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9-11 至 2025-10-30,答复单位 大连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时间之前,向股东借款额,不超过债资比,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 公司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如何区分? 3. 老师好,最近广东和福建省针对太阳能光伏行业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核查,要求办理更正申报,税… 4. 电商刷单收入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欠工程款被施工方起诉,后法院裁定用我司开发的已流拍的不动产抵欠… 7. 企业所得税3季度申报表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个人社保费部分金额吗? 8. 我公司为上市公司2024年股票行权,个税已备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在36… 9. 凡普金科公司是业主,宜享花公司是承包方,信用飞公司是分包方,现信用飞公司中农民工发生工伤,宜… 10. 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单位:元)和实际支付给职… 11. 我司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报表上填写了公司投资亏损,这部分投资亏损应该不能税前列支的,但是在所得税… 12.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是被税局选中的企业就需要办理是吗? 14. 研发剩余原料用于日常生产,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15. 我公司系制造业企业,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024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 16. 如果一个商品既是需要安装调试和检验的货物,合同又约定是分期收款的,请问究竟是按哪一种方式来确… 17. 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由谁留存备查? 18. 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免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 19. 信用飞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是桔多多公司的常年运输合作单位。2019年2月,信用飞公司受金瀛花… 20. 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二、官方答复汇编

章程规定股东出资时间之前,向股东借款额,不超过债资比,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如何区分?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一、误收多缴退抵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二、入库减免退抵税: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 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 4.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也属于减免退税;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3.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4.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以及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老师好,最近广东和福建省针对太阳能光伏行业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核查,要求办理更正申报,税务局的观点是,现在光伏行业的备案制不符合2008年出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关于“核准制”表述的要求的要求。但是能源局在13年的时候就发文,停止了核准制,统一为备案制,即13-25年这段期间一直是备案制享受着该优惠,税务局十几年间也未提过异议。后续18年的税收优惠实行自行判别享受之前,税务局也从未在本行业里提出过核准制才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行业也就默认了备案制即可,现在要求从25年往前追征三年备案制下享受了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想请教下您的看法。可以跟税务局辩论一下,毕竟放管服改革是大趋势,取消了很多审批与备案等,税务上根据当时放管服要求都是可以的。对于这个问题,一定要脱离字眼,要从放管服的高度,甚至是改革开放的政治高度去跟税务局辩论。包括税务系统本身,也是在这一大趋势下,取消了很多审批?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规定:“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七、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文第七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具体征管判断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判断。

电商刷单收入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文件规定:“(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由于政策具体内容较多,受解答字数限制,如需详细了解,请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文件及政策解读。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3】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当把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以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欠工程款被施工方起诉,后法院裁定用我司开发的已流拍的不动产抵欠付的工程款请问:1、以物抵债的不动产增值税申报的时间是法院裁定的次月15前申报还是债权人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后的次月15日前申报?2、企业所得税收入纳税义务时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所得税3季度申报表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个人社保费部分金额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6】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我公司为上市公司2024年股票行权,个税已备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在36个月内交纳个税。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是否也要递延至2027年?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凡普金科公司是业主,宜享花公司是承包方,信用飞公司是分包方,现信用飞公司中农民工发生工伤,宜享花公司支付就业补助金20万,信用飞公司与凡普金科公司签订协议愿意承担10万赔偿。从凡普金科公司的质保金中扣除这10万元。信用飞公司产生的10万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需要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单位:元)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元)栏次是否不需要填写?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2】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我司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报表上填写了公司投资亏损,这部分投资亏损应该不能税前列支的,但是在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部分自动计算的时候将这部分投资亏损自动税前列支了,(而且还不能更改,税局自动计算了)。相当于当月所得税交少了,这样是没问题的吗?以后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第四条规定:“预缴税款计算 第1-18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32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5行至第30行、第32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32行。 …… 12.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计算填报,损失以‘-’号填列。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9.1行、第9.2行……填报投资收益的具体名称和累计金额。 …… 21.第18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贵公司按规定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即可。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10】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在税务机关首次办理与非居民企业相关的跨境税收业务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采集非居民企业的基础身份信息,按赋码规则生成全国唯一的非居民企业身份码,生成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档案;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办理申报缴纳业务。 七、若非居民纳税人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上传由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在扣缴申报的附表中录入相关信息。

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是被税局选中的企业就需要办理是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采取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及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研发剩余原料用于日常生产,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8】按照政策规定,对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投入正式生产的研发剩余原料,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中。所以公司将研发剩余的原料用于生产,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生产使用的研发剩余原料要按照生产经营费用进行核算,如将其计入到研发费用里,就会导致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用划分不清,造成错享优惠政策。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要注意区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合理地计算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我公司系制造业企业,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024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其中,自产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从关联的另一制造业企业外购产品销售收入600万元,请问我公司2024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一个商品既是需要安装调试和检验的货物,合同又约定是分期收款的,请问究竟是按哪一种方式来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由谁留存备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5】上一年度,无论是总机构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发生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均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因此,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上一年度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应当由总机构留存备查。

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免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财税〔2011〕26号补充规定了:小麦初加工。《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2个文件未明确列举:小麦初加工产生的次粉及小麦胚芽产品是否享受优惠政策,请予以明确回复。次粉:也被称为黑面、黄粉、下面或三等粉等,是面粉加工过程中的一种副产品。它位于面粉与麸皮之间。小麦胚芽(简称麦胚):是小麦籽粒的发芽器官,在小麦研磨制粉过程中,小麦胚芽会与麦皮和麦胚乳分离,进而进行提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信用飞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是桔多多公司的常年运输合作单位。2019年2月,信用飞公司受金瀛花公司委托,从河北向新疆运送一批毛巾,当时一共有五辆货车一起运送。运输途中,在休息站的时候几位司机一起下车吃饭休息,其中一位司机未将货车停靠好,在其下车后,此辆货车直接从高速路口撞下去并自燃,一整车毛巾都烧成灰烬。信用飞公司与桔多多公司经过协商,由宜享花公司按照成本价(40万元)加上百分之十的利润(4万元)共计44万元补偿给桔多多公司。争议问题:宜享花公司的问题是,其向金瀛花支付的补偿款44万元能否全额税前扣除?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核实。

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9-11 至 2025-10-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9-11 至 2025-10-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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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9-11 至 2025-10-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