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11-19 至 2025-10-2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墙新社区新世纪华庭b座大门进入左侧消防门上二楼,此培训机构从24… 2. 您好,我司是传统物业公司,聘请了很多超龄员工做保洁工作,因员工超龄法律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入职… 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除项目需要和计费收入一一对应吗?比如我们采购广告服务商一年期的广告位,是否… 4. 请问重点人群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日期的判定是以缴纳三险的当月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还… 5. 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残保金能否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 6.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交残保金 7. 2023年11月出生的宝宝参加了医保缴了费听说新生儿不用缴费了不知能不能退我是今年交的在你们… 8. 我是在澳大利亚工作的中国公民,同时有澳大利亚和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身份,现在正在做2024年的… 9. 请问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返聘人员的人数和工资额用不用算? 10. 出口免抵税额附征税是怎么计算的? 11. 财税[2019]46号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 12. 文化事业建设费今年还有减半优惠吗? 13.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此人员是否计入残保金计算基数 14. 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15. 我想知道我几个小孩医保暂时没有交,等下个月交对医疗报销比例会有什么影响吗 16. 1、公司购买的厕所用纸,可以纳入工会经费支出吗?2、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作为员工日常饮用水,可… 17. 实体服装店购买衣服不给购物小票可以吗,给会员办理充值卡需要缴税吗 18. 给学生缴纳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错了,请问能申请退回吗? 19. 给家里交了几个人,全部缴费进去了,然后系统显示其中有一个人处理中,从新交也交不进去,而且不看… 20. 已建档脱贫户是不是可以少交部分医疗保险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墙新社区新世纪华庭b座大门进入左侧消防门上二楼,此培训机构从24年营业至今,未有任何缴税纳税行为,内部工作人员均无购买社保,也没有任何从业资质,营业收入全部打入私人账户,未有任何做账报税行为,要求停业调查?
【答复单位:汕头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29】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您可以通过12366-2-4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投举专席进行举报,或者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点击【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进行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您好,我司是传统物业公司,聘请了很多超龄员工做保洁工作,因员工超龄法律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入职时员工签署雇佣协议。根据财税2015年72号文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现计算残保金在职人数,超龄人员是否算在职职工人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除项目需要和计费收入一一对应吗?比如我们采购广告服务商一年期的广告位,是否可以一次性抵减还是需要在取得对应收入的当期按比例抵减?如果需要按比例抵减,是否有明确的政策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请问重点人群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日期的判定是以缴纳三险的当月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还是缴纳五险?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残保金能否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交残保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023年11月出生的宝宝参加了医保缴了费听说新生儿不用缴费了不知能不能退我是今年交的在你们这个平台?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4号)第八条规定:“对2024年1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办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连续三个参保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资助。”
我是在澳大利亚工作的中国公民,同时有澳大利亚和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身份,现在正在做2024年的全球税务汇算。想咨询两个问题:1.我的澳洲雇主根据澳洲法律给我强制缴纳的养老金(叫Superannuation,该养老金和我们国内的养老金类似,虽然在我个人名下,但在退休前我无法提取和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大陆申报个人所得?2.该养老金在澳洲已经缴纳合计30%的税,为15%的“养老金缴费税”和15%的“高收入附加税”。如果我需要向中国大陆申报该养老金为个人所得的话,已经缴纳的30%的税款可否作税务抵免?如果不能用作抵免,我的养老金将面临总计约为75%的高额税负。此外,Superannuation是为了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长期储蓄制度,其资金本质上不同于可自由支配的工资或奖金。若该类资金在尚未取得之时即被征收高额所得税,不仅可能造成重复征税,也可能违背养老金制度的初衷,即保障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鉴于此,恳请贵局在解释相关规定时,充分考虑养老金制度的特殊性与合理性,并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探索是否可以给予合理的抵免或豁免,以维护税负公平和纳税人权益。我高度重视作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申报义务,愿依法依规申报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恳请贵局就上述问题给予明确答复。如需我补充说明材料,我也将积极配合。附件是一些更详细的说明,供阅读参考,非常?
【答复单位:厦门12366;答复时间:2025-06-2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您有疑问,可携带相关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请问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返聘人员的人数和工资额用不用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出口免抵税额附征税是怎么计算的?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9]46号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我司的集团母公司已经取得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并正常享受财税[2019]46号文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我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现在想申请按照财税[2019]46号文的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请问,我司可以享受的减免额度,是以母公司的额度为准,还是需以我司自身的产教融合投入计算减免额度?
【答复单位:厦门12366;答复时间:2025-04-2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因此,您所述情况,控股子公司应以自身的产教融合投入计算减免额度。
文化事业建设费今年还有减半优惠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26】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此人员是否计入残保金计算基数?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12】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在5013元至25065元之间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文件依据: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我想知道我几个小孩医保暂时没有交,等下个月交对医疗报销比例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1-15】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参保人员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例如:居民在2025年3月1日缴费的话,待遇等待期为2025年3月1日-5月31日,2025年6月1日之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未参保缴费或在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中:参保人员在待遇等待期结束前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
1、公司购买的厕所用纸,可以纳入工会经费支出吗?2、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作为员工日常饮用水,可以纳入工会经费支出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 人民政府的补助;(五) 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体服装店购买衣服不给购物小票可以吗,给会员办理充值卡需要缴税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28】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实体店购买衣服是否需要提供购物小票,此问题是非税务问题,税务无权管理是否开具小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给学生缴纳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错了,请问能申请退回吗?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8】自然人业务登陆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后,“地方特色”->“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缴费业务”->“我要办理”->“社会费退费业务”->选择办理人(默认为本人)如希望替他人办理退费,输入退费人信息后,点击“确认”,等待系统弹出确认成功的提示,系统自动返回上一级页面->选择要退费的“费款所属期”时间期限并点击查询->选中要退费的信息,点击“申请退费”,弹出资料采集框,输入对应的信息后保存即可提交申请,等待税务人员与医保部门进行审核。"
给家里交了几个人,全部缴费进去了,然后系统显示其中有一个人处理中,从新交也交不进去,而且不看不知道,一看去年的也有一样的情况,都不知道有没有交进去?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2-01】如您缴纳福建省(除厦门)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本人或代缴人员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核实是否完成缴费;或可联系参保地税务机关查询核实个人缴费情况。 已缴费查询路径:可通过登录闽政通App-首页-闽捷办-立即查看-我要查询-已缴费查询功能模块查询,2022年度之前缴纳的费款,可通过历史缴费信息查询功能模块查看。 费款入库后,可开具缴费证明,路径:登录闽政通App-首页-闽捷办-立即查看-证明打印-开具缴费证明 功能模块办理。 福建省(除厦门)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地址、联系电话等,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首页-办税地图进行查询。
已建档脱贫户是不是可以少交部分医疗保险?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1-19】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明确2024年城乡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70元,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不缴费。 医疗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过渡期内未消除风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新生儿、大学生的资助参保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11-19 至 2025-10-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11-19 至 2025-10-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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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11-19 至 2025-10-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