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07 至 2020-11-2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以1650万元收购一家国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该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万元,已实缴;问:… 2. 我公司转让一辆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已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这部分税款我是否… 3. 征管法51条,纳税人发现多交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3年内发现可以申请退还。如果发现时间恰好赶在… 4. 交纳前期欠税,只交滞纳金吗?滞纳金交纳比例是多少? 5. 税局老师您好。我单位2019年12月中下旬开始运行,2020年1月申报了12月的工资,但是工… 6. 你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收到通知说我们公司第三季度所得税利润与利润表利润总额有差异,我… 7. 为什么税务局要打电话来要求去税局把原因更正成知道政策,无需缓交,要求写这个原因不能提前告知吗… 8. 由于公司转让,个人不知情成为财务负责人,现在公司未申报,我被拉入非正常,与本人无关能都解除 9.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 10. 您好!申报环保税时是用折算浓度计算污染物排放量还是用实测浓度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福建生态云污染… 11. 根据政策提倡网上办理,但是12366系统内没有个体工商户季度申报窗口,怎么办,难道每季度办税… 12. 请问一下,季度财务报表中利润表表中的本期金额我们怎么填?比如说三季度申报,是填写三季当期数据… 13. 我公司招用退役军人申请增加税及附加减免,增值税减免申报完毕后,附加税的申报减免一直无法申报是… 14. 请问例如推迟缴费产生的滞纳金和企业产生的利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5. (2016)42号公告中第二条第(六)款,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 16. 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第二条,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 17. 我公司去年底刚成立,股东认缴股本1000万,一直未经营,也没有资产,今年疫情,不打算经营,股… 18. 快递公司丢失商品赔偿15元,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元。是否是按快递公司赔偿款15元申报缴钠增值… 19. 1.车辆折旧方法必须与公司其他的折旧方法一致吗;2.车辆加速折旧的规定;3.车辆可以一次性折… 20.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以1650万元收购一家国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该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万元,已实缴;问:1.是否需要代该外资企业境外投资方申报所得税?2.按-50万申报所得税?3.需填写什么申报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我公司转让一辆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已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这部分税款我是否还需要再申报?如果需要申报该如何填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果企业为非二手车经销企业,仅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则二手车交易市场申报缴纳的税款为自己提供经济代理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需要依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政策申报缴纳增值税。 现行政策并未规定可以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直接代扣代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费,如您确实发生此项业务,可向您的主管局进行确认。
征管法51条,纳税人发现多交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3年内发现可以申请退还。如果发现时间恰好赶在今年3月5日,因为疫情,纳税人未能及时办理,是否可以延期?如何延期?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交纳前期欠税,只交滞纳金吗?滞纳金交纳比例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局老师您好。我单位2019年12月中下旬开始运行,2020年1月申报了12月的工资,但是工资的计提和发放是在2020年1月。我的2020年残疾人保障金计税基础是如何申报的呢?我的思路是工资总额填列12月工资数,在职员工填列12月员工人数除以12,年平均工资填列12月员工平均工资*12,这样可以吗?希望税局老师批评指正,望税局老师回复为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款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您单位应在支付工资薪金的次月办理扣缴申报,即2020年1月发放工资,2020年2月办理扣缴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请按上述文件执行。
你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收到通知说我们公司第三季度所得税利润与利润表利润总额有差异,我们第三季度所得税利润金额填是的截止9月的本年累计利润,申报所属期9月份的利润表金额是9月份当月的数据,请教一下是否这里错误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财务报表的填写可参考企业执行的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建议自查。经自查认为确属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数据填写错误的,可在报送下一季度申报表之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经自查认为申报数据无误的,无需办理更正申报,并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如属于电子税务局收到的风险疑点,可在该疑点信息后面做出标记,税务机关将不再作为风险疑点推送。
为什么税务局要打电话来要求去税局把原因更正成知道政策,无需缓交,要求写这个原因不能提前告知吗?现在过了报税期去更正,要公章,要营业执照原件,要重新填报表,造成很大的麻烦好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文件政策解读规定:“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因此,若您选择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电子税务局申报表中第L15行勾选为否,对于放弃理由文件暂未规定,具体与税务机关核实。
由于公司转让,个人不知情成为财务负责人,现在公司未申报,我被拉入非正常,与本人无关能都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河南省《税收业务规范》相关规定,1.1.7.6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包括正常、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纳税人。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包括正常、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请问征管法是否有规定退税应在3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好!申报环保税时是用折算浓度计算污染物排放量还是用实测浓度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福建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导出的数据有实测浓度也有折算浓度?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若企业使用自动监测系统,直接按照仪器对应的排放量计算应纳税额即可,如涉及减免税情形,填写仪器上的折算浓度用于计算申报减免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规定:“ 附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 第7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 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6栏×第7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根据政策提倡网上办理,但是12366系统内没有个体工商户季度申报窗口,怎么办,难道每季度办税必须还要去窗口人工申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个体工商户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为例: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上自行申报。如属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WEB)上申报。 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具体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请问一下,季度财务报表中利润表表中的本期金额我们怎么填?比如说三季度申报,是填写三季当期数据还是填写1-3季度数据?同样现金流量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6】若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并且属于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编制《利润表》时,“本期金额”应填报本年1月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应填去年同期数,《现金流量表》也按照此规则填写。
我公司招用退役军人申请增加税及附加减免,增值税减免申报完毕后,附加税的申报减免一直无法申报是什么原因?增值税和附加合计没有超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一、……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21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规定,……填表说明:……15.第8栏“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不填列此栏。 因此,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具体计算公式您可参考上述文件所列公式计算。附加税申报时,请您参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选择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请问例如推迟缴费产生的滞纳金和企业产生的利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16)42号公告中第二条第(六)款,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能否举例说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具体业务请参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如果遇到无法自行判断的问题,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第二条,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请问:1、本条中的直系血亲有没有代数限制?例如:三代以来、五代以内等等2、本条中的直系血亲是否包含拟制血亲,即收养关系下的父母、子女等等?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现行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相关范围,具体事宜请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公司去年底刚成立,股东认缴股本1000万,一直未经营,也没有资产,今年疫情,不打算经营,股东把股权零价转让给了别人。因为转让价不能低于公司净资产,现在公司净资产是按账面净资产零计算,还是按账面净资产零+认缴股本1000万来计算?也就是股东在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税时,是按照零还是按照1000万申报收入?问过基层税务局,有的说按零,有的说按1000万(账面净资产+认缴股本),请明确点的答复,不要又是复制粘贴一个法条就完事,法条都知道?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且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采取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转让收入的情形为例,参照以下文件执行: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一、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管理 (三)个人转让股权收入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明显偏低情形且不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情形的;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配合税收管理的其他情形等,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的方法先后顺序选定核定方法。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资产能进行正确核算的,应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可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五)转让股权按照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净资产可参照转让时点的被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报表上月末账面价值计算确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快递公司丢失商品赔偿15元,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元。是否是按快递公司赔偿款15元申报缴钠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如为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形,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1.车辆折旧方法必须与公司其他的折旧方法一致吗;2.车辆加速折旧的规定;3.车辆可以一次性折旧摊销吗;4.车辆折旧年限(一般的公务车使用);5.车辆加速折旧,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吗;6.车辆折旧净残值率有规定吗,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特殊行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可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5.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具体会计账务处理建议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本公司平均工资一直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2020年上半年申报期,2019年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本公司按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为上限计算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2019年社会平均工资已公布,如果按公布的2019年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本公司2020就少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这种由于社会平均工资在当年申报期期间公布产生的计算上限变化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需补缴此当年度的上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2020年应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应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起止为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因此,2020年申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为:(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如申报有误,建议在申报期内更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07 至 2020-11-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07 至 2020-11-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0)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1)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2)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3)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4)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5)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6) · 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37)
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07 至 2020-11-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