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10-17 至 2025-11-25,答复单位 大连市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判决支付工资是否应当扣税?一次性判决补发多年工资讨论了因判决支付工资而引发的个税争议,关于判… 2. 个人转让公司股权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的原值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证明? 3. A司拟从自然人B手中收购非上市公司C股权,收购后B持有C公司20%股权,A持有C公司51%股… 4. 按人社部门文件发放的退休人员及企业在职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5. 下午好。公司为员工发的慰问金(员工父母去世)是否扣缴个税?还是计入福利费呢? 6. 个体户个税经营所得多交了可以网上退税吗?代扣代缴员工的工资薪金个税多交了是否不能网上申请退税… 7. 公司股权A自然人转让给B自然人价格0元被税局认定价格偏低核定10万元申报交个税了,现在B自然… 8. 我公司将员工外派至印尼工作(常驻),在境内公司发放外派员工的工资并且按日核算员工的境外差旅补… 9. 自然人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货物个税其他经营所得(A表)是要按月度申报还是按季度申报?还是说不用… 10. 自然人在互联网平台出租摄像机请问个税是要平台代扣代缴还是个人自行申报租赁所得? 11. 我公司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 12. 宁波个人股东转让深圳有限公司股权给香港人请问股权转让印花税要在哪个税局申报缴纳? 13. 您好想咨询一下个人从银行购买黄金又卖回给银行增值的部分需要个人申报缴纳财产转让20%的个税或… 14. 现在个体户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核定的所得率或者征收率是多少在哪个范围内是6-20%吗? 15. 公司今年新评定高级技师等级技能人才的员工,按当地政策申请公司账户收到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 16. 查账征收个体户经营所得个税申报流程和定期定额个体户经营所得个税申报流程分别是怎么样的? 17. 公司有不动产自然人股东申报股权转让个税税局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请问这个出具评估报告的费用可以在申… 18. 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要申报缴纳个税和印花税吗? 19. 自然人转让股权申报税费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税局审核通过之后自然人网上… 20. 公司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判决支付工资是否应当扣税?一次性判决补发多年工资讨论了因判决支付工资而引发的个税争议,关于判决支付工资是否应当扣税,情况如下:?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转让公司股权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的原值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证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2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税指引》规定:“ 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应提供取得股权相关支付凭证;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出资时已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证明;未申报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原值证明; ③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应提供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支付凭证; 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转增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⑤股权转让人在取得股权时,原转让人按照核定方法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应提供相关的申报证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税指引(2023版)》内容及附件表格等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指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税指引(2023版)》查阅、下载。

A司拟从自然人B手中收购非上市公司C股权,收购后B持有C公司20%股权,A持有C公司51%股权。A与B签订对赌协议。如果C的经营未达到目标,将对B少分红,对A正常分红,这样操作会造成“同股不同权”,请问这样操作税务是否认可,是否会出要求B补缴个人所得税。比如本次总分红金额是100万,B根据持股比例应分20万,但实际分5万,该5万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剩余15万是否有纳税义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按人社部门文件发放的退休人员及企业在职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下午好。公司为员工发的慰问金(员工父母去世)是否扣缴个税?还是计入福利费呢?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7】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个体户个税经营所得多交了可以网上退税吗?代扣代缴员工的工资薪金个税多交了是否不能网上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退税可以通过投资人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请。 操作步骤:1.点击【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记录查询】-【申请退抵税】。 2.退抵税金额:确认并勾选“可抵退税额”,点击【下一步】。 3.抵缴税款: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提交申请:确认退抵税金额无误;若已绑定可退税银行卡,则选择对应银行卡;若没有添加银行卡,则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选择并录入银行卡号、所属银行(系统根据输入的银行卡号自动匹配)、开户银行所在省份、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点击【下一步】,绑定可退税银行卡,点击【提交申请】即可。 二.企业代扣代缴综合所得多缴退税,如果企业想要申请退税,无法通过网上渠道办理,需要到线下主管局大厅办理。

公司股权A自然人转让给B自然人价格0元被税局认定价格偏低核定10万元申报交个税了,现在B自然人转让股权给C自然人请问B的股权原值是10万还是0元?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我公司将员工外派至印尼工作(常驻),在境内公司发放外派员工的工资并且按日核算员工的境外差旅补贴以及境外餐补,在工资发放日一并打入员工个人账户,请问境外差旅补贴以及餐补需要并入收入计算个税吗?公司有差旅补贴这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文件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自然人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货物个税其他经营所得(A表)是要按月度申报还是按季度申报?还是说不用申报A表只申报其他经营所得B表即可?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按照上述政策执行,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自然人在互联网平台出租摄像机请问个税是要平台代扣代缴还是个人自行申报租赁所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及政策政策解读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解读一:四、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等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综上所述,如属于劳务报酬,由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不属于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且无扣缴义务人,则需个人自行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我公司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武汉分公司,总公司在上海),在武汉分公司当地缴纳员工社保医保公积金个税,无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已申请所得税在上海总部汇总缴纳(总公司统一核算,上海总部报送的报表为包含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是否可以不申报财务报表?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1-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以及“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宁波个人股东转让深圳有限公司股权给香港人请问股权转让印花税要在哪个税局申报缴纳?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您好想咨询一下个人从银行购买黄金又卖回给银行增值的部分需要个人申报缴纳财产转让20%的个税或是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个人所得税: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规定:“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若您销售黄金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现在个体户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核定的所得率或者征收率是多少在哪个范围内是6-20%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文件规定,大连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应当按照《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司今年新评定高级技师等级技能人才的员工,按当地政策申请公司账户收到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专户汇入的“职工技能补贴,016技术水平补助”5000元(政策内容、对象、申报条件、流程等详见附件文件第5-6页)。请问公司在将此笔“企业在岗职工提升技能水平补助”转付给该员工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如需要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是否适用本情况?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查账征收个体户经营所得个税申报流程和定期定额个体户经营所得个税申报流程分别是怎么样的?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营所得查账征收,申报流程如下: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和WEB端扣缴功能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由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经营所得”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办税人员可以登录自然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选择对应的单位,点击“经营所得”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 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申报流程如下:登录大连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功能菜单。申报成功后,可以立即进行缴款。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有不动产自然人股东申报股权转让个税税局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请问这个出具评估报告的费用可以在申报个税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因此,建议参考上述规定执行。

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要申报缴纳个税和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自然人转让股权申报税费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税局审核通过之后自然人网上缴纳个税和印花税流程分别是怎么样的?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1】1.个人所得税申报:转让方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查询”-“个人股权转让资料报送记录查询”功能,可查看已提交的资料信息及当前资料的受理状态。若当前受理状态为“受让方确认中”或“税务机关受理中”,纳税人可点击“撤销”终止本次资料提交,撤销后可修改或者作废该笔资料信息。若当前受理状态为“税务机关受理通过”,则纳税人可以点击“发起申报”进入申报缴税环节。确认缴税金额无误后,点击“确认缴税”。 2.印花税申报路径: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公司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10-17 至 2025-11-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10-17 至 2025-11-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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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10-17 至 2025-11-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