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5-29 至 2025-08-2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青岛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目前市面上的报税机器人是否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评审认证,企业或代账机构可否应用? 2. 自然人扣缴端扣缴端口,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承担公积金3759,公司承担241,表格里住房公… 3. 请问各位老师:法人股东以新股东的方式对公司增资进来,自然人股东不转让股份,但持股比例因增资被… 4. 备案了股权激励延期纳税的员工,在此期间内离职的,需要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问题1:员工未向公… 5. 境外个人向我司提供了咨询服务,该境外个人没有来过中国境内,服务在境外提供,我司在向其支付服务… 6. 想问下,年中的时候我们单位组织了培训,发放了结业证书,我能不能享受个税里面那个继续教育专扣? 7. 我公司进行有奖征集标语活动,征集标语用于公司宣传标语。第一名为外单位人员,奖金5000元,此… 8. ——感谢大家的关心,上午在群中提及的论文已转让,这朋友这次考试没能通过,加上想评工程类职称,… 9. 我有个合伙企业,这个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10. 父亲的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受赠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1. 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个税按工资薪金申报,退休返聘的人员人数和工资薪金要计入残保金的申报… 12. 我司股东(自然人)若于2024年1月从二级市场上买入境内某上市公司股票,2024年6月收到该… 13. 某居民1月份出租住房收到租金4200元,1月份发生住房维修费用600元,请问在计算出租住房个… 14. 某居民出租住房,月收租金4200元,1月份发生修理费800元,请问该居民1月份住房应纳个人所… 15. 2023年从国外派遣到中国工作。中国人。工资分为国内部分,以及国外部分。国内部分按收入交着税… 16. 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集体享… 17. 离职补偿金某离职员工要分开两个月发的话,那公司报个税可以分开报两次离职补偿金吗? 18. 李三是利信公司的办税员,他怎样在个税APP上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上添加自己对利信公司的办… 19. 我年中接受了单位的培训,取得了结业证书,能不能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 我们是二套转首套的,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资料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目前市面上的报税机器人是否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评审认证,企业或代账机构可否应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规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因此,目前主要的税务申报系统为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企业或代理机构可按规定注册登录后使用税务系统办理对应税费申报事项。
自然人扣缴端扣缴端口,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承担公积金3759,公司承担241,表格里住房公积金是填写个人承担金额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请问各位老师:法人股东以新股东的方式对公司增资进来,自然人股东不转让股份,但持股比例因增资被稀释,这样自然人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税法依据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明确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原则为“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法人股东以增资方式进来,自然人没有取得对价,按讲不应交纳账上累计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的分红税.可是我这边的税一定让要交账上累计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的分红税,税务说:你自然人股份稀释了,就是你自然人把股东转出去了,账上有累计利润,就得按分出去的比例交20%的个人所得税;若法人股东以等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多的部分要进资本公积,这样才可以认定没有股权转让了,不应交纳个税了,是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备案了股权激励延期纳税的员工,在此期间内离职的,需要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问题1:员工未向公司转账应缴纳的税款,且没有事前回应是否可以在工资中扣除的,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在该员工的工资中直接扣除?问题2:若员工不同意在工资工扣除,或工资不够扣除的,且员工一直不向公司转账,股权激励个税是否仍然必须要求公司申报并缴纳该笔税款?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 五、配套管理措施 ......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境外个人向我司提供了咨询服务,该境外个人没有来过中国境内,服务在境外提供,我司在向其支付服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想问下,年中的时候我们单位组织了培训,发放了结业证书,我能不能享受个税里面那个继续教育专扣?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7】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的资格证书应当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二是应当在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扣除;三是扣除标准为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与取得证书的数量无关。 具体到您提到的问题,需要先查看您单位组织培训取得的证书是否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取得的证书在该目录内,您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我公司进行有奖征集标语活动,征集标语用于公司宣传标语。第一名为外单位人员,奖金5000元,此5000元应该按“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还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请您根据上述文件参考,若是属于偶然性质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范围。
——感谢大家的关心,上午在群中提及的论文已转让,这朋友这次考试没能通过,加上想评工程类职称,论文委托我们转让(这不是有的人想象的论文质量有什么问题才倒卖的,论文经过原作者的确认,现作者也确认后才安排的),能减轻作者的损失,又能帮助需要的朋友,我们就乐意帮忙转让,当然咨询的朋友很多,只能先到先得,大家有需要的可抓紧安排。——上文所述的论文转让,转让方收取转让费是否应申报支付个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我有个合伙企业,这个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父亲的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受赠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个税按工资薪金申报,退休返聘的人员人数和工资薪金要计入残保金的申报基数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我司股东(自然人)若于2024年1月从二级市场上买入境内某上市公司股票,2024年6月收到该股票分红,2025年3月出售该股票,请问该自然人股东于2024年6月收到的股票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总局针对我司提出的该具体案例给出明确的答复?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某居民1月份出租住房收到租金4200元,1月份发生住房维修费用600元,请问在计算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还是按4200*20%=840元?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 第八条 为方便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综合税费征收率由各地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个人房产出租具体情形和各地实际计算确定。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某居民出租住房,月收租金4200元,1月份发生修理费800元,请问该居民1月份住房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 第八条 为方便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综合税费征收率由各地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个人房产出租具体情形和各地实际计算确定。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023年从国外派遣到中国工作。中国人。工资分为国内部分,以及国外部分。国内部分按收入交着税。国外工资部分需要交税吗??个人觉得按国务院第707号令不需要缴纳。请问对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人员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若属于居民,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集体享受如何界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离职补偿金某离职员工要分开两个月发的话,那公司报个税可以分开报两次离职补偿金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李三是利信公司的办税员,他怎样在个税APP上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上添加自己对利信公司的办税权限?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03】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登录个税APP或网页端为办税人员进行授权。 1.登录个税APP,点击【我的】-【企业办税权限】-可录入企业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点击【新增办税人员】录入办税人员信息,选择权限类型、权限期限,点击【已授权】,页面显示已添加的授权人员信息则授权成功。 2.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右上角“头像”,选择【个人信息管理】。跳转界面,点击【办理权限管理】选择【企业办税权限】,点击“查看详情”-“新增授权人员”进行添加办税人员。
我年中接受了单位的培训,取得了结业证书,能不能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03】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的资格证书应当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二是应当在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扣除;三是扣除标准为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与取得证书的数量无关。 具体到您提到的问题,需要先查看您单位组织培训取得的证书是否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如取得的证书在该目录内,您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我们是二套转首套的,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资料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29】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如果填写的信息内容不完整或者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 青岛市各分局咨询电话分别为:市南区税务局:0532-82612366;市北区税务局:0532-83659301;李沧区税务局:0532-87690228;崂山区税务局:0532-81601083;城阳区税务局:0532-87868351;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0532-86989555;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0532-86769992;高新区税务局:0532-66966630;即墨区税务局:88570123;胶州市税务局:0532-87292225;黄岛区税务局:0532-85161165;平度市税务局:0532-88360775;莱西市税务局:0532-88464669。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5-29 至 2025-08-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5-29 至 2025-08-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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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5-29 至 2025-08-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