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01 至 2021-04-1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有闲置土地出租,收入完全上交省财政,我们代收,这应属非税收入。但我们县税务局坚持要我们… 2. 18年和19年村委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在网上查不到缴费记录 3. 1、根据财政部2020年25号文,增值税予以减免,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 4. 三亚社保缴费网上缴费本来可以通过公众号海南税务来缴纳,怎么现在不行了?要如何缴纳个人灵活就业… 5. 我单位公司只有员工一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曾咨询当地总工会,说15人以下不征工会经费,但… 6.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吗? 7. 请问个人灵活就业4月缴纳的医疗费用怎么变多了? 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9. 3月15日失业金领取结束了不再交职工医保了居民医保怎么交? 10. 残疾职工因参加工作时间较晚,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工伤保险不让续保,而养老保险又没有交… 11. 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就业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托养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有没有相… 12. 我县行管局将政府组成部门部分机关单位自有房产对外经营租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还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1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以按年缴纳吗,还是每个月都要交 14. 我2020年的医疗保险忘记交费了,今年怎么交费? 15. 您好!关于城乡居民养老缴费问题,我是是86年出生,以前从来没有交过城乡居民养老,从去年缴费2… 16. 公司法人在2016年有领取失业证大概一年左右,2017年后有在其他地方工作过但没有申报税收优… 17. 河南省南阳市养老保险87年到95年缴费记录电脑上差不到了,自己的票据也不在,单位在98年破产… 18. 中国公民在两个公司工作1.日本公司向我个人支付合同工资,扣除日本医疗和税收等后,每月折合15… 19.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同时交了,居民医保可以退款吗 20. 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从2021年没有给工人缴纳社保,医保交到2021年9月也停了,请问怎么…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有闲置土地出租,收入完全上交省财政,我们代收,这应属非税收入。但我们县税务局坚持要我们把租金先交税,交完的余款作非税上交。经咨询财政厅及其他县市同类单位,他们这种情况都不需交税,直接缴国库。是否我们这的税务局理解政策有误?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9】如您属于下述文件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则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不符合下述文件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则应据实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年和19年村委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在网上查不到缴费记录?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社保费缴费记录查询路径: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4.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或自助办税机查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的征收工作。您可以参照上述查询路径进行查询,针对您所反映的查询不到缴费记录的问题,建议您向当地村委了解情况。
1、根据财政部2020年25号文,增值税予以减免,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减征?2、根据税务总局2021年7号文,2020-25号文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两文对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只2021年12月31日,该文到期后。财税2019-46号文,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是否继续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至2024年12月31日是否按照减半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10】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如果增值税免征,附加税已无相应计税依据,故无须缴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2.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15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上述文件有效,可依照执行。即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亚社保缴费网上缴费本来可以通过公众号海南税务来缴纳,怎么现在不行了?要如何缴纳个人灵活就业保险?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一)线上渠道缴纳 1.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相关入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2)。2.可通过各商业银行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海南省农信社手机银行、工商银行手机银行、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光大银行云缴费APP、招商银行手机银行(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以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您可通过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模块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附件查看。 很抱歉,目前暂不支持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
我单位公司只有员工一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曾咨询当地总工会,说15人以下不征工会经费,但是税务部门说没有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规定:第四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筹备金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河北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总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热线12333。
请问个人灵活就业4月缴纳的医疗费用怎么变多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号)规定,……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 二、根据《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规定,郑州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 2020 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 办〔2020〕63 号)要求,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标准将统一由 4575 元/月调整为 4975 元/月。为落实全省统一缴费基数要求,切实做好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缴费用所属期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1 月。 二、补缴人员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补缴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由 366 元/月调整为 398 元/月,每月补缴 32 元。 (二)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已经办理过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 业人员:退休前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 204.96 元/月调整为 222.88 元/月,每 月补缴 17.92 元;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 256.2 元/月调整为 278.6 元 /月,每月补缴 22.4 元。 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将按照原有职工医保费的征缴办法,全额征 (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应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差额部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河南省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缴费基数上调,目前郑州市已经下发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暂不清楚您是否处于郑州,若您处于郑州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如若处于其他地市,具体事宜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那么,请问: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给付型),非报销型,其支出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类型如下附件所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防止职工因病返贫,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为其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全体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由于您的附件上传不成功,无法查看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类型,若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则不得扣除。
3月15日失业金领取结束了不再交职工医保了居民医保怎么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的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核定的单位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所以您需要先到当地社保部门核实职工医保是否可以转居民医保,以及具体的办理流程。目前有部分地市居民医保延期征缴到2021年3月31日,因不清楚您所属地市,您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您所在区域是否延期。如果可以缴费,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社保费的缴纳:(1)网上申报缴费: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电脑浏览器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2)通过“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APP软件缴费,该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3)通过15家银行缴费(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缴费。(4)通过微信缴费。(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微服务”,办理社保费缴纳;也可以搜索“郑州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的“我的”→社保费申报。(5)通过支付宝缴费。(选择“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缴纳社保费”)。(6)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如线上无法办理缴纳,建议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保费缴纳业务。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残疾职工因参加工作时间较晚,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工伤保险不让续保,而养老保险又没有交够十五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上班交够十五年才能办理退休,这段时间除工伤保险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继续参保,这样的残疾职工是否还算残疾职工?用工企业是否还能享受这些残疾职工的增值税优惠?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就业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托养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有没有相关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所提供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否属于上述免征范围。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县行管局将政府组成部门部分机关单位自有房产对外经营租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还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另,我县剩余部分安置房用于对外经营出租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还是应该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一般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以按年缴纳吗,还是每个月都要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皖财综〔2021〕8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根据皖政〔2012〕54号的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水利基金的征收期限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2020年的医疗保险忘记交费了,今年怎么交费?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执行“一年缴一次,今年缴费,次年享受待遇”规定,且集中征缴期一般在每年9月至12月,若您忘记缴纳需要补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错过缴费期且符合参保规定的个人,需补缴医保费的,需向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金额,并及时将补缴人员信息及补缴金额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税务部门补缴保费。税务部门收到参保人员补缴的保费后,将费款入库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 若您需确认去年未缴,是否影响今年的缴费您需要具体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一步咨询核实。
您好!关于城乡居民养老缴费问题,我是是86年出生,以前从来没有交过城乡居民养老,从去年缴费200元,能不能网上把档次提高一下,缴费到最高程度。我想等到退休年龄多拿点养老钱。一年缴费3000元,到时候每月能拿到多少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像我这样一个农村人没有固定工作,能不能个人交城镇居民养老?趁自己年轻主要目的是想给自己到老多留点零花钱用。能不给孩子找麻烦就不找。理解吧?!?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的征收工作,具体养老保险政策属于社保机构业务范围,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公司法人在2016年有领取失业证大概一年左右,2017年后有在其他地方工作过但没有申报税收优惠,但目前在本公司任职并正常缴纳社保请问可以享受3年内每年最高7800元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合计减免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皖财税法〔2019〕183号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河南省南阳市养老保险87年到95年缴费记录电脑上差不到了,自己的票据也不在,单位在98年破产,现在办理退休手续,档案不给查87到95的缴费记录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省政府决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因此,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还未划转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如果您需要查询2017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建议您联系当地的社保部门进一步核实查询。
中国公民在两个公司工作1.日本公司向我个人支付合同工资,扣除日本医疗和税收等后,每月折合15000人民币以美元汇到我中国银行账户。2.苏州公司支付给我工资3000元,并交中国社保。3.个人有房贷约1900元每月。可专项扣除这样我每年什么时候报税,每年税收多少钱,怎么计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十二、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您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文件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同时交了,居民医保可以退款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缴费人多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缴费人的费款。按照现行规定,对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申请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并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人社或医保部门审核后将款项退还缴费人,并定期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附报资料如下: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2、完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社保费申报表、费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费款内容的资料(根据本地规定报送)。 因此,建议您携带上述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果当地税务机关系统中显示,您确实重复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则您可以通过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退还多缴的费用。
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从2021年没有给工人缴纳社保,医保交到2021年9月也停了,请问怎么办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因此,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鉴于各地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处理建议您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01 至 2021-04-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01 至 2021-04-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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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01 至 2021-04-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