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2-25 至 2025-05-2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之前住房贷款不是首套房贷利率,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现在是商业银行贷款和公积金…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 3. 尊敬的设计税收制度的领导同志:关于国家对全年一次性奖金,每年国家只能允许有一笔进行单独计税。… 4. 员工是3月离职的,工资在4月发,个税在5月申报,请问4月算税的时候,还能扣除4月5000基本… 5. 我司是境内股份公司(非上市),A合伙企业是我司持股平台,问题一:A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其… 6. 最近网上都在疯传6月1号,500万以下销售额的个体户开店,增值税与个税核定1.5%,说6月1… 7. 老师好,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收到股权转让款和收到分红款”纳税申报问题,麻烦老师帮忙解答一下,总… 8. 合伙人成立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后取得的所得,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 9. 请教老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比如是三子女甚至更多子女能否约定其中两个子女每人各扣1500元其… 10. 1、本人于2024年5月和10月分别出售一套住房,已交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2025… 11. 不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限额多少? 12. 你好,我公司收到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后,已经奖励给办税人员,我这边还需要申报增值税及其他税款不 13.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了吗?具体规定是什么? 1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15. PMP美国项目管理师证书能够做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扣除吗,需要提供哪些支持文件?我提供了电… 16. 在英国读了个在职的研究生,平常都在国内上网课,最终答辩才去英国,可以扣个税吗? 17. 我在2024年9月参加以同等学历申硕形式在某高校学习,从实质形式来看,这段学习经历符合相关条… 18. 2024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9. 公司员工一月份的工资三月才发放那个税需要在几月申报缴纳? 20. 十、A)税务局给退休的税务干部,在退休的时候发一千两千的退休纪念品。这些东西要不要并入交个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之前住房贷款不是首套房贷利率,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现在是商业银行贷款和公积金的组合贷,其中商业贷款部分已经办理的二套转首套的手续,可以仅凭商业贷款部分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29】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套转首套”,其商业住房贷款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股权交易取得的所得都指哪些?红利所得、转让所得、减持所得,这3个哪些是,哪些不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具体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判断。
尊敬的设计税收制度的领导同志:关于国家对全年一次性奖金,每年国家只能允许有一笔进行单独计税。这个完全没有考虑在一年中更换公司工作的普通老百姓的情况。首先,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在中国大陆经营的每个公司必须在当年(自然年)结束前,必须把当年的奖金发给员工。所以有的公司是在今年的某个月,比如一月发去年一整年的奖金。第二,国家没有强行规定,奖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发一次。很多公司就是发几次,不是一次发。第三,国家只允许一年有一次全年奖金单独计税。可是我是在2024年3月,被上海的一家公司解雇。这家公司一直以来是在每年一月底,发放前一年一整年奖金,也就是我在2024年1月底拿到的是2023年的奖金。我在2024年10月入职浙江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是在每年12月底发放当年奖金,就是2024年12月底发放2024年的所有我应该得的奖金。可是个税APP在做年度汇算选择单独计税,是只允许选择一笔来单独计算。而这种设计逻辑完全不考虑我们这种在一年中更换公司的情况,并且两个公司,一个是在当年发去年奖金,一个是在当年发当年奖金,使得我不得不承受那高额的税。但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实际上就是只有一年的奖金,只是刚好在两家公司。很多公司每个月的薪资是不高的,全是放在奖金部分。请领导能尽力仁慈的为老百姓考虑,你们税收要求我们换工作后,还得把前面公司的钱给加起来算,为什么在奖金时不考虑前一个公司是发哪一年的奖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员工是3月离职的,工资在4月发,个税在5月申报,请问4月算税的时候,还能扣除4月5000基本费用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5-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我司是境内股份公司(非上市),A合伙企业是我司持股平台,问题一:A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A合伙企业持有我司股份,且我司资产中有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本次份额转让中,税务局是否需要判断份额转让价格是否偏低?是否需要对转让的合伙份额进行评估?是否必须提交我司或房产土地的资产评估报告?问题二:我司(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税务局是否需要判断份额转让价格是否偏低?是否需要对转让的合伙份额进行评估?是否必须提交我司或房产土地的资产评估报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最近网上都在疯传6月1号,500万以下销售额的个体户开店,增值税与个税核定1.5%,说6月1号实施,是否属实,请告知,并且说下,电商税个体户个税是否按时按照线下的5-35%累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老师好,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收到股权转让款和收到分红款”纳税申报问题,麻烦老师帮忙解答一下,总计有3问哦,谢谢第一问、2位“自然人”和1家“机构(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单位分红款,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问题(①有限合伙企业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②其中自然合伙人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③合伙人机构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以上情况,自然人合伙人和机构合伙人应该如何申报纳税,都是按收到分红款总金额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申报呢?还是按收到分红款总金额“经营所得5%-35%”申报呢?如果按“经营所得5%-35%”申报,其经营所得收入是按自然人合伙人所分到的相应金额申报还是按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分红款的总金额申报呢?第二问、2位“自然人”和1家“机构(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另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款,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问题(①有限合伙企业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②其中自然合伙人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③合伙人机构角度应如何申报纳税)以上情况,自然人合伙人和机构合伙人应该如何申报纳税,都是按收到分红款总金额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申报呢?还是按收到分红款总金额“经营所得5%-35%”申报呢?如果按“经营所得5%-35%”申报,其经营所得收入是按自然人合伙人所分到的相应金额申报还是按有限合伙企业收到的分红款的总金额申报呢?第三问、2位“自然人”和1家“机构(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在被投单位部分股权时,收到的股权转让款(有溢价),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问题例如:有限合伙企业A持有非上市股份有?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人成立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后取得的所得,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人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14】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规定分别计算应纳的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办理申报。您可携带具体投资协议及当年度股权转让资料至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请教老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比如是三子女甚至更多子女能否约定其中两个子女每人各扣1500元其余兄弟姐妹不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10】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本人于2024年5月和10月分别出售一套住房,已交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2025年3月购买一套住房,新购住房价值大于2024年出售的两套房产价值之和,均为同一城市的房产。2、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本人申请退还已出售两套房产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公告的规定?3、若不能退还已出售两套房产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房产退还个人所得税的,请释法说明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不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限额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你好,我公司收到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后,已经奖励给办税人员,我这边还需要申报增值税及其他税款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02】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的范围,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了吗?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0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3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规定。
PMP美国项目管理师证书能够做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扣除吗,需要提供哪些支持文件?我提供了电子证书被拒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28】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在英国读了个在职的研究生,平常都在国内上网课,最终答辩才去英国,可以扣个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19】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进一步参考核实。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在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内。
我在2024年9月参加以同等学历申硕形式在某高校学习,从实质形式来看,这段学习经历符合相关条例中提到的“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理应按”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故提问:同等学历申硕可以按继续教育申请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3-1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
2024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的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公司员工一月份的工资三月才发放那个税需要在几月申报缴纳?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05】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青岛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十、A)税务局给退休的税务干部,在退休的时候发一千两千的退休纪念品。这些东西要不要并入交个税?B)税务局逢年过节,给税务部门发的逢年过节发的礼品要不要交个税?税务局自己给自己发东西,会去交个税?八成不交吧?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2-25 至 2025-05-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2-25 至 2025-05-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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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2-25 至 2025-05-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