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怎么办理?(操作指南 T042)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按税总征科发〔2022〕87号办理: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迁出;迁入地税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科所分配与税种认定。跨省迁移不再需要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纳税信用评价等资质权益在迁入地承继。本指南讲清办理条件、资料与新旧口径差异。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按税总征科发〔2022〕87号办理: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迁出;迁入地税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科所分配与税种认定。跨省迁移不再需要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纳税信用评价等资质权益在迁入地承继。本指南讲清办理条件、资料与新旧口径差异。
跨区域涉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办理,实行"报告—报验—反馈"三步制: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经营活动结束后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已取消。本指南讲清三环节、资料与新旧口径差异。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办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这一类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本指南讲清适用主体、办理期限——旧口径(36号文附件1第三条、43号令)已整体换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办理: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本指南讲清适用情形、办理材料、签订流程与新旧口径差异。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办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备案。本指南讲清备案范围、资料、期限与新旧口径差异。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信息进行确认,无需提供材料、即时办结;完成确认后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本指南讲清办理情形、容缺规则与新旧口径差异。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合并申报,按次申报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可在缴款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缴纳,经批准最长可延期三个月,批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发现申报表填错、算错、漏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错误更正:更正当期申报或追溯更正历史申报,涉及税款的多退少补。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预缴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代扣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申报,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应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并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扣缴申报表。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消费税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申报: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复合计税;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纳税期限仍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消费税尚未立法,增值税法不改变消费税期限。本指南讲清计税办法、申报期限与环节要点。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消费税一并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税率按所在地为7%、5%或1%;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为2%,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指南讲清计税依据、税率适用与申报要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执行:定期定额户依法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按期缴清应纳税款后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按实际经营额、所得额申报。本指南讲清申报规则、超定额处理与争议救济。
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额度按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法律效力相同。本指南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6号令修正版)讲清额度与红字发票规则。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执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36号文附件3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本指南讲清计税规则与新旧口径差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办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两类情形外)应办理登记,登记期限为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或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当期1日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本指南讲清登记情形、期限与新旧口径差异。
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者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的,除四种例外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例外情形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本指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八至十条讲清程序与新旧口径差异。
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予以退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按出口货物、跨境服务、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三类情形报送申报资料,购进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本指南讲清申报资料、特殊情形与新旧口径差异。
生产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按出口货物、跨境服务两大类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办理计划分配率备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申请核销。本指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讲清申报时点、资料清单与新旧口径差异。
出口退(免)税备案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申请办理备案,备案内容变化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撤回备案须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本指南讲清办理时点、资料、变更撤回程序与新旧口径差异。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后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八条统一办理程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声明、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指南讲清适用情形、办理程序与新旧口径差异。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明九类法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免税项目作出衔接安排,将原文件中的免税政策区分为长期延续与2027年12月31日前窗口期执行两类,并明确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文件停止执行。本指南列清九类法定项目、重点细化口径与衔接规则。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合法扣税凭证为前提,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列明六类不得抵扣情形;实施条例明确非正常损失定义、贷款利息暂不得抵扣、混合用途长期资产500万元分界等新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六项可抵扣与四项不得抵扣情形。本指南系统梳理抵扣规则与新旧口径差异。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确立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制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日)销售额1000元,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本指南讲清适用规则、窗口期与新旧口径差异。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按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完成视同应税交易、报关进口等情形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对大型设备、服务预收款、不动产交付、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明确四项细化规则。本指南讲清法定情形、细化规则与新旧口径差异。
增值税法施行后,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原1日、3日、5日计税期间取消;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以十日或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本指南梳理计税期间核定、申报期限、季度适用范围与新旧口径差异。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或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即时办结、不收费。本指南梳理适用情形、报送资料、办理流程与审核要点。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或者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关凭证后方可开具。本指南梳理适用情形、报送资料、办理流程与审核要点。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先征税后开票,即时办结、不收费。本指南梳理适用情形、报送资料、办理流程与审核要点。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者)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应当缴纳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即时办结、不收费。本指南梳理适用对象、报送资料、办理流程与审核要点。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凭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即时办结、不收费。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领用纸质发票还需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并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本指南梳理适用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流程与审核要点。
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一般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部分票种即时办结。本指南梳理适用情形、报送资料、办理流程与审核要点。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特定事项产生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申请退税,填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或《退(抵)税申请表》。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对应税额退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留抵退税事项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本指南梳理适用情形、报送资料、办结时限与审核要点。
纳税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情形,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本指南梳理适用情形、报送资料、办理流程与审核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计税期间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百分之三;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本指南梳理适用对象、报送资料、季度申报要点、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计税期间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本指南梳理适用对象、报送资料、办理渠道、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常见易错点,并提示 2026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法》施行后的期限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