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9-24 至 2024-11-0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 2. 你好,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中第二条关… 3. 个人销售自有住房是否可以扣除财产原值? 4.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但没有取得合法凭证能税前扣除吗? 5. 企业发生的支出没有超过扣除标准的,如何处理? 6. 网上公布的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中并没有江西赣州。本人的主要工作地和所得来源地均为江西赣州。20… 7. 风力发电企业按要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同时,风力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 8. 研发活动中,使用低值易耗品比如刀具的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没有提及,这… 9.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中的收入包含哪些内容?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包含吗? 10. 总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有多家分公司分别在杭州市萧山区与上城区、丽水市、宁波市,山东省,按照国… 11. 我单位向银行支付的罚息,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12. 2021年发布了《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请问企业按些办法预… 13. 我单位有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现在被投资企业注销了,我单位发生的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14. 一、关于增值税1.想咨询一下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2.我… 15. 浙江的税务领导: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 16. 母公司出于管理需要,外派高管到子公司任职,有集团外派任职文件,劳动关系在母公司,薪酬福利由母… 17. 2021年6月,企业对办公楼部分区域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20… 18. 22年P收购A公司支付对价4亿元,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因此存在或有对价。23年… 19. 企业产品被盗了,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的资产损失的金额? 20. 银行的贷款不能收回发生损失,今年做了贷款核销,但因为没有取得法院判决,不能税前扣除,应在明年…

二、官方答复汇编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无偿划转)。在这一过程中,母公司是否增加其对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按划转的股权增加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计税基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你好,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中第二条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三条政策还有效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条款目前有效。

个人销售自有住房是否可以扣除财产原值?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31】一、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但没有取得合法凭证能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31】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企业发生的支出没有超过扣除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网上公布的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中并没有江西赣州。本人的主要工作地和所得来源地均为江西赣州。2024年我开通了个人养老金账户,并且已经往个人养老金账户缴存了1万元。请问我在2025年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缴地选择江西赣州,是否可以享受缴存个人养老金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会因为赣州不是试点地区而不被允许享受该政策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31】个人养老金是一项新制度,为积累经验,采取在部分城市先行、再逐步推开的做法。制度实施后,凡是已在国家明确的先行城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不受实际工作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地等影响。税务部门依据参加人从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商业银行等渠道获取的缴费凭证及其所载明的扣除信息,为其办理税前扣除;如参加人无法从上述渠道获得缴费凭证,则代表信息平台未认可个人养老金缴费成功,参加人需向开立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咨询有关情况。

风力发电企业按要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同时,风力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50%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9】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如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三个条件的才可做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研发活动中,使用低值易耗品比如刀具的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没有提及,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如可以,应归集至直接投入还是其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中的收入包含哪些内容?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包含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三、认定条件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5.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总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有多家分公司分别在杭州市萧山区与上城区、丽水市、宁波市,山东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文,跨省、跨计划单列市的分公司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杭州市萧山区与上城区以及丽水市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单位向银行支付的罚息,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2021年发布了《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请问企业按些办法预提的退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单位有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现在被投资企业注销了,我单位发生的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5】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一、关于增值税1.想咨询一下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2.我们自己判断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需要哪个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二、关于企业所得税1.购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减和环保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可以同时享受吗?2.专用设备里性能参数满足条件需要哪个部门出证明?3.环境保护项目优惠目录里提到的污水处理项目验收单是否需要政府部门出具还是发包方验收单就可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规定: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以及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浙江的税务领导: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那么,如果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期间,购置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的优惠,于购进时,一次性计入搬迁支出,作为搬迁完成时计算搬迁所得的扣减项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母公司出于管理需要,外派高管到子公司任职,有集团外派任职文件,劳动关系在母公司,薪酬福利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021年6月,企业对办公楼部分区域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2023年6月,摊销两年后,因公司经营需要拆除该部分装修,但对应的“长期待摊费用”还未摊销完,尚有100多万余额。请问针对该100多万余额,企业应如何处理?(1)在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2)在2023年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具体建议根据实际业务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22年P收购A公司支付对价4亿元,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因此存在或有对价。23年经过评估计算该或有对价金额为1亿元,23年P公司利润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亿元(即减少会计利润1亿元),资产负债表确认交易性金融负债1亿元,23年汇算清缴时税务上已做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亿元做纳税调增处理。24年业绩补偿条款生效,P公司需要向A公司原股东额外支付1亿元,P公司按合同支付给A公司原股东1亿元(支付后交易性金融负债减少1亿元,利润表没有受该事项的影响而发生变动),请问这个1亿元的对P公司来说有什么税务上的影响,在税务上认为是长投A的计税基础从4亿元增加到5亿元吗?还是1亿元作为24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减项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企业产品被盗了,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的资产损失的金额?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0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银行的贷款不能收回发生损失,今年做了贷款核销,但因为没有取得法院判决,不能税前扣除,应在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整,如果在明年汇算清缴期间,银行取得了法院判决文书,对于这笔贷款损失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9-24 至 2024-11-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9-24 至 2024-11-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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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9-24 至 2024-11-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