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12-24 至 2026-03-1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员工出差人员开自己的车,私车公用办事,单位按照行驶里程(每天出差人员按上下班时间用今日水印拍… 2. 2025年自然人名下有一家查帐征收个体户,同时其也在淘宝以个人身份证开了网店,这种情况是否需… 3. 你好,社保新增加了一个长期护理险,请问新增增加这个长期护理险,个税系统在哪里填,企业所得税能… 4.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权,因增资扩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51%,母公司财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1… 5. 老师们下午好!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汇算时是调增吗?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第二十三条是否可独立适用,企业确认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7. 针对政策内容: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 8. 小伙伴们,对方公司注销了,现在要给他们付钱,你说让他们自己写个情况说明,盖他们的章子,然后提… 9. 游戏充值收入算娱乐收入吗,以游戏充值为主要收入的游戏企业能否加计扣除? 10. 请问下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持有退役军人优待证)可以扣减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吗 11. 总公司位于外省,准备在海南成立分公司,就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相关政策咨询,1.能否视同独立纳… 12. 股东以专利技术入股,账面计入无形资产,该专利技术是否可以按入股时的评估价摊销?摊销额是否可以… 13. 法诉云公司23年有一笔股权转让,已经在工商进行了变更,25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该… 14. 会计处理属于研发费用的但是不属于税务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要计入研发费用辅助账吗 15.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能计提折旧,在税法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16. 想向你请教一下,语云智信公司的工资都是通过劳务公司发放(因为员工都属于派遣)入账计入的费用,… 17. 我单位有研发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请问我单位想给研发人员购买补充医疗保… 18. 公司帮财务人员缴纳的会计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做公司费用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19. 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35%股权(公允价值3亿元,账面初始成本1.5亿元),以及欠金融机构的借款… 20. 江西高速过路费开具“江西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交款人直接开具车牌号码,询问江西省…
二、官方答复汇编
员工出差人员开自己的车,私车公用办事,单位按照行驶里程(每天出差人员按上下班时间用今日水印拍照车辆行驶里程)和油车0.65元/公里,电车0.5元/公里。给予补贴,过路过桥费根据出差路线实报实销。是否必须对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的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1】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025年自然人名下有一家查帐征收个体户,同时其也在淘宝以个人身份证开了网店,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先申报个体户的B表和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后再汇总申报C表?另咨询:核定征收个体户是否需要汇算清缴所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 附件5: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你好,社保新增加了一个长期护理险,请问新增增加这个长期护理险,个税系统在哪里填,企业所得税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权,因增资扩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51%,母公司财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1000万元(投资收益金额包括新持股比例计算新增净资产份额-持股比例下降减少原长投账面价值份额),母公司在税法上这部分是否需要纳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研判。
老师们下午好!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汇算时是调增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第二十三条是否可独立适用,企业确认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时,如果需要税前扣除,是否必须符合第二十二条的第2至7类情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2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针对政策内容: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疑问:关联受托方基于自身为研发项目投入的人工、分摊的房租物业等费用,采用成本加成的方式向委托方收取委托研发费用,我公司作为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时候,可以直接用受托方收取的费用金额乘以80%加计吗?还是说,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中房屋物业等费用需要从收费基数中剔除,剩余部分才可以作为我公司加计扣除的数据基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合同等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小伙伴们,对方公司注销了,现在要给他们付钱,你说让他们自己写个情况说明,盖他们的章子,然后提现结账可以不?这部分付款可以归集到税前扣除的成本中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游戏充值收入算娱乐收入吗,以游戏充值为主要收入的游戏企业能否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请问下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持有退役军人优待证)可以扣减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6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位于外省,准备在海南成立分公司,就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相关政策咨询,1.能否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申报管理?无需汇总分配缴纳。1.分公司无需分配缴纳的情况是什么?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以专利技术入股,账面计入无形资产,该专利技术是否可以按入股时的评估价摊销?摊销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法诉云公司23年有一笔股权转让,已经在工商进行了变更,25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该笔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会计处理属于研发费用的但是不属于税务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要计入研发费用辅助账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能计提折旧,在税法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想向你请教一下,语云智信公司的工资都是通过劳务公司发放(因为员工都属于派遣)入账计入的费用,只有公司给员工承担的餐费计入的职工福利费,在填写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的时候,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不是只是填写福利费就可以了啊,用不用填写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我单位有研发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请问我单位想给研发人员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这部分金额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公司帮财务人员缴纳的会计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做公司费用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0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综上,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35%股权(公允价值3亿元,账面初始成本1.5亿元),以及欠金融机构的借款本息1亿元的债务(本8000万、息2000万),一并转让给B公司,应如何确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哪个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3亿-初始成本1.5亿-债务1亿=0.5亿元,该计算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江西高速过路费开具“江西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交款人直接开具车牌号码,询问江西省交通厅12328,反馈是根据赣交财务字[2021]33号规定,未完成贷款归还的均开具以车牌号码的票据,请问该文件是否有效,可否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24】一、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 五、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 (一)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 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具有与纸质会计凭证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纸质件。具体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执行。” 二、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江西省高速公路现金(含移动支付)通行费票据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赣交财务字〔2021〕33号)规定:“一、工作内容 (一)建立高速公路现金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服务体系 在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建设财政票据系统前置区,对接江西省财政厅电子票据系统,按照应开尽开的原则,以车牌号作为交款人,为全省高速公路政府收费公路现金通行费开具套用“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公章的“江西省收费公路通行费票据(电子)”;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政府收费公路现金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版式文件生成、查询、红冲、交付和自动核销等功能,满足开具单位对财政电子票据管控要求。”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12-24 至 2026-03-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12-24 至 2026-03-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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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12-24 至 2026-03-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