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6-27 至 2025-09-10,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2. 我们是高新技术企业,有一个设备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属于部分时间用于研发项目,部分时间用于其他… 3. 请问:企业合并重组活动,双方企业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后,12个月内发生被企业合并的部分… 4. B公司出资20亿投资成立C公司并占100%股权,C注册资本20亿。B公司后以6亿元的价格将持… 5.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土增税分三期清算,分别于2020、2022和2024年完成清算… 6. 企业购入二手房,该如何计提折旧? 7. 非营利医疗机构按规定的医疗服务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 8. 投流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取流量而支付的推广费用,2025年7月起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认定为广告… 9. 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10.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吗 11. 我司要进行重组,想问下什么情况可以适应特殊性的税务处理? 12. 我公司2025年6月及之前已离职员工提取申诉,要求以前年度必须按年度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 13. 我企业25年1月购入一辆7座小客车,单价108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请问小客车是否属于财税… 14. A企业(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24年2月3日;截至2025年6月,每月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 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 16. 单位有接收到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要怎么处理?确认收入吗? 17. 企业接收了股东划入的资产,想问下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8. 纳税人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延期申报? 19. 员工上岗和转岗培训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20. 企业购买的二手房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计提折旧?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我们是高新技术企业,有一个设备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属于部分时间用于研发项目,部分时间用于其他生产,请问设备的折旧金额还能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请问:企业合并重组活动,双方企业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后,12个月内发生被企业合并的部分经营资产被政府收储,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改变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影响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9】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核实。
B公司出资20亿投资成立C公司并占100%股权,C注册资本20亿。B公司后以6亿元的价格将持有的C公司50%股权转让给A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累计亏损9亿,先考虑C公司等比例减资,将注册资本从20亿元减资到10亿元,A公司收回减资款5亿元(10*50%)。问题:A公司取得收回的减资款需要确认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涉及实际业务,请携带资料联系分局具体判断。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土增税分三期清算,分别于2020、2022和2024年完成清算,且后续无其他开发项目,由于二期项目开始清算时,三期项目也基本完成销售结转,二期、三期项目清算补税后当期均产生亏损后续无法弥补,完成三期项目清算后,我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向当地税局申请所得税退税,在计算应退所得税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意见出现分歧:当地税局认为只能按第三期缴纳的土增税分摊到对应年度计算应退所得税;我司认为应该按照包含一二三期项目整体缴纳的土增税分摊到各年度计算对应应退所得税金额,否则二期项目因清算补税产生的亏损无法弥补,对应多交的所得税也无法退回,使企业增加了不合理的税负。需贵局对土增税分期清算后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口径问题予以明确,即是按项目整体缴纳的土增税分摊到各年度计算应退所得税金额,还是只能按照最后一期缴纳的土增税计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及其政策解读:“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税时间 《公告》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退税的时间规定为所有开发项目清算后,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申请退税。后续开发项目,包括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贵司按规定对第二期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按规定对第三期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如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如存在特殊情况,建议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企业购入二手房,该如何计提折旧?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非营利医疗机构按规定的医疗服务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投流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取流量而支付的推广费用,2025年7月起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认定为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年营业收入的15%(部分行业30%)请问税局也认定是广告费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因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五条规定。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2】可以,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
我司要进行重组,想问下什么情况可以适应特殊性的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1】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我公司2025年6月及之前已离职员工提取申诉,要求以前年度必须按年度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保,需对以前年度应发工资总额与以前年度已缴纳社保基数之间的差额对社保进行补缴。现我司于7月30日通过税务系统对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之间的社保差额进行补缴,其中涉及个人应承担的差额社保补缴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从未付的工资和绩效中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扣除的限额是多少?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因为员工会对税前扣除金额提出异议,我司需要对员工作出解释?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企业25年1月购入一辆7座小客车,单价108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请问小客车是否属于财税2023.37号公告中所称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A企业(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24年2月3日;截至2025年6月,每月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2025年5月17日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670467.58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A企业2025年7月申报所属期2025年二季度买卖合同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急盼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这里指的“逾期贷款”是否包含利息逾期和本金逾期。若贷款本金逾期未满1年,但是利息逾期超过1年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标准?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7】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单位有接收到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要怎么处理?确认收入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接收了股东划入的资产,想问下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接收股东投入固定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纳税人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延期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7】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员工上岗和转岗培训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7】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二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购买的二手房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计提折旧?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7】通俗理解,计提折旧就是企业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的价值,按一定方法分摊到其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会计处理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许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6-27 至 2025-09-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6-27 至 2025-09-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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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6-27 至 2025-09-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