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6 至 2020-04-2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投资者增资部分按多少缴纳印花税 2. 公司去年6月注册,没有实缴资本,未到银行开户,期间没有营业,正常申报,现在走简易注销程序,印… 3. 印花税的纳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4. 我公司是香港公司的孙公司,拟对香港新公司名下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公司和无锡公司以及非全资(20%… 5. 1.印花税合同签订,合同金额100万,税金9万,价税合计109万,计税金额是否可以按100计… 6.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应“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在企业账套和报表中单独设立科目… 7. 您好,我公司是做教育培训的,与对方签订的培训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8. 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公司放款1000万元,年利率6%,甲公司另外向乙银行支付代理费3万元。甲… 9. 您好,请问我公司属于教育培训公司,与对方签订了业务相关的培训合同,需要按购销合同或技术合同税… 10. 我公司要与另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一家企业。我公司出资40万,占40%股份,对方单位用房产出资,占… 11. 商贸企业购销农产品要交印花税么?收购有合作社开的普票,自己开的收购票。销售有自己开的普票 12. 企业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能享受财税〔2019〕13号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吗 13. 请问,如果公司的营业收入多属于向游客个人销售景区门票以及索道票,那这部门收入需要按到销售合同… 14. 我司对外出租购物中心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约定租金为浮动租金,由于合同总租赁金额不确定,… 15. 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认购书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16. 在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为零、经营性亏损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为零时,是否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依… 17. 在企业生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印花税核定征收需要每年都向税局备案吗?若需要每年备案,请… 18. 合肥市巢湖市税务局印花税计提比例核定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 19. 纳税人提供排污管道用来排放污水服务,收取的管道运输费是否需要按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 20. 个人自建房,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过户的时候如何征税?1、土地评估后缴纳土增、增值税和契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投资者增资部分按多少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公司去年6月注册,没有实缴资本,未到银行开户,期间没有营业,正常申报,现在走简易注销程序,印花税需要按照认缴资本缴纳还是实缴资本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注册资金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纳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我公司是香港公司的孙公司,拟对香港新公司名下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公司和无锡公司以及非全资(20%)子公司西安奔驰的股权进行跨境收购,有以下问题:1、所得税和印花税应该由标的公司在当地代扣代缴,还是我公司支付转让款前在西安主管局代扣代缴?2、如果可由标的公司代扣代缴,那么银行支付外汇时需要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否可以使用标的公司税务局开具的,而西安局就不再开?3、以上如果需要在西安主管局缴纳并开具对外支付备案证明,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代扣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事项: 事项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对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1.印花税合同签订,合同金额100万,税金9万,价税合计109万,计税金额是否可以按100计算印花税,还是按109万?2.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印花税核定征收,有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应“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在企业账套和报表中单独设立科目——合伙人出资,合伙人资本在“合伙人出资”中列示。但报税时,因税务局系统中的财报为国家统一报表模式,无法人为修改,只能将合伙人资本填入“实收资本”。基于这种情况,是否还是依照“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照国税发【1994】25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您好,我公司是做教育培训的,与对方签订的培训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公司放款1000万元,年利率6%,甲公司另外向乙银行支付代理费3万元。甲公司是实际放款人,乙银行是代理人和名义放款人,丙公司是实际借款人。第1种情形,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乙银行和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在这种情形下,请问,甲乙丙三方是否需要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第2种情形,甲乙丙三方签订三方合同,也就是把委托贷款合同和借款合同2合1。在这种情形下,请问,甲乙丙三方是否需要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所以在您所述的情况中,印花税的纳税双方应为借据中的借贷双方(即:作为受托方的银行和借款人),第三方(委托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您好,请问我公司属于教育培训公司,与对方签订了业务相关的培训合同,需要按购销合同或技术合同税目来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要与另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一家企业。我公司出资40万,占40%股份,对方单位用房产出资,占60%股份。请问下,这种房产入股需要交增值税和印花税嘛?纳税主体是不是新成立的公司呢?如新公司成立后,我公司追加投资20万,之后我公司占51%的股份,对方单位的房产出资占49%股份,这个增资是不是只涉及印花税?缴税比例是多少?主体是不是新成立的公司呢?问题较为复杂,烦请您帮忙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企业用自有的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同时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由立据人双方缴纳。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投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新成立企业获得投资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由立账簿人缴纳。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商贸企业购销农产品要交印花税么?收购有合作社开的普票,自己开的收购票。销售有自己开的普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能享受财税〔2019〕13号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减按50%征收印花税的优惠。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请问,如果公司的营业收入多属于向游客个人销售景区门票以及索道票,那这部门收入需要按到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司对外出租购物中心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约定租金为浮动租金,由于合同总租赁金额不确定,我司已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租赁合同进行贴花(5元),待合同最终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合同印花税,截止目前,租赁方尚未对租金进行结算,由于房产税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故我司按月定期缴纳房产税,仅就租赁合同贴花缴纳5元印花税,尚未缴纳其他租赁合同印花税,请问我司以上纳税操作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贵公司签订合同租赁金额不确定的情形,可以参照文件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认购书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综上所述,若您的认购书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则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若不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在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为零、经营性亏损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为零时,是否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在企业生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印花税核定征收需要每年都向税局备案吗?若需要每年备案,请问参照的税法文件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二条 核定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更调整。 遇有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或纳税人生产经营、合同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核定或调整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综上,印花税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核定方式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并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合肥市巢湖市税务局印花税计提比例核定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8】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三条 核定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更调整。 遇有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或纳税人生产经营、合同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核定或调整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具体办理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提供巢湖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电话:0551-82180705。
纳税人提供排污管道用来排放污水服务,收取的管道运输费是否需要按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个人自建房,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过户的时候如何征税?1、土地评估后缴纳土增、增值税和契税、印花税,房产评估后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免土增和增值税2、房产和土地整体评估,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免增值税和土增。请问应该适用哪种征税方式?所坐落土地过户到底征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6 至 2020-04-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6 至 2020-04-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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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6 至 2020-04-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