列为应审查的实体事由,「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属于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一种特殊情形」——履行完毕的审查在执行程序里有正当入口。第二层,履行完毕的实质认定:洪某稳就迟延给付主动沟通、蔡某平未提异议「可视为其默示认可」;「洪某稳最终履行数额符合二审民事调解书及双方达成的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二人在履行过程中始终保持有效沟通,蔡某平也继续接受案涉和解协议全部款项」;「纵观本案,洪某稳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规避执行,应属持续努力、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部分对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履行迟延,并不致对蔡某平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应认定本案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第三层,迟延损害的出路:「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期间的逾期付款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可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但不影响认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账清了,利息损失另算。

执行外和解履行的攻防对表

给债务人:分期履行手头紧的,学本案的做法——主动沟通+微信留痕+持续小额推进+按约定总额付清,「并非故意拖延、持续努力履行」的画像直接决定「履行完毕」的认定;恶意拖到执行申请前一天才付清的,若被认定规避执行,结论可能翻转。给债权人:对方迟延的当场表态(书面异议、拒绝受领)才有效力——默示收下每一笔(本案例的「好的」),事后按全额执行的路基本堵死;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走和解规定第十五条另诉,别指望执行程序里翻盘。给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外和解「是否履行完毕」按实质标准——总额、沟通、受领、主观状态四点(本案例公式);迟延瑕疵轻微且无规避意图的认定履行完毕、解除措施,同时释明债权人的另诉通道,实体损失有处安放。

分期表碎了一地,总账却一分不差——克拉玛依中院把「履行完毕」的认定从日历挪到实质:钱到齐、话没断、没恶意,迟延的瑕疵换不来全额执行的翻盘;想算迟延的账,另诉的通道开着,执行的门关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蔡某平与洪某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期间,双方就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履行达成调解协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载明:洪某稳向蔡某平支付550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每月1日前支付500000元;如洪某稳按承诺付清,蔡某平放弃余款;如洪某稳有一笔超过2个月未按约定支付,蔡某平有权要求按照一审判决金额支付,并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洪某稳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1500000元、6至10月每月支付500000元、11月支付200000元、12月支付300000元,2022年1月1日支付200000元、2日支付200000元、3日支付100000元,1月22日支付500000元,合计5500000元。但蔡某平认为洪某稳未严格按约定的分期还款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遂于2022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冻结洪某稳名下银行账户。洪某稳认为其已履行完毕,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审查程序中查明,蔡某平与洪某稳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洪某稳同意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并在协议签订且蔡某平申请解除保全后2周内,将调解书确定的最后一笔500000元提前支付。因洪某稳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2月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洪某稳承诺在法院保全措施解除后10日内向蔡某平付清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最后1000000元;如洪某稳违约视同违反二审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洪某稳要向蔡某平额外支付利息、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另,洪某稳与蔡某平2022年1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洪某稳说,“手机银行U盾时间长了没用,密码锁掉了,只好用那个手机验证码支付,一天只能转二十万,等银行上班了,我去把U盾弄一下。”,蔡某平回复,“好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新02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撤销(2022)新0203执147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洪某稳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蔡某平不服,申请执行复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4日作出(2022)新02执复13号执行裁定:驳回蔡某平的执行复议,维持(2022)新0203执异10号执行异议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调解书生效后本案执行立案前达成的两份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二是本案所涉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及法律后果;三是本案中洪某稳逾期付款的瑕疵履行问题。

一、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调解书生效后本案执行立案前达成的两份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和解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并提交执行法院的和解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本案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其性质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执行外和解协议是通过合意解决生效裁判执行问题的方式,其内容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实现与债务履行作出的新约定,与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相比并无本质不同。但是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未经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即不能直接作为变更后的执行依据,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属于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一种特殊情形。

二、本案所涉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及法律后果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书》对余款分批支付期限及金额作出了变更,即便经执行法院审查,洪某稳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份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情况,蔡某平也只能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该二审民事调解书。根据查明的事实,洪某稳就迟延给付与蔡某平进行了沟通,且蔡某平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其默示认可。洪某稳最终履行数额符合二审民事调解书及双方达成的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二人在履行过程中始终保持有效沟通,蔡某平也继续接受案涉和解协议全部款项。纵观本案,洪某稳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规避执行,应属持续努力、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部分对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履行迟延,并不致对蔡某平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

因此,应认定本案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三、本案中洪某稳逾期付款的瑕疵履行问题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期间的逾期付款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但不影响认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执行外和解协议,未经执行法院审查,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或规避执行的,执行外和解协议在履行时有部分迟延瑕疵,并不导致债权人权益严重损害或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否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事实。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案号:(2022)新02执复13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2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法律上的结论看本文;落到办事流程,每个场景都配了一份办事指南,照单准备即可。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