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22 至 2021-06-1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一名货车司机,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请问我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 2. 现在企业注销时,是不是只有清税证明,没有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了? 3. 1.公司注销后财务资料保管年限2.到期后是否需要税务查验后在销毁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5. 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 6. 我司是一个合伙企业,现在浙江省,持有广州某公司股权。现在想迁往广东省。1、合伙企业能否跨省迁… 7. 我于3月29日注册了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需要一个月内去税务登记吗,查了资料有的说要,有的说新… 8. 我在去年六月份办理营业执照,因为家里情况没有营业,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今年想注册营业执照,工… 9. 我公司需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对方在境内没有机构,不住境内,劳务完全在境外。有合同。咨询… 10. 我是山西芮城的,残疾,办了个合作社,两年没申报,现在想注销合作社,地税要开个清税证明,说我两… 11. 我是个残疾人腿残疾办了个合作社,由于前几年羊行情不好,两年了没申报,现在想注销合作社,去地税… 12. 怎么在税务局变更负责人和联系人 13. 老师好:A公司100%全资控股B公司,现在B公司要注销,注销之前,B公司把账上的债权、债务、… 14. 2012年57号公告: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 15. 您好,想咨询一下。我们作为法院指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目前查询到该企业下设了很多已经被吊销的分… 16. 请问企业变更法人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涉及股权变更,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17. 你好我想问下我这边很早之前注册了营业执照但是一直没有使用也没有报过税现在准备注销了但是现在在… 18. 新办理的公司税务登记必须去税务局吗?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19. 你好,我是安徽蚌埠的申请人,一照一码的申请都一个礼拜了,还没有通过? 20. 实名登录使用法人身份是显示您选择实名登录人员的税务登记信息中移动电话格式不对,需修改后再次登…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一名货车司机,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请问我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现在企业注销时,是不是只有清税证明,没有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10】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常用功能——套餐业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清税申报表》2 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 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的通知》(鄂市监注〔2020〕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进一步减少企业注销提交材料。企业办理注销时,登记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列企业注销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执行。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申请一般注销的企业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不再收取企业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对于公告期届满无异议,且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简易注销申请,实行即到即办。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公司注销后财务资料保管年限2.到期后是否需要税务查验后在销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终止后会计档案应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请问:如何理解“首次”?是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以来?税务登记以来?或者发生违法行为前多长时间?或者其他解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是什么范围?个人提供租赁、劳务属于“生产、经营”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3】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由于问题相关细节的表述不够全面,建议拨打12366进一步咨询。
我司是一个合伙企业,现在浙江省,持有广州某公司股权。现在想迁往广东省。1、合伙企业能否跨省迁移?2、如果可以办理,能否提供办理指引或说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4-21】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若企业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个性服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模块进行。
我于3月29日注册了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需要一个月内去税务登记吗,查了资料有的说要,有的说新办企业三证合一不用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0】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我在去年六月份办理营业执照,因为家里情况没有营业,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今年想注册营业执照,工商人员说要开清税证明,想咨询下清税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根据《办税指南》规定, 1.1.6.4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办理条件】已实行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办理材料】1.《清税申报表》2份 ……8.营业执照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报送…… 因此,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另自2018年10月1日起如您单位符合文件要求可以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需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佣金,对方在境内没有机构,不住境内,劳务完全在境外。有合同。咨询几个问题,1.请问我还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若需要,如何备案?2.请问需要持有境外企业或个人的资料做临时税务登记吗?3.我现在是先向税务备案/登记,还是可以直接去银行汇款?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无需做临时税务登记。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条件,需要先进行备案。
我是山西芮城的,残疾,办了个合作社,两年没申报,现在想注销合作社,地税要开个清税证明,说我两年没申报,要罚款3000,请问残疾人有没有少交过减免的优惠?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轻微,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较轻,1.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2.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罚款。一般,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一百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罚款。严重,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非正常状态时间两年以上(不含本数)的,适用“严重”裁量阶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我是个残疾人腿残疾办了个合作社,由于前几年羊行情不好,两年了没申报,现在想注销合作社,去地税开清税证明,人家要罚款3000,请问咱们国家不是对残疾户有优惠政策请问可以减免或少点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轻微,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较轻,1.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2.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百元罚款。一般,同一纳税年度二次及以上发生,且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一百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百元罚款。严重,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非正常状态时间两年以上(不含本数)的,适用“严重”裁量阶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怎么在税务局变更负责人和联系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目前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支持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税务代理人员的信息变更。 进入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平台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办理。 2.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 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办税服务厅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老师好:A公司100%全资控股B公司,现在B公司要注销,注销之前,B公司把账上的债权、债务、资产、股权全部转移给A公司,请问在此转移过程中,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12年57号公告: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请问,上述三因素包括上年已注销分支机构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您好,想咨询一下。我们作为法院指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目前查询到该企业下设了很多已经被吊销的分支机构,想要吊销转注销的话应该怎么办理呢,流程是什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准备材料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12.1.1-193至12.1.1-195查询具体准备材料。
请问企业变更法人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涉及股权变更,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 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2.股权变更事项,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为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
你好我想问下我这边很早之前注册了营业执照但是一直没有使用也没有报过税现在准备注销了但是现在在异常名录里面当地工商局要先办理清税证明需要什么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3.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以上情形1-3的备注相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新办理的公司税务登记必须去税务局吗?可以在网上办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我是安徽蚌埠的申请人,一照一码的申请都一个礼拜了,还没有通过?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 具体办理进度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实名登录使用法人身份是显示您选择实名登录人员的税务登记信息中移动电话格式不对,需修改后再次登录。使用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登录时显示您选择的实名登录人员在税务登记信息中的信息不全,请确认后再登录。请问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您可以先使用办税人员或财务负责人的电话号码获取验证码后,登录电子税务局,界面会弹出进入修改手机号码模块的“温馨提示”,或您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手机号】进入变更手机号码功能模块进行变更。 如三类人员信息无误但无法登陆,您可联系电子税务局软件客服4009912366咨询,或微信关注“金财互联陕西”咨询在线客服。如在登录界面看到加密处理(隐藏中间四位)后所展示的三类人员手机号码,均不是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则需前往就近办税服务厅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对应的人员信息或手机号码后,即可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22 至 2021-06-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22 至 2021-06-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6)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7)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9)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0)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一句话: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22 至 2021-06-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