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6-01-26 至 2026-03-24,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公司法人是外国人,香港、中国都取得收入,大概70万港币,这收入必须国内也要申报个税吗? 2.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你们作为法定征收主体,必须履行告知、足额征收、… 3. 公司给临时工发工资,报个税,这个人数需要算到残保金人数里吗?【工地上都是劳务人员临时工,项目… 4. 采集住房贷款专扣系统提示合同编号和往年不一致,实际填写没有问题怎么办? 5.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 6. 【居间费】合同额≤5000元,奖励500元;5000元<合同额<3万元,奖励1000元;合同… 7. 你好,在个税申报时,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其中一方(甲)在其主要工作城市(A城)有自有住… 8.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9. 个税手续费返还给办理人员,办理人员用交个税吗 10. 领导有个律师事务所,每季度正常报税,领导又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平台卖衣服,现在领导个人所得税… 11. 有个问题请教哦,单一备案的基金,本金都已经分配完了,现在就是分成分配,是不是分配钱分成部分都… 12. 2011年到2014年在老三板买入大自然股票,2015年转板到新三板,2026年1月份卖出,… 13. 请问员工开工现金红包,是并入工资薪金交个税对不?怎么网上说按偶然所得交个税 14. 2022年所属期个税综合所得汇缴忘记申请退税了请问最迟申请退税期限近3年是算到2026年6月… 15. 内地居民去澳门赌博收入回到內地还需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税? 16. 2026年2月,个税软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新,新增了“公务交通费用”“通讯费用”等… 17. 一诺银华公司以省属国企陕建一建集团名义投标并命中汉中理工大实验楼项目 18. 我想咨询我们有个员工1月底左右入职,现在需要补缴1月社保,但是需要提供年度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 19. 我之前听说开店有个税有优惠,是什么优惠啊 20. 对于“万事亨通”小游戏发送给玩家的款项,是否涉及个税处理?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公司法人是外国人,香港、中国都取得收入,大概70万港币,这收入必须国内也要申报个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你们作为法定征收主体,必须履行告知、足额征收、据实核定的法定义务。但在我的社保补缴事项中,你们的行为已严重违法、失职、渎职:1.法定告知义务,你们丢到哪里去了?法律明确要求征收机构将缴费标准、基数核定、滞纳金计算、权利救济等事项主动、全面、如实告知当事人。你们全程不告知、不说明、不送达,刻意隐瞒关键信息,剥夺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这是赤裸裸的程序违法。2.法律文书认定的实际工资,为何不按法定基数征?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我的实际工资收入,社保补缴必须以法律文书认定的真实工资为基数。你们擅自降低基数、不按实核定,请问:法律文书在你们眼里算什么?依法行政在你们这里只是口号吗?3.社保已征收、个税为零,数据明显冲突,你们是真不知还是故意瞒?社保缴费与个税申报同属你们监管,系统早已打通。社保已缴个税为零的异堂数据,你们不可能看不见。是监管失职,还是明知故犯,刻意隐瞒,包庇企业逃费?4询问滞纳金,你们为何推诿,不据实告知?同属于社保征收事项,是你们法定职责,为何不答复。不说明?请给予书面说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3】1.关于未告知调查结果问题。根据投诉人反映的相关问题。本单位落实专人进行核实,第一时间和企业、人社、镇政府取得联系并开展调查。已于3月3日,3月4日,3月5日多次联系投诉人核实并说明情况,并于3月6日15:00,3月12日11:00联系投诉人告知调查情况,不存在未告知处理结果的问题。 2.关于未告知补缴信息、补缴时间及未出示补缴流程、补缴凭证问题。经核实该笔社保费征收属于应参保未参保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此就投诉人当时应参保未参保问题,由社保部门及长安镇(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处理,税务部门未参与相关调解流程。调解后,补缴数据由人社核定后通过特殊业务录入系统征收。经和海宁市人社局沟通,前期该局已经书面告知来电人当时的补缴流程、补缴标准及相关文件名称。 3.关于个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将按规定责令企业改正。 4.关于社保征收滞纳金问题。经核实该笔社保费征收属于应参保未参保类问题,由人社核定后通过特殊业务录入系统征收,税务部门作为征收机构,按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金额征收,因此并不涉及滞纳金问题。海宁市局于3月23日上午10点40分、3月26日下午13点30分再次联系投诉人,告知以上情况,并建议他如还需了解当时的补缴流程、补缴标准等情况,可向人社部门咨询。
公司给临时工发工资,报个税,这个人数需要算到残保金人数里吗?【工地上都是劳务人员临时工,项目结束就走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采集住房贷款专扣系统提示合同编号和往年不一致,实际填写没有问题怎么办?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6】根据政策规定,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且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一套)。请您确认您所有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涉及的房子为同一套,并在个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逐年选择对应的查询年度查看住房贷款专扣中的贷款合同编号,核对此前以及本次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是否存在填写错误不一致的情况,如确符合政策规定,且因银行、公积金贷款合同发生变化无法提交的,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前往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采集申报。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的相关要求,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为准确计算股份支付金额,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列明激励对象应当自取得激励份额之日起为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服务期已超过3+1年,是否已符合递延纳税政策要求?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满足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该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居间费】合同额≤5000元,奖励500元;5000元<合同额<3万元,奖励1000元;合同额≥3万元,奖励2000元。企业向个人支付此【居间费】是否需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劳务报酬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
你好,在个税申报时,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其中一方(甲)在其主要工作城市(A城)有自有住房,另一方(乙)在其主要工作城市(B城)无房,需租房的,甲在A城税务局申报了住房贷款附加扣除,那么乙是否可以B城申报租房个税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9.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2.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给办理人员,办理人员用交个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0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的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领导有个律师事务所,每季度正常报税,领导又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平台卖衣服,现在领导个人所得税APP收到税务提醒,2025年4季度申报收入少于平台推送的收入,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合同等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有个问题请教哦,单一备案的基金,本金都已经分配完了,现在就是分成分配,是不是分配钱分成部分都扣完个税,剩下的再按协议上的比例分给管理公司?还有一些企业的利息包括政府个税上的其他一些补贴这些应该是不需要扣个税的只是收益部分扣个税就可以了对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2011年到2014年在老三板买入大自然股票,2015年转板到新三板,2026年1月份卖出,被扣20%个税。在老三板买入时是不用缴个税的流通股,到新三板卖出时就按原始股扣个税了了,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误交个税?可以申请全额退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28】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第二条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规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请问员工开工现金红包,是并入工资薪金交个税对不?怎么网上说按偶然所得交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022年所属期个税综合所得汇缴忘记申请退税了请问最迟申请退税期限近3年是算到2026年6月30号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内地居民去澳门赌博收入回到內地还需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2月,个税软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新,新增了“公务交通费用”“通讯费用”等扣除信息。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2006〕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关于“公务交通费用”,有如下疑问:1.企业员工能否享受“公务交通费用”扣除?还是该政策仅针对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队伍的公车改革,只能由公务员队伍享受?2.如果企业员工能享受该政策,但是省局未公布相关扣除标准,企业员工又该如何享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 文件解读: 四、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中已明确公告适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取得的公务交通货币化补贴收入。这一适用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启动公车改革,目前没有启动改革,其个人不适用本公告;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社会组织等的人员也不适用本公告。”
一诺银华公司以省属国企陕建一建集团名义投标并命中汉中理工大实验楼项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 )规定:“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3.如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您可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具体事由等信息,通过网络留言举报模块向被举报单位所在地进行举报,您也可以拨打当地12366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涉及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您可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
我想咨询我们有个员工1月底左右入职,现在需要补缴1月社保,但是需要提供年度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盖税务章,这个年度所得税报告表是什么样的?有人知道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10】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不含补登记)的,可直接办理补缴。对于未办理就业登记(含事后补办就业登记),需补缴社保费的,应提供载明劳动关系时间的法院判决(含调解)、劳动仲裁裁决(含调解)文书,或者应存在逐月按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记录(不含事后补申报),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其中,凭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决(含调解)文书补缴的需同时提供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凭个人所得税逐月按期申报记录补缴的无需提供佐证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符合补缴受理条件。
我之前听说开店有个税有优惠,是什么优惠啊?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对于“万事亨通”小游戏发送给玩家的款项,是否涉及个税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6-01-26 至 2026-03-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6-01-26 至 2026-03-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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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6-01-26 至 2026-03-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