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3-20 至 2024-04-24,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可通过网络渠道如何进行申报? 3. A合伙企业是B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2024年2月6日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A合伙企业并一致… 4.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5.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6. 我丈夫婚前购买房产首套,婚后还贷,但是丈夫工资有时达不到纳税标准,请问:能不能由妻子进行个人…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财税〔2009〕57号规定了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相关证… 8. 兄弟姊妹在海外加入外籍,已非中国公民,且不承担任何赡养义务。自己一个人在国内赡养家中老人。目… 9. 公司发放的工会福利(有明确金额的购物卡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承债式股权转让,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时是否能扣除转让方承担的负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 11.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们好,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两年前以1000万元对一… 12. 纳税人如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补税? 13. 我于2018年考取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到期后2023年重新考取新证,请问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 14.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 15.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在本地乡下有房子… 16. 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17. 每月发放企业年金缴纳个税时,是否要扣减每月5000元费用(全年6万元)? 18.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19. 哪些人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0. 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二、官方答复汇编

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4】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可通过网络渠道如何进行申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和WEB端扣缴功能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由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经营所得”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办税人员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选择对应的单位,点击“经营所得”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顶部“申报管理”按钮进入申报界面,可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

A合伙企业是B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2024年2月6日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A合伙企业并一致同意对合伙企业所持有的B上市公司股票按可变现价值(2024年2月6日股票收盘价)进行清算,按政策规定缴纳了相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后办理了税务注销,后于2024年3月20日完成了工商登记注消。2024年4月10日向中登公司办理了股票的非交易过户手续。由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B合伙企业需要按2024年4月9日的股票价格恢复税务登记重新进行清算吗?如果需要重新清算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具体事项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6】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六条。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6】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

我丈夫婚前购买房产首套,婚后还贷,但是丈夫工资有时达不到纳税标准,请问:能不能由妻子进行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利息的专项扣除申报?我们当地税务工作人员说,只能由购买合同上的购买人才能进行申报,合同上没有妻子的名字,所以不能进行申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5】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12. 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7.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4月开始还贷,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妻子可以扣吗?6月结婚后可以选择全额由妻子扣除吗? 答: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任意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6月份结婚前,丈夫如果没有在自己名下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由妻子或者丈夫中的一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财税〔2009〕57号规定了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股权投资的主体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据哪些证据材料,处理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并能作为当年应分配给合伙人的经营所得的扣除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兄弟姊妹在海外加入外籍,已非中国公民,且不承担任何赡养义务。自己一个人在国内赡养家中老人。目前在个税专项扣除时,自己无法享受独生子女全额扣除理由是什么?外籍兄妹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为何能影响自己在国内的税务待遇?从老人的立场看,国家给于老人家庭的减税优遇,只能享受到一半,这样是否有失公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15】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公司发放的工会福利(有明确金额的购物卡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承债式股权转让,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时是否能扣除转让方承担的负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施行日期:2007年2月28日)是否仍然适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们好,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两年前以1000万元对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认缴了注册资本100万元,余下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现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验资报告,我们折股后的实收股本为150万元,那我们是否需要针对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疑问主要是考虑我们原先是缴的1000万元,有900万元的溢价部分,如果不是股份制改造,还是原来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股份制改造,我们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这样理解是对的吗?感谢答疑,祝您工作愉快!?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补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1】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十条第(二)款。

我于2018年考取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到期后2023年重新考取新证,请问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30】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综上,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其他疑问,请与您的汇算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是否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发的当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8】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因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作为取得证书的时间,在当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在本地乡下有房子,在县城上班租房住就不能享受这条政策这不是扯蛋吗?非要在外地上班,外地租房子才能享受这个政策。这边又叫大家返乡务工,又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6】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2】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五条。

每月发放企业年金缴纳个税时,是否要扣减每月5000元费用(全年6万元)?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3-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2】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二条。

哪些人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

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2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3-20 至 2024-04-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暂行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3-20 至 2024-04-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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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3-20 至 2024-04-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