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2-28 至 2023-12-06,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领导好,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可以暂时停保吗?今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B档已经涨到一万多了,目前实在经… 2. 我叫姚初,是杭州漫天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运营主管,公司承诺我入职8000底薪,但是公司合同… 3. 请问福建税务公众号不能缴纳灵活就业社保费了吗? 4. 补交养老保险,提前代缴信息异常 5.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前,还需要申报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吗? **6. 税收分类编码的广告代理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在手机上无法申请交钱 8. 您好,我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6030,但是公司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我的社保,请问是正… 9. 医疗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0. 我个人买社保付款的时候银行卡钱不够了,我就返回去重新充了钱,第二次购买怎么买不了了呢 11. 您好,我们是属于通过平台直播的用户企业,主要的形式是:用户通过平台在线付费充值,购买各种虚拟… 12. 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保有什么区别?两者可以同时缴纳吗? 13. 工会经费减免优惠政策 14. 未成立工会,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吗 15. 请问6月份公司社保缴费截止日是几号? 16. 请问税务部门: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这行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问… 17.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库中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 18. 我们公司从事的是美团外卖行业,就是从商家那里把餐饮类物品取来,直接送到居民手上,我们行业是否… 19. 在泰康保险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20. 企业按照厦门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员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缴交社保,这样做是否违法?员工有没有权利叫…**
二、官方答复汇编
领导好,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可以暂时停保吗?今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B档已经涨到一万多了,目前实在经济困难,入不敷出。我想等过几年经济条件好点再继续缴纳。如果可以需要如何办理停保手续还是直接停止缴纳就行?看到请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2-06】根据《江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第九条规定:“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如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
我叫姚初,是杭州漫天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运营主管,公司承诺我入职8000底薪,但是公司合同上工资只写着3957,然后发工资的时候是分开发的,用公司的对公账户发了一部分,另外一个别的公司发了一部分,然后我的社保部分是按照3957工资的标准缴纳的社保,请问这是否是偷税漏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请问福建税务公众号不能缴纳灵活就业社保费了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26】如您个人缴纳福建省(除厦门)地区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关注“福建税务”公众号,微办税-医保社保业务-个人社(医)保缴费办理。 具体操作如下: 1.点击【个人社(医)保缴费办理】,进入【身份信息填写】页面,输入需缴费用户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是否正确; 2.点击“下一步”按钮,页面跳转到【参保信息选择】页面,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要在步骤二【参保信息选择】中设置缴费基数,确认参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缴费的参保险种; 3.点击“下一步”,跳转到【缴费信息提交】页面,选择待缴费数据,选择应缴费额,点击提交跳转到【选择支付方式】页面,点击【确认缴费】进行缴款即可。 或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联卡前往农行、农商行柜面、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
补交养老保险,提前代缴信息异常?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1-03】建议核实是否已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福建省(除厦门)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缴费查询路径:关注“福建税务”公众号,微办税-医社保业务-已缴费查询模块。费款入库后,可开具缴费证明,路径:关注“福建税务”公众号,微办税-医社保业务-开具缴费证明 模块。根据您发送的图片显示,若已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如需要提高缴费档次进行补缴操作的,可通过“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医保社保业务-个人社(医)保缴费办理模块,输入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缴费操作,对应设置缴费基数金额进行提档补缴。若您无需提档补征的,则可忽略系统提示无需操作处理。 需注意:当年内仅允许一次提档补差缴费;提档申报时,必须在完成上一次申报缴费的基础上办理。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前,还需要申报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3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保障金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规定按照《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网址为“http://www.tjdpf.org.cn/system/2023/02/23/030055585.shtml”)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3〕2号)第三条规定。
税收分类编码的广告代理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在手机上无法申请交钱?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10-16】如您办理缴纳福建省(除厦门)地区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通过以下缴费路径:1.关注“福建税务”公众号,微办税-医社保业务-个人社(医)保办费-个人社(医)保缴费办理。2.登录福建税务APP-办税-个人社(医)保办费模块等渠道办理。若已申报成功,但进入缴费页面后未及时缴款退出,导致系统被锁定无法缴款的,可以进入已申报查询模块继续缴费或作废已申报信息后,重新进入办理模块进行缴费操作。如缴费人确无法缴费的,可前往主管税务局进行缴款。
您好,我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6030,但是公司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我的社保,请问是正确的么?如果不正确我需要向哪里反应此问题,让公司足额缴纳我的社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规定:“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因此,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为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您任职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可提供任职企业具体信息,以及个人姓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险种及所属期,通过12366进行咨询反馈并转办至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核实处理。若您任职单位为厦门企业的,需进一步联系厦门12366进行咨询处理,可拨打:0592-12366。
医疗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我个人买社保付款的时候银行卡钱不够了,我就返回去重新充了钱,第二次购买怎么买不了了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1】如您个人办理缴纳福建省(除厦门)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缴费:关注“福建税务”公众号,微办税-医保社保业务-个人社(医)保缴费办理。如此前已进入缴费页面但未及时缴款退出,导致已经生成申报缴费数据的,可进入“微办税-医保社保业务-已申报查询”模块,进行查询缴费或作废已生成的缴费数据,作废后即可重新进入“微办税-医保社保业务-个人社(医)保缴费办理”查询缴费。
您好,我们是属于通过平台直播的用户企业,主要的形式是:用户通过平台在线付费充值,购买各种虚拟道具或者礼物赠送给主播,充值道具产生的经济利益,由主播与平台方分成。请问,这种形式的直播服务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保有什么区别?两者可以同时缴纳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03】一、根据《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规定:“一、缴费主体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规定:“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您在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如您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工会经费减免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27】根据《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工〔2019〕52号)规定:“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应填报《工会经费缓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地方总工会申请缓缴,县级以上(含)地方总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因此,工会经费不得减免。如确实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按文件规定申请缓缴。
未成立工会,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27】根据《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通字〔2019〕14号)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拨缴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 …… 第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依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手续,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征工会经费信息,按规定的收入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缴款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入“待划转工会经费集中户”。确需通过手工缴库方式办理的,可开具纸质税收缴款书。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请问6月份公司社保缴费截止日是几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24】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58号)规定: 五、其他问题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和征缴业务期别,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均按自然年月同步进行核定、征缴、会统核算。每月1至25日为业务期,受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26日起至月底为月末结算期,不受理业务。 各地各险种业务期别与自然年月不同步的,要在过渡期结束前对业务期别进行统一调整。
请问税务部门: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这行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是否由税务部门负责核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6-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一)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禁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 第三十五条 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库中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注释:条款失效,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请问这个注释是指仅营业税有关的规定失效,其他条款仍有效吗?还是已经全文废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05】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其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失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本文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为时效性。 因此,财税〔2000〕42号文件部分条款已失效,具体参照以上规定。
我们公司从事的是美团外卖行业,就是从商家那里把餐饮类物品取来,直接送到居民手上,我们行业是否能认定为生活服务?而不是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我们并没有什么集散中心呀。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在泰康保险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吗?泰康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9〕27号中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吗?
【答复单位:江西12366;答复时间:2023-03-21】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你单位在泰康保险机构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厦门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员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缴交社保,这样做是否违法?员工有没有权利叫企业按照实际工资为缴交基数?如果可以,应该如何申诉?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8】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2年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确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举报案件(含缴费基数申报不实,人员身份申报不实,参保险种申报不实,参保月份申报不实),按照法律适用和依法行政原则,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受理。因此,缴费基数申报不实请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2-28 至 2023-12-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2-28 至 2023-12-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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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2-28 至 2023-12-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