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31 至 2021-09-29,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今天早上打开楚税通,发现医保显示可以缴费了。但是社保缴费还是不行。显示核定信息提取失败,不知… 2. 我的医疗保险缴费地,县,乡都正确,但是村不对,怎么修改过来,在哪里改?请回答 3. 我是2021年9月2号在楚税通上面交的医疗保险,今天却查不到任何记录,到底是怎么回事?要我们… 4. 请问什么时候可以通过楚税通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直在外省工作一直也没有领到社保卡… 5. 交居民医保时显示该人员职工医保处于参保状态,这是怎么回事,他没交 6. 有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需不需要自行缴纳合作医疗 7. 请问湖北省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各私立学校),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吗? 8. 我户口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但是每次我在网上平台缴纳农村合作医疗是都显示我的合作医疗关系在湖… 9. 曾咨询当地总工会,说15人以下不征工会经费,但是税务部门说没有相关文件 10.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 11. 湖北省麻城市企业职工在企业工作多年,企业一直未缴纳社保,现职工离职后要求企业补缴社保,但投诉… 12. 前几年代缴家庭成员养老保险可以一次交完不用再输入家庭成员身份证,现在我没交养老保险,在交家庭… 13. 请问检测科人员的工资列入了制造费用,他们的社保及公积金可以列入管理费用嘛?有相应的文件可以查… 14. 根据国税函【2009】587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 15. 请问今年刚满60周岁需要进行社保认证吗?如果需要,就是我用微信上的慧仁信息认证时显示却总是信… 16. 我爸黄南清在厦门同安区的石材厂工作了7年半,一直以职工厦门最低社保缴费基数1800元,实际月… 17.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合并了吗?单单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就可以吗?还是我农业户口还是交新农合… 18. 我在2021年8月和9月分别在网上缴纳了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企业职工基… 19.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不征收城建税,相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还继续征收? 20. 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纳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今天早上打开楚税通,发现医保显示可以缴费了。但是社保缴费还是不行。显示核定信息提取失败,不知道咋回事,希望楚税通APP尽快完善缴费通道?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9】1.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后移交税务部门。 2.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新系统近期刚刚上线和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我们会尽快向相关技术部门反映情况,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竭诚为你服务。 3.城乡居民可拨打027—12333社保咨询电话,咨询社保核定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可拨打027—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社保缴费渠道及经办流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的医疗保险缴费地,县,乡都正确,但是村不对,怎么修改过来,在哪里改?请回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目前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若您社保参保地不正确,建议您联系社保经办机构修改,您可以拨打社保热线12333进行详细咨询。

我是2021年9月2号在楚税通上面交的医疗保险,今天却查不到任何记录,到底是怎么回事?要我们在上面交,又不让我们查是什么意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以前的,需要等数据同步后再查,新系统之后缴费,可以查。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15. 纳税人、缴费人缴款后怎么查询缴款信息? 答:自然人缴款成功后,通过【公路桥梁赔偿费缴款信息查询】、【车辆购置税缴款信息查询】、【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款信息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款信息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款信息查询】等功能查询缴款信息。 企业缴款成功后,通过【缴款信息查询】功能查询缴款信息。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什么时候可以通过楚税通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直在外省工作一直也没有领到社保卡,要怎样申请领取社保卡?社保卡要绑定银行卡吗?老家以前办理的银行卡邮政卡可以绑定社保卡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4.纳税人、缴费人如何注册登录“楚税通”? 答:“楚税通”提供自然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两种注册及登录方式。 (1)自然人用户 ①注册:自然人点击【登录/注册】,通过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②登录:注册成功后,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及密码、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登录“楚税通”。 9.城乡居民如何缴纳社保费? 答: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点击【提取核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15. 纳税人、缴费人缴款后怎么查询缴款信息? 答:自然人缴款成功后,通过【公路桥梁赔偿费缴款信息查询】、【车辆购置税缴款信息查询】、【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款信息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款信息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款信息查询】等功能查询缴款信息。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交居民医保时显示该人员职工医保处于参保状态,这是怎么回事,他没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6】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17年3月1日) ??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有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需不需要自行缴纳合作医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目前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社保相关政策制定和解释由社保部门负责,建议您拨打社保热线12333进行详细咨询。

请问湖北省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各私立学校),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3】根据《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范围。 (一)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 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户口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但是每次我在网上平台缴纳农村合作医疗是都显示我的合作医疗关系在湖北省黄冈市,这是咋回事啊?能改到我户口所属地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2】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后移交税务部门。 城乡居民可拨打027—12333社保咨询电话,咨询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可拨打027—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居民医保缴费渠道及经办流程。 祝您工作愉快!

曾咨询当地总工会,说15人以下不征工会经费,但是税务部门说没有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2】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规定: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筹备金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河北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总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那么企业申报残保金时工资总额口径是否包含退休返聘人员呢?请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18】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规定,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湖北省麻城市企业职工在企业工作多年,企业一直未缴纳社保,现职工离职后要求企业补缴社保,但投诉到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后,两部门均相互推诿,职工求告无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7】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文件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后移交税务部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前几年代缴家庭成员养老保险可以一次交完不用再输入家庭成员身份证,现在我没交养老保险,在交家庭成员养老保险要一个一个输入身份证?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规定,9.城乡居民如何缴纳社保费? 答: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点击【提取核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检测科人员的工资列入了制造费用,他们的社保及公积金可以列入管理费用嘛?有相应的文件可以查看依据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会[2011]17号《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 1、"制造费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2、"应付职工薪酬",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本科目应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请你单位按照制度规定,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587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及其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费范畴。那么是否与财税【2015】78号文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范畴一致?是否可以认为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是否属于垃圾处理处置范畴?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5】78号问规定的增值税即增即退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备注:1.概念和定义。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第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垃圾”定义为正列举,不在上述定义正列举范围内的垃圾,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今年刚满60周岁需要进行社保认证吗?如果需要,就是我用微信上的慧仁信息认证时显示却总是信息错误是怎么回事呢?(本人在省外)希望给予我帮助,谢谢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的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如果是社保认证的问题由社保部门负责,建议您拨打社保部门咨询热线12333。

我爸黄南清在厦门同安区的石材厂工作了7年半,一直以职工厦门最低社保缴费基数1800元,实际月平均工资9101元,目前仍在该企业上班,如果企业和协商一直愿意以月平均工资9101元为基数,,是否能补缴最近一年2020年8月-2021年8月,社会保险金。是否以月平均工资9101元为基数补缴最近1年的社保保险金和医保金,请厦门国税局的领导,明示,本人及父亲黄南清叩谢了。黄*伟黄南清?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0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若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变更缴费基数并补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合并了吗?单单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就可以吗?还是我农业户口还是交新农合?还有我之前在青岛上大学,现在回周口了,第一次交医保应该去哪里交?我在网上交显示的是当地区县没有开通什么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三、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税费统征统管。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辅导,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缴费服务。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如果您已在社保做过参保登记,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缴纳:1、通过微信公众号缴费;(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社保费缴纳)2、通过支付宝缴费;(市民中心-社保)3、通过“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缴费;4、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如果您暂未在社保做过参保登记,或咨询社保相关政策问题,建议您联系社保热线12333核实。

我在2021年8月和9月分别在网上缴纳了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去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索要交费电子税票,工作人员告知无法提供,只能提供缴费证明,请问确实是这样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提供的缴费证明第二栏还有“电子税票号码”?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8】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规定:“五、缴费凭证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具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以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企业缴费证明和记账凭证。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加盖商业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查询打印功能的通告》规定:“二、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登录微信“城市服务—社保—山西城乡居民社保缴纳—缴费记录查询打印”页面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打印。三、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附件2)和其他税收票证、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缴费专用POS机小票均可作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如有需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不征收城建税,相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还继续征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规定,二、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规定,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照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执行。所以,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进口环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纳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征收
2025-12-31 前旧口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2026-01-01 起新口径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多数地区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或"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缴费渠道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银行代收(《社会保险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31 至 2021-09-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税收完税证明》(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31 至 2021-09-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3)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4)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5)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6)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7)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8)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9)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80)

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31 至 2021-09-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