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22 至 2020-12-2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怎样开具不欠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明 2. 您好,请问我刚拿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了,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以及去哪里办,需要哪些资料? 3. 物业服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至今管理着两个小区的物业。请问这个公司需要做税务登记吗? 4. 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了,现在要去税务局怎么办理,(具体资料或流程)。网上是否可以办理,… 5. 新设公司在惠州市仲恺区,请问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6. 因修立交桥公司两幢房屋需要拆迁,已经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共有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 7. 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变更后,去税务局变更需要带什么资料? 8. 纳税人识别号是多少,怎么填 9. 10月9办理了营业执照,11月9日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现在正在申请开户,不开户就不能去税务登… 10. 您好,我们公司现在正在武汉市洪山区办理公司普通注销。工商部门注销需要清税证明,但是我们公司未… 11. 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公司法人变更了,如何在网上办理变更税务信息 12. 我是一公司股东,目前公司长期无法正常经营,又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办理税务注销,请问这种情况会对… 13. 企业办理未涉税证明需要带什么资料? 14. 我们公司在网上做的税务登记,请问一般纳税人证明在哪里打印 15. 纳税人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6. 特殊性重组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17. 企业符合免办清税证明条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简易注销,还需要去税务局办理注销吗? 18. 个体工商户没有开立基本户,企业给个体工商户办款,他可以是个人储蓄卡收款吗? 19.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未到期时申请注销,需汇回外方股东剩余未用完的投资资本金(人民币)和等值… 20. 已经离职很久,公司变成非正常防户,怎么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
二、官方答复汇编
怎样开具不欠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一)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可以开具税务登记证明,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请问我刚拿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了,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以及去哪里办,需要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规定,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1.1.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二、业务概述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在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后,企业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您单位是新成立的企业,且领取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时,无需提供资料,您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具体办理流程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物业服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至今管理着两个小区的物业。请问这个公司需要做税务登记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附件: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咨询!
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了,现在要去税务局怎么办理,(具体资料或流程)。网上是否可以办理,可以的话有没有操作指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该事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途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 容变化)或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 内容变化)
新设公司在惠州市仲恺区,请问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首次办理税务涉税事项,可以选择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办理税务涉税事项。 一、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如为新办企业(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信息采集的纳税人),企业办税员、财务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中一员可在实名认证成功后,使用已实名认证的账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www.etax-gd.gov.cn),通过“个人办税->个人进入”后点击“事项办理->新办企业套餐”,申请新办纳税人套餐办理。提交完套餐申请后,申请人输入申请的账号密码登录后,点击右方“个人办税”下方的“个人进入”,以个人身份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事项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进度查询”模块按钮,可查询整个套餐申请的办理状态。点击“查看详情”,可以查看套餐各子税务事项的受理意见。具体操作指引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 ”栏目查看《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操作手册(1.2版)》。 二、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
因修立交桥公司两幢房屋需要拆迁,已经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共有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这几项,请问这些拆迁补偿费需要缴纳哪些税?具体涉及到的财税政策有哪些,谢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情形企业所得税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3.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变更后,去税务局变更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1.1.3—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办理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纳税人识别号是多少,怎么填?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特定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特定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确认或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退税、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第五条规定,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展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1)办理实名事项,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第六条规定,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税务实名认证服务和移动办税平台进行,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需上传身份证件信息,并通过人像识别认证后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系统同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方式目前仅支持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身份信息采集。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0月9办理了营业执照,11月9日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现在正在申请开户,不开户就不能去税务登记,已超过30日,不会被罚款吧?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规定,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1.1.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二、业务概述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在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后,企业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您单位是新成立的企业,且领取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时,无需提供资料,您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如果您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需要在开立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没有不开户就不能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您好,我们公司现在正在武汉市洪山区办理公司普通注销。工商部门注销需要清税证明,但是我们公司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没开始经营过,当地税务局也查不到。这样的话清税证明要怎么办呢?可以网上开具一个“证明我们公司未涉及税务问题”的证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常用功能——套餐业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清税申报表》2 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 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公司法人变更了,如何在网上办理变更税务信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依据纳税人类别,对应进入“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或者“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填写并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即可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我是一公司股东,目前公司长期无法正常经营,又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办理税务注销,请问这种情况会对普通股东个人产生什么不利影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章第三节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中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因此,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也需要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据实申报,等到企业需要注销时,可以到税务机关根据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办理。但是企业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对法人和股东的信用造成影响。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办理未涉税证明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根据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如属于注销时需要取得清税证明的,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如属于办理其他事项的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们公司在网上做的税务登记,请问一般纳税人证明在哪里打印?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 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1-86112366进行详细咨询。
纳税人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特殊性重组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请问:吸收合并前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98%股权,吸收合并后: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98股权,B公司注销。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选择特殊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根据您所述情况,建议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符合免办清税证明条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简易注销,还需要去税务局办理注销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告知书》规定: 一、简易注销免办服务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 (三)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个体工商户没有开立基本户,企业给个体工商户办款,他可以是个人储蓄卡收款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税务部门仅要求纳税人将所有的账户信息进行备案,并未对其商业借贷的银行账户类型有具体的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未到期时申请注销,需汇回外方股东剩余未用完的投资资本金(人民币)和等值不超过5万美元的账户利息,汇出资金不包括利润、分红等投资收益,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水务备案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离职很久,公司变成非正常防户,怎么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六、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1变更登记【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四、附报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2.2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四、附报资料】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1.2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四、附报资料】1办税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1.1.7.6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二、业务概述】……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包括正常、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纳税人。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四、附报资料】1. 《个人声明》;2. 离职证明(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除外)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提供);3. 公安接报案回执复印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提供)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河南省内办税人员在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为实名办税,纳税人的财务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确系由纳税人发起的依申请事项,在企业未申请发起时,税务机关无权修改。按照您的问题描述,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包括非正常、非正常注销。具体处理流程及准备资料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鉴于您所反映的情况,建议您与涉及企业进行联系沟通,要求该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企业仍不配合进行及时变更,且您与该企业已无实际关联,您有权就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信息变更等可能触及违法的行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反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22 至 2020-12-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22 至 2020-12-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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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22 至 2020-12-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