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1-03 至 2023-12-16,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成都市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缴纳契税房屋套次统计是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还是以办理时间为为准?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 2. 夫妻共有房产以一方名义作价入股到一人有限公司,免契税吗 3. 城市基础配套费是否计征契税 4. 你好,我想咨询下公司在自有土地上新建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5. 请问保障性住房有哪些契税优惠政策? 6. 2023年11月3日经开区二手房办理过户,交易价78万(全款购房),为什么评估到了98万,契… 7. 企业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方的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8. 我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已缴纳契税并已办理土地证,现我司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已获… 9. 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是否适用差额征收契税政策 10. 我和我对象在婚前各买了一套房(一个市区一个县城),因为父母在县城没有房产居住,婚前女方因为县… 11. 婚前购买南昌市期房,面积109平;对象已有一套南昌县110平房子,已缴契税;婚后南昌市的房子… 12. 石城县购买房缴纳契税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13. 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契税? 14. 南充顺庆认定是否第二套房的工作流程及佐证?希回复!我是营山人,营山一套,顺庆是第二套,昨天已… 15. 企业于2022年6月签订土地合同,2022年11月支付完土地价款,并12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 16. 我到税务局申报缴纳住房契税,我在办理的时候,不动产的查询结果我现在家庭名下只有一套房,但税务… 17. 我司为商贸企业,2020年购买了一块土地,2020.10月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2022年6… 18. 本人2020年购买厦门建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集美新建楼盘一套商品房,交房时,委托开发商代办代缴… 19. 我2020年在天府新区买了一套房,当时开发商资料不全,没交契税。然后2021年我又在高新区买… 20. 厦门翔安某网红楼盘,开发商要求业主先交契税给开发商才可以交房,他们要半年到9个月才会办证给我…

二、官方答复汇编

缴纳契税房屋套次统计是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还是以办理时间为为准?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本人2019年购买了一套房,2020年结婚,我爱人名下已经有一套房,本人购买的房子2023年交房,办理契税时认定套次是以2019年的时点进行统计还是以2023年进行统计?政策依据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十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我市《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并与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其中“家庭住房套数”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厦府办〔2016〕154号)第二条所认定的购房交易时间计算该购房人在购房交易时点其家庭拥有住房的具体套次,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夫妻共有房产以一方名义作价入股到一人有限公司,免契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城市基础配套费是否计征契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你好,我想咨询下公司在自有土地上新建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企业自建房产自用,未发生产权转移行为,办理房产证时不需要缴纳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保障性住房有哪些契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1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1月3日经开区二手房办理过户,交易价78万(全款购房),为什么评估到了98万,契税要多交好几千,小区同等户型面积市场价也根本卖不到98万呀,我们实际成交就是78万,我们又没有为了避税去写低交易价,可以核实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0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企业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方的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我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已缴纳契税并已办理土地证,现我司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已获同意,请问:对已缴纳的契税是否应当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9-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是否适用差额征收契税政策?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以上规定,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的互换的情形,不能按“互换”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需按全额计征契税。

我和我对象在婚前各买了一套房(一个市区一个县城),因为父母在县城没有房产居住,婚前女方因为县城的现房已缴纳契税(按首套房),男士因期房未缴纳契税(已网签和缴纳维修基金),期间一年之久,现在因面临结婚遂领证(刚领),但男生契税按二套房缴纳?网上说法不一,网签当时均为单身近期领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14】一、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婚前购买南昌市期房,面积109平;对象已有一套南昌县110平房子,已缴契税;婚后南昌市的房子缴契税是按首套房认定吗,契税比例是1.5%?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24】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石城县购买房缴纳契税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0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南充顺庆认定是否第二套房的工作流程及佐证?希回复!我是营山人,营山一套,顺庆是第二套,昨天已缴纳顺庆第二套房产契税,按2%缴纳,但同事及朋友都说:顺庆不看营山,都是嘴上问是第几套,你回答是几套就是几套,他们都没有被算第二套房,请问:认定是否第二套房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以什么来佐证?为什么同样情况我却缴纳了二套房契税?13890879682我的电话!?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于2022年6月签订土地合同,2022年11月支付完土地价款,并12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这个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我到税务局申报缴纳住房契税,我在办理的时候,不动产的查询结果我现在家庭名下只有一套房,但税务局人员不认可不动产的查询结果,告知必须按照我合同签订时有几套房算。税务机关没有按照财税2016年23号文,以不动产查询结果执行我是否享受房屋套次优惠,我认为不合理。凭什么不认可不动产的查询结果,对我自己打查房证明也不认可,那我该怎么办?如果明确的政策,否定财税2016年23号文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套次查询结果的请给出。请务必回复?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我司为商贸企业,2020年购买了一块土地,2020.10月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2022年6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2年7月办理产权。21年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报建费用时政府工作人员说不缴纳契税。但是现在地方税务局说契税法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在2020年9月之后缴纳契税的就需要把城市配套建设纳入范围。但是在契税法里没有看到相关规定,想问问这个城市配套设施到底缴纳契税不?根据什么规定?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本人2020年购买厦门建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集美新建楼盘一套商品房,交房时,委托开发商代办代缴房产契税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契税完税证明上的填发日期是2022年2月9日,票面上注明的税款所属期是2021-07-01至2021-07-31,入库时间是2021-07-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请问我如何确认购买的商品房契税完税证明填发时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8】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可结合该日期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我2020年在天府新区买了一套房,当时开发商资料不全,没交契税。然后2021年我又在高新区买了一套房,当时就在高新区交了契税,按照二套房标准交的。请问,我2022年去天府新区交之前买的那套房,契税是按照首套房还是二套房计算,相应的规定文件是什么呢?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1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二)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该项优惠政策)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厦门翔安某网红楼盘,开发商要求业主先交契税给开发商才可以交房,他们要半年到9个月才会办证给我们。想请问契税可以不交给开发商业主自行办理么?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并进行增量房契税申报。 纳税人自行办理契税申报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 首页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 3.10.1 契税申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1-03 至 2023-12-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1-03 至 2023-12-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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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3)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4)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6)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7)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8)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9)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0)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1)

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1-03 至 2023-12-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