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搬到外省,税务上是不是得先注销、到新地方再重新登记?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怎么办理,本篇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与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讲清——现行流程已不再需要"注销+新设"。
先说结论
不再注销:跨省迁移实行"迁出—迁入"流程,不需要办理注销,相关资质权益在迁入地承继(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 迁出前置: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迁出办理: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即时办结条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迁入办理:迁入地税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 承继事项: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专票最高开票限额、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 权益延续: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未弥补亏损可继续弥补;未抵扣进项税额可继续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一、什么情形要办
· 跨省(市)迁移: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且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迁移的; · 前置条件: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 即时办结五个条件(同时符合):
-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 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 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 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二、要报什么资料
- 迁出(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
- ·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1 份(查验后退回)
-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 份(查验后退回)
-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1 份
- 迁入(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 · 迁出地出具的《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可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及权益信息),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 共性**
- · 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办理路径与流程
市监变更住所
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前置条件)。
迁出前清结
按实际情况办结当期/上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结清税(费)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完成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填报迁出报告
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出具确认表
符合条件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承继与延续享受的资质权益信息,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即时办结迁出,信息自动交换至迁入地。
迁入办理
迁入地税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
迁移后衔接
按期限履行申报义务;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协议;涉及总分机构、留抵退税、出口退(免)税等事项按对应规则在迁出地或迁入地分别办理。
四、新旧法差异
五、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迁移前必须"清干净"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无其他未办结事项,是即时办结的前置条件;不满足的会被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2. 别漏了"迁移前"与"迁移后"两段事项 迁移前: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当期或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个税申报、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迁移后: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协议、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总分机构情形)。
3. 出口退(免)税与留抵退税分地办理 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后续退(补)税、追缴向迁出地办理;迁移前已发生但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办理。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向迁入地申请。
常见问题
跨省迁移要先注销税务登记吗?
不需要。现行跨省迁移实行"迁出—迁入"流程,不再办理注销;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符合条件即时办结迁出。
迁移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额度还有效吗?
有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在迁入地承继;数电发票额度由信息系统自动转至迁入地。
迁移前的留抵进项和亏损怎么办?
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入地多久能办完?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按期申报。
迁移时还在税务检查中能办吗?
不能即时办结。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未缴销发票或税控设备、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会出具补正通知,需补正后再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旧口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该条"先注销后新办"的办理方式已由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优化为"迁出报告+迁入承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一)项: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二)项: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引文中"……"为省略部分,全文见本地法规库。
- > ★说明:即时办结五项条件、材料清单(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与迁移前后应办理事项,源自 12366 办税指南"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事项(2023-05-30 更新版)与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一句话:跨省迁移已告别"注销+新设"——市监变更住所后向迁出地填报报告表,符合五个条件即时办结;一般纳税人资格、票种、退税资格、纳税信用等在迁入地承继,留抵进项继续抵扣、亏损继续弥补,迁入地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