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12-09 至 2024-11-06,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25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 2025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3. 今年发生的医疗支出很多,但是没有办法走医保,请问可以扣除大病医疗吗? 4. 劳务派遣人员的残疾人保障金由哪个单位负责缴纳? 5. 目前社保费基数有新的调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6. 您好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缴纳残保金的这个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如何确定:退休返聘人员算… 7. 2024年3月1日入职至2024年5月18日被迫离职。在职期间公司都没给我缴纳社保,这属于偷… 8. 请问对于非独生子女,其兄弟姐妹移民,残疾,无能力赡养老人等情况,能否在出具证明后,由实际赡养… 9. 2023年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怎么补缴呀?是不是过时间了?? 10. 新生儿医保在江西税务微信交费可以马上报销费用? 11. 天津市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2. 银行业,在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按什么依据来计算缴纳 13. 新农合过了缴费截止日期后缴费有效吗? 14. 因为家里人年前就缴纳了我24的城乡居民医保但由于我已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真正医保缴纳成功可能会之… 15. 我们企业招聘建档贫困人口员工,劳动合同签署在总公司(因总公司才是法人实体),但社保缴纳在分公… 16.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连续缴纳一年吗?还是说,陆陆续续,比如:在A公司断缴了,又在B公司续交,… 17. 为什么我2023年1月18号缴纳了全年的社保8472,我刚刚2023年12.23查询需要补缴… 18. 非独生子女,但兄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根本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现实来说,作为这类的非独生… 19. 2024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 我是失地农民,亨受国家补贴,可我没有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25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06】2025年本市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4年财政补助标准和2025年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56号)第二条。
2025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06】2025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400元、高档每人每年1030元。 文件依据:根据《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4年财政补助标准和2025年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56号)第一条规定。
今年发生的医疗支出很多,但是没有办法走医保,请问可以扣除大病医疗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31】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劳务派遣人员的残疾人保障金由哪个单位负责缴纳?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28】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目前社保费基数有新的调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09】(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013元和25065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013元至25065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为5013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5013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文件依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8号)第三条。
您好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缴纳残保金的这个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如何确定:退休返聘人员算算、临时工算不算、长期稳定的劳务关系用工人数算不算帮我们和法规科确定下这个标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24年3月1日入职至2024年5月18日被迫离职。在职期间公司都没给我缴纳社保,这属于偷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对于非独生子女,其兄弟姐妹移民,残疾,无能力赡养老人等情况,能否在出具证明后,由实际赡养老人的一方或几方分配额度?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3.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14.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2023年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怎么补缴呀?是不是过时间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28】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提醒: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2、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
新生儿医保在江西税务微信交费可以马上报销费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20】一、根据《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第九条规定:“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如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 二、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9号)第三条规定:“各类人员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一)普通居民……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 (四)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如已到新生儿出生次年居民医保征缴期的,监护人也可选择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按规定缴费后,出生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但出生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按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
天津市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0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文件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号)第二条。
银行业,在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按什么依据来计算缴纳?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3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1号)规定:“一、……我省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相应调整为: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标准为:(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因此,属于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银行应按照上年利息收入的0.5‰进行缴纳。
新农合过了缴费截止日期后缴费有效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22】如您缴纳福建省(除厦门)地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09月01日--2023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从2024年1月1日起;延长缴费期为:2024年01月01日--2024年02月29日,待遇享受期从缴费之日起;补缴期为:2024年03月01日-2024年10月31日,2024年03月01日后缴费的,设有医保待遇等待期,缴费之日起60日(含)为等待期,等待期后享受医保待遇。 如需咨询医保待遇享受问题,具体可联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核实,医保经办机构可拨打对应地区区号+12345进一步联系。
因为家里人年前就缴纳了我24的城乡居民医保但由于我已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真正医保缴纳成功可能会之后昨天停掉的城乡缴纳的职工希望能退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1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重复缴纳的,退费办理渠道: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线上填报退费申请。缴费人也可在行政中心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退费。 退费证明材料: 缴费人申请退费,应上报《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已实名认证的城乡居民,无需提供证件复印件等纸质材料。 税务和医保部门可以自行获取缴费凭证、核定证明等电子凭证的,不得要求缴费人另外提供纸质材料。
我们企业招聘建档贫困人口员工,劳动合同签署在总公司(因总公司才是法人实体),但社保缴纳在分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在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此外2021、2022已经离职的人员,但是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可以追溯享受该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连续缴纳一年吗?还是说,陆陆续续,比如:在A公司断缴了,又在B公司续交,加起来交了有一年,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什么我2023年1月18号缴纳了全年的社保8472,我刚刚2023年12.23查询需要补缴312呢(已补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23】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79号文件的规定:“一、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98元。2023年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65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294元。 二、2023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各档次的月缴费金额如下: 月缴费金额(元):732(60%)、854(70%)、976(80%)、1098(90%)、1220(100%)、1829(150%)、2439(200%)、3049(250%)、3659(300%)。” 因此,原则上建议补缴因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部分,多缴多得,不交也不受影响。
非独生子女,但兄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根本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现实来说,作为这类的非独生子女,不仅要单独赡养父母,还需要同时赡养残疾的兄弟姐妹,承受的赡养压力远比独生子女更大。但按政策,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却最多只能一半。对于这种情况,请问能不能享受和独生子女一样的单人全额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2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2024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18】个人缴费标准为高档每人每年1010元,低档每人每年38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标准缴费。 文件依据:《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69号)。
我是失地农民,亨受国家补贴,可我没有?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9】根据《江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第九条规定:“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如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12-09 至 2024-11-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12-09 至 2024-11-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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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12-09 至 2024-11-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