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抵扣规则是《增值税法》施行后变化最密集的板块:非应税交易新框架、500 万元长期资产分界都是全新内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不得抵扣怎么处理,本篇按现行法条口径系统梳理。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抵扣前提: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不得抵扣六类: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息: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对应进项暂不得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非应税交易: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进项不得抵扣(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2026年第25号公告列明六项可以抵扣、四项不得抵扣情形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全额抵扣;超过 500 万元的先全额抵扣、逐年调整(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无法划分: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次年 1 月申报期全年汇总清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什么可以抵

要准备的材料
  • 合法扣税凭证**
  •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 自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 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
  • 计算抵扣(2026年第13号公告)**
  • · 国内旅客运输: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行程单按票列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列明旅客身份信息)按票面金额÷(1+3%)×3%
  • · 桥、闸通行费发票按票面金额÷(1+5%)×5%;收费公路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票列税额
  • 完税凭证抵扣资料**
  • ·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未按规定提供的不得抵扣

二、不得抵扣六类与"非正常损失"

·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六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非正常损失(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包括对应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与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动产及其耗用购进货物与建筑服务; · 已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对应进项税额从当期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非应税交易新框架(2026年第25号公告)

要准备的材料
  • 六项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可以抵扣**
  • ·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 · 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 ·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 ·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 ·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 · 取得与其销售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 四项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不得抵扣**
  •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境内应税交易所列情形
  • ·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 · 持有股权或股份取得的股息红利
  • ·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四、混合用途长期资产 500 万元规则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类项目的,属于混合用途长期资产; · 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 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税额,逐年调整(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怎么办

跟着做
1

验票

核对扣税凭证种类与合规性,完税凭证备齐三资料。

2

过筛

对照第二十二条六类与贷款利息、非应税交易情形筛出不得抵扣项。

3

分摊

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税额。

4

转出

已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当期转出,无法确定的按实际成本。

5

清算

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内对全年不得抵扣进项做汇总清算。

6

专案对照

资产重组对照 13 号公告四条件(标的是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资产与债权负债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转让方与接收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进项可抵扣;被合并注销的留抵税额可由合并后纳税人继续抵扣。

六、新旧法差异

新旧法差异
不得抵扣清单
2025-12-31 前旧口径原营改增试点文件列明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表述为"购进的"
2026-01-01 起新口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表述改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并新增"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兜底项
非应税交易框架
2025-12-31 前旧口径无"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同类业务(保险赔付、违约金、财政补贴等)处理散落于个案口径
2026-01-01 起新口径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确立"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2026年第25号公告给出六项可抵扣、四项不得抵扣正反清单(2026-09-01 施行)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
2025-12-31 前旧口径无统一规则,兼用资产进项处理争议大
2026-01-01 起新口径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全额抵扣;超过500万元的先全额抵扣、逐年调整(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全新规则)

七、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注意避坑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贷款利息"暂不得"不等于"永远不得"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适时评估该政策执行效果。当前执行口径仍是不得抵扣,但审核表述应写"暂不得抵扣",不要替政策做结论。

2. "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等表述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服务增加了"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判断时区分直接消费与经营中间投入,口径拿不准的先对照主管税务机关口径。

3. 清算别漏 无法划分的进项按占比逐期计算只是过渡,次年 1 月申报期的全年汇总清算是法定动作,漏清算即形成差额。

常见问题

国内旅客运输机票怎么抵?

取得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税额抵扣;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按票面金额÷(1+3%)×3% 计算(13号公告)。

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现在到底能不能抵?

暂不得抵扣。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收到保险赔付、违约金,对应的进项要转出吗?

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无需转出(2026年第25号公告第一条)。

购进一台 480 万元的设备,车间和管理部门都在用,进项能全抵吗?

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免税项目销售额和应税项目销售额混在一起算不清怎么办?

按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 1 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部分:(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
  • > ★非应税交易抵扣规则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适用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该公告执行。

一句话:进项抵扣看凭证、过六类筛、辨非应税交易;贷款利息暂不得抵扣,混合用途长期资产以 500 万元原值分界,无法划分的按占比计算并于次年 1 月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