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20 至 2021-03-2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财税2018第17号文件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有关契税的问题,现在还可以延续使用吗 2. 2016年前在成都有一套住房(已办理产权).2017年在成华区又买了一套住房,2021在办理… 3. 接受赠送房屋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有1.5%优惠没? 4. 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一)中“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指那些?请举例,契税… 5. 我公司为房产开发公司取得政府拍卖土地合同约定出让价款为5000万。同时在后文的开发建设与利用… 6. 海南首套房90平米以上1.5%契税,在9月1日后就没有这个优惠了吗?已拿到购房合同,已备案,… 7. 我想问下,都说商品房屋契税可以申请优惠政策,在哪里申请? 8. 做为郑州市当地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了… 9. 高校本科毕业生,已办理人才引进入户海南,在海南首购第一套普通家住商品房。请问有什么优惠和补贴… 10. 请问: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契税?134号文件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11. 一块土地现在因市政道路从中穿过原一个土地证需要变更成俩土地证,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请问在变更… 12. 您好我在2014年购的房子,15年2月交的契税是2%,产权证是2016年4月申办的。请问一下… 13. 原有一套1998年购买的73平米房改房,后2015年又购买了一套121平米商品房。现想出售房… 14. 在网上看到不少地区本科毕业生五年内购房免契税及补贴安家费的信息,不知道合肥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 15. 如何撤回一手房契税申报材料,还未填完就提交了 16. 请问由于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违约金是否是契税的计税依据? 17. 本人合肥市区户口,本人及家庭在合肥市区已有一套房,18年在合肥市区又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当… 18. 我家是2016年买的房子,当时交了4个点的契税,现在国家契税降低了,在90平方以下的交1个点… 19. 请问我和我老婆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各自买了一套房都是首套房且90平方米以上,但交契税时已办理结… 20. 个人贷款购买唯一住房什么时间缴纳契税,交房时还是拿到房本后,有没有截止日期,去税务局缴纳需要…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财税2018第17号文件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有关契税的问题,现在还可以延续使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17号)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该文件已执行到期。如果后续出台相关的文件,建议及时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及官方微信,最新政策会及时发布。

2016年前在成都有一套住房(已办理产权).2017年在成华区又买了一套住房,2021在办理二套房产权缴纳契税前,已将在2016年前购房的首套房出售,请问现在缴纳契税应该享受首套房(或唯一住房)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接受赠送房屋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有1.5%优惠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如有疑问

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一)中“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指那些?请举例,契税是否属于此相关费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我公司为房产开发公司取得政府拍卖土地合同约定出让价款为5000万。同时在后文的开发建设与利用条款中要求无偿还(代)建住宅9000㎡。请问这9000㎡房源是否按市场价值计入土地价款,在缴纳契税的时候是否纳入合同总额计算缴纳契税及相关税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海南首套房90平米以上1.5%契税,在9月1日后就没有这个优惠了吗?已拿到购房合同,已备案,但是两年后才交房,现在可以交契税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目前财税〔2016〕23号文件仍然有效。您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发布的文件。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5〕1号)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我想问下,都说商品房屋契税可以申请优惠政策,在哪里申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根据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暂不清楚您咨询具体契税优惠政策内容和获取信息的渠道,建议您以各级税务机关官方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您也可以就具体涉税事宜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做为郑州市当地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了一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中的内容:“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即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不用包含在契税计税依据中?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第二条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第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其中,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契税计税依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高校本科毕业生,已办理人才引进入户海南,在海南首购第一套普通家住商品房。请问有什么优惠和补贴政策?或者购房契税补贴政策?需满足什么条件?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该契税优惠政策。 如为自然人办理一手房契税申报缴纳业务的,可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选择对应市县进行办理。 如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契税申报业务,可以携带以下资料进行办理: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应就新增税源或税源信息变化情况,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全额)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1)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2)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5、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享受契税优惠的,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如您享受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者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政策问题不属于税务咨询范围,建议您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请问: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契税?134号文件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还是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契税计税价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第一条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州、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项整顿,将其统一归类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类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如有疑问

一块土地现在因市政道路从中穿过原一个土地证需要变更成俩土地证,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请问在变更中间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如果您不涉及上述土地权属的变更,只是土地证件发生变化,无需缴纳契税。如果您土地证分割后,土地权属也随之转移,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缴纳契税。

您好我在2014年购的房子,15年2月交的契税是2%,产权证是2016年4月申办的。请问一下契税应该按多少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2.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原有一套1998年购买的73平米房改房,后2015年又购买了一套121平米商品房。现想出售房改房,请问要缴哪些税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属于个人转让住房行为,涉及以下税费: 销售方: 1.增值税:安徽省内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不征)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个人可享受减半优惠。 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 4.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购买方: 1.契税:适用税率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在网上看到不少地区本科毕业生五年内购房免契税及补贴安家费的信息,不知道合肥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特意来咨询。本人阜阳户籍,毕业于外省本科学校(已经毕业四年半),去年中旬在合肥瑶海区购买了首套住房。请问我这情况能享受到哪些相关的优惠政策?期待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第三条规定,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合肥市是否有契税补贴等优惠政策,建议联系当地相关部门核实。

如何撤回一手房契税申报材料,还未填完就提交了?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如您已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办税点我——网上办税服务——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操作完成“增量房交易信息采集”和“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纳税人信息采集内容完整,上传附列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第一时间将审核通过信息反馈至“我的消息”。如审核不通过被退回的,可通过“增量房交易办理进度导航”或“我的消息”模块根据系统提示重新采集增量房信息;如提交后发现信息填写错误且税务机关还未审核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再重新采集。 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办税地图”模块查看。

请问由于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违约金是否是契税的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本人合肥市区户口,本人及家庭在合肥市区已有一套房,18年在合肥市区又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当时算二套房)并于2020年底交房,但开发商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缴纳相关税费。现在本人想在合肥市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合肥市二套房与三套房的契税比例不同,想咨询现在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在办税时会算作二套房还是三套房?与之前购买还未办理房产证及纳税的那套新建商品房之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套为二套另一套为三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我家是2016年买的房子,当时交了4个点的契税,现在国家契税降低了,在90平方以下的交1个点,90平方以上的交1.5个点。且这是我家唯一购买的商品房,是不是可以申请退多交的钱,如果能退,请问怎么退,麻烦给个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2.根据财税法〔2019〕120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请严格遵照执行。 3月1日以前已申报缴纳全部税款的按原政策执行,不予退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请问我和我老婆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各自买了一套房都是首套房且90平方米以上,但交契税时已办理结婚登记,请问还能享受契税首套房优惠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个人贷款购买唯一住房什么时间缴纳契税,交房时还是拿到房本后,有没有截止日期,去税务局缴纳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根据陕政发〔1998〕23号: 第十一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本条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申报办理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20 至 2021-03-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20 至 2021-03-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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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20 至 2021-03-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