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4-02 至 2025-01-02,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2. 11月11号交的契税,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多交了0.5%的契税怎么退 3. 交契税没多久,变成契税收1%,多交的契税怎么退。房产没有到手。积极的纳税人成了冤大头 4. 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何办理? 5. 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6. 怎么提供并证明是否家庭唯一住房? 7. 契税12月1号减免了,之前交的能减免吗,大家陆陆续续交房后,我们积极纳税,别人拖延不交,结果… 8. 本人于2024年9月在湖南长沙市天心区购房,为期房。要2025年6月才交房,办证更在交房以后… 9. 请退还契税让我12月在交 10. 我们大家同个时间买房的现在他们晚一点办证少了1W的税我们提前办的能不能退税我是自住也不卖房不… 11. 契税收到催缴函去交的,同小区邻居也收到了,我们收到后积极纳税,别人收到后拖延不交,结果拖延不… 12. 本人8月下旬被税务局的人催缴契税办理产权证,然后听你们的指示就去办了,还是借钱办的,按2%缴… 13. 本人于2021年购房,当时是房价的高峰,房屋为置换,全家人拼了命付出所有,全都踩在高点上。房… 14. 我们小区6月份开始可以办理产证,现在出台政策,12月1日起,购买140㎡以内住房按1%缴纳契… 15. 看到了能退契税,邢台是不是真的能退 16. 唐山市丰南区购房退税相关政策,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退税 17. 政府的土地出让违约金金额是否要计征契税?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文号依据? 18. 个人在房产证上换成配偶的名字,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19. 我一套房子2010年取得,原房产证时间2011年取得,2023年10月因政府拆迁,按照拆一补… 20. 我是企业职工,十年前我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了住房,但由于土地是工业用地,房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无法…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02】(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

11月11号交的契税,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多交了0.5%的契税怎么退?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交契税没多久,变成契税收1%,多交的契税怎么退。房产没有到手。积极的纳税人成了冤大头?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2】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2】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

怎么提供并证明是否家庭唯一住房?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29】一、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契税12月1号减免了,之前交的能减免吗,大家陆陆续续交房后,我们积极纳税,别人拖延不交,结果拖延不交的人反而享受了优惠,这是变相鼓励我们拖延不交才是正确吗?是否多缴能退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本人于2024年9月在湖南长沙市天心区购房,为期房。要2025年6月才交房,办证更在交房以后,按开发商的要求(说是房产备案需要),网签合同大概10天左右,按1.5%缴纳了契税1万8千多元。现在新的契税政策颁布以后,我没有享受到新的契税1%的优惠,按契税法第10条,契税纳税申报应在办理房屋权证之前,所以请求上级部门退还我多交契税部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2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如有疑问

请退还契税让我12月在交?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1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因此,在已缴纳契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符合合同撤销、解除、不生效、无效条件的,可以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我们大家同个时间买房的现在他们晚一点办证少了1W的税我们提前办的能不能退税我是自住也不卖房不需要满2免五的什么时间能不能让我退掉房产证重新办理时间按新的开始算就可以了要不然就按照买房12月1号的时间才算契税优惠现在新楼盘大家同时买的同时交付的现在他们晚点办房产证就少了这么多税2个月工资了望领导研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契税收到催缴函去交的,同小区邻居也收到了,我们收到后积极纳税,别人收到后拖延不交,结果拖延不交的人反而享受了优惠,这是变相鼓励我们拖延不交才是正确吗?是否多缴能退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本人8月下旬被税务局的人催缴契税办理产权证,然后听你们的指示就去办了,还是借钱办的,按2%缴纳的税款,现在倒好,没按时缴纳的邻居现在可以享受政策红利,你们应该按照网签时间来才公平。现在倒好,你们这不是提倡人民迟交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本人于2021年购房,当时是房价的高峰,房屋为置换,全家人拼了命付出所有,全都踩在高点上。房子于2024年6月底交付,9月30日该小区具有办证条件,当时国家出台还契税补贴,说我们不符合要求,也就默默承受,无异议,然后我们在10月底积极交了契税。现在出台的契税下降政策不像以往以网签之日开始,而是针对未交契税房产,我们才刚交了半个月不到时间,对家庭太大打击。国家大部分政策,如今年延长婚嫁、前期的延长产假等,都是1年内有效。契税补贴也是网签之日,为什么降契税,不顾刚刚收房,按时缴纳的民众家庭经济情况,要从11月13日颁布,12月生效。建议契税政策生效时间也能改为2024年全年有效,或者按照网签办法一视同仁,真正减轻我们百姓的刚需购房需求。购房是我们百姓组建家庭、生育儿女等一切的基础!感谢相关部门务必重视给予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我们小区6月份开始可以办理产证,现在出台政策,12月1日起,购买140㎡以内住房按1%缴纳契税有人提前交了契税,有人没交,没交的可以享受到契税优惠,交了的可不可以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看到了能退契税,邢台是不是真的能退?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6】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实际咨询的问题是:邢台地区有没有退契税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唐山市丰南区购房退税相关政策,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退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23】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问题为:个人购买二手房,已经缴纳了契税,什么情况可以退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政府的土地出让违约金金额是否要计征契税?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文号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个人在房产证上换成配偶的名字,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一套房子2010年取得,原房产证时间2011年取得,2023年10月因政府拆迁,按照拆一补一原则,我得到拆迁的新房子,办证2023年11月,今年2024年2月份我因急需钱用,想卖出,税局说我未满2年不能免增值税,我很不满意?查了一下文件:国税发[2005]172号文,个人通过受赠,继承,婚姻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房子,时间可以往前算的!我据此认为,我因政府拆迁的拆一补一房子为什么就不能往前计算持有时间呢?急急急,问总局部门明确政策,涉及千万拆迁户利益!?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07】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我是企业职工,十年前我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了住房,但由于土地是工业用地,房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无法拆分给我们,现在房子被拆迁了,相关的货币补偿均有我们职工享受,我在买方的时候是否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02】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4-02 至 2025-01-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4-02 至 2025-01-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3)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5)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6)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7)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8)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9)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0)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1)

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4-02 至 2025-01-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