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10-10 至 2024-12-1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取得零星支出的500元以下收据,需要为其缴纳个税吗? 2. 境内公司向境外个人购买商标(所有权转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境外个人未在境内逗… 3. 员工按月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有限制一定金额的免个税政策吗 4. 收到短信提醒,“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存在收入不中断,但费用中断的情况(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政策)… 5. 22-23年未婚,自己买的房子填报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3年末已经把贷款还清。… 6. 我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各占50%,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约定,分红时,… 7. 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文件中,“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一般… 8. 父母发生了大病医疗支出,子女可以享受个税扣除吗? 9. 问题:企业支付给劳务关系的人员报酬,应该在个人所得税里的科目名称是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 10. 外国人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是否不能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社保费和公积金费用?非居民 11.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什么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12. 个人股权转让用的是外币结算的,按什么时间汇率换算人民币交个税? 13. 上市公司(上交所主板)一位自然人股东(董事)持有IPO前股票(原始股),上述股票已于2023… 14. 最新契税政策,12月1日后缴纳税款的可以按1%征收,按时交税的人享受不了福利,拖欠不缴的人反… 15. 2022年10月份置换了杭州同小区未满5年的房屋,交付了个税,同时两个月后国家调整了购房政策… 16. 税务机关在计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通常是否适用净资产核定?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在计征股权转… 17. 请问公司外籍同事怎么注册个税app?他们没有身份证信息 18. 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9. 青岛公司转让宁波公司的股权给深圳公司请问印花税要在哪个税局缴纳? 20. 我之前房屋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只扣了三年卖了,现又买了一套新的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还能享受住…
二、官方答复汇编
取得零星支出的500元以下收据,需要为其缴纳个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境内公司向境外个人购买商标(所有权转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境外个人未在境内逗留超180天)背景:公司的商标在印尼当地被一个当地人注册掉,现在需要去印尼本地开设门店,故需要将商标所有权买过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员工按月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有限制一定金额的免个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到短信提醒,“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存在收入不中断,但费用中断的情况(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政策)”,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10】1.核实纳税人是否更换过电脑或卸载重装过扣缴客户端但未使用备份文件恢复还原; 2.核实员工是否前面属期符合减除费用一次性扣除6万但后面属期按照5000/月扣除; 3.核实纳税人是否选择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扣除; 4.对于已经享受了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的纳税人,若后续月份想要更改为不再享受,可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通过【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功能,在确认享受政策名单中将纳税人的“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标签置为“否”。修改标签后可从1月所属期开始逐月更正申报。 5.若符合按照减除费用6万扣除的纳税人,可以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在该界面“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当前是否设置为“是”,若为“否”需调整为“是”,确认完毕后保存。通过左侧菜单【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录入符合6万元扣除的员工名单,查看属期1月累计减除费用为6万元的人员是从哪个属期开始不再按照6万元扣除,从按照6万元扣除断开的属期逐月进行更正申报。 回复仅供参考
22-23年未婚,自己买的房子填报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3年末已经把贷款还清。2024结婚了,婚后夫妻二人又共同购买一套住房,银行仍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24年我还能否继续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享受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1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 5. 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8.2020年预缴时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受了12个月就将贷款还清。现办理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如果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请问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2020年未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我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各占50%,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约定,分红时,法人股东分90%,自然人股东分10%,税务上允许这样分红吗,多分给法人股东的部分是否会被要求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涉及具体事项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文件中,“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一般应在评标结束后当场支付,评标期间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留存评标专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请问支付的评标专家费是否应是扣除个税之后的税后劳务报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父母发生了大病医疗支出,子女可以享受个税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问题:企业支付给劳务关系的人员报酬,应该在个人所得税里的科目名称是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外国人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是否不能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社保费和公积金费用?非居民?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2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什么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用的是外币结算的,按什么时间汇率换算人民币交个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十三条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市公司(上交所主板)一位自然人股东(董事)持有IPO前股票(原始股),上述股票已于2023年9月份解除限售。2024年6月,上市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该股东至今(2024年11月19日)未减持任何股票。请问:该笔分红,上述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会不会因为分红实施时间距离股票解禁日不满一年,就被要求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二、(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 ......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最新契税政策,12月1日后缴纳税款的可以按1%征收,按时交税的人享受不了福利,拖欠不缴的人反倒处处是福利,优惠老实人一点都享受不到,老实人就活该被伤害?勤勤恳恳过日子,从不给祖国添乱,国家提倡生娃咱就生,提倡买房咱就买,一分税没拖欠过。同一个小区,一起交的房,只因为我更积极的去交税,为啥我就要比邻居多交好几万的税。多交的都够一家老小一年的用度了,如果不用多交,至少不会过得现在这般拮据,我做错了什么要如此区别对待我们?个人所得税可以多交退补,为啥契税不能多交补退?刺激消费的愿景是好的,但也不能把我们这些遵纪守法的老实人但韭菜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2022年10月份置换了杭州同小区未满5年的房屋,交付了个税,同时两个月后国家调整了购房政策,取消了未满5年个税缴纳的政策,当时就觉得特别亏,最近又看到可退税的政策,所以想咨询下我是否满足退税条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税务机关在计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通常是否适用净资产核定?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在计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适用单项资产法?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公司外籍同事怎么注册个税app?他们没有身份证信息?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9】“个人所得税”APP目前有两种注册方式:人脸识别注册和注册码认证注册 外籍个人可以使用注册码认证注册(适用于所有证件类型注册); 纳税人先行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然后采用此注册码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办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青岛公司转让宁波公司的股权给深圳公司请问印花税要在哪个税局缴纳?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为此,青岛公司应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即青岛)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我之前房屋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只扣了三年卖了,现又买了一套新的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10-10 至 2024-12-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10-10 至 2024-12-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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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10-10 至 2024-12-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