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异地服务、跨省展业,出去干活前要先给税务机关"报个到",干完还要"销个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与报验怎么办理,本篇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讲清——注意,"外管证"早已取消,别再按旧流程准备。
先说结论
三步制度:报告(机构地)→ 报验(经营地)→ 反馈(经营地),替代已取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报告: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报验: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反馈:经营活动结束后,结清经营地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信息共享:报告、报验、延期、反馈信息在机构地与经营地税务机关间实时共享,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 合同延期: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一、什么情形要办
· 跨省临时经营: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先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到经营地办事: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开票、建筑项目登记)时,办理报验; · 经营活动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反馈,结清经营地税款; · 省内跨县(市):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 例外: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制度,应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 年第 14 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 年第 16 号)办理。
二、要报什么资料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机构地)**
-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 份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1 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经营地)**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1 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经营地)**
- ·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1 份
- 共性**
- ·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办理路径与流程
报告(出发前·机构地)
外出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取得报告信息。
报验(到经营地·首次办事)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报验后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延期(如需)
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反馈(活动结束·经营地)
结清经营地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无需重复反馈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
四、新旧法差异
五、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别再要"外管证" 外管证制度已取消,纳税人外出经营现在填报的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旧流程要求纳税人"先开外管证"属口径错误。
2. 反馈不等于"两边都报"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会自动反馈机构地,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重复跑一趟是多余的。
3. 三类特殊情形别混淆 ①省内跨县(市)是否报验由各省自定;②异地不动产转让与租赁不适用本制度,按 2016 年第 14 号、16 号办理;③建筑服务在报验后还需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常见问题
现在还要开"外管证"吗?
不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已取消,改为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报告、报验、反馈分别在哪儿办?
报告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报验和反馈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
经营活动结束了,要不要再去机构地反馈一次?
不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会将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
合同延期了怎么办?
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在省内跨市、跨县经营要办吗?
纳税人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不适用本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该条中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证形态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取消,现行按报告表制度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18 年第 38 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18 年第 38 号公告第三条: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18 年第 38 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18 年第 38 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
- > ★制度变更提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规定,已随着报告表制度的建立不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保留其文字表述,实际操作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执行。
一句话:跨区域经营是"报告—报验—反馈"三步走——外管证已取消、信息两地实时共享,反馈只在经营地办一次;省内跨县由各省自定,异地不动产转让与租赁另按专门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