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10 至 2020-10-2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房屋产权返回原来产权人,为什么要交税,也就是说,交易不合法,依法解除,辽宁… 2. 在缴纳契税时首套房的标准是什么?是全国一个标准?还是各省自己定标准? 3. 我公司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 4. 土地转让过程中滑坡治理、改河工程及四通一平等价款是否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5. 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方式并购了… 6. 在县城购买了二套改善型住房,房子属于23层建筑,房子建筑面积86.64平,有一个7平米的地下… 7. 原房主没有缴纳契税,现在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了,税费应怎么缴纳,根据哪款法规 8. 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9. 根据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9月16号回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但… 10. 国有土地出让中,房企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市政建设配套费”… 11. 2020年9月14日咨询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针对答复提出以下两… 12. 请问:房地产公司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和墙改基金要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吗?依据是什么? 13. 本人家庭已有一套临街门脸房,房产证写的是商住房,再买普通住宅时,河北省内是按第几套房来征收契… 14. 房地产企业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成交价款25000万元,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 15. 请问财税2016年23号中,契税的优惠一套房,二套房是在什么行政区域范围的概念?是县区内一套… 16. 房地产企业按170元/平方米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取得土地后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 17. 福建地区,夫妻双方婚前各买有一套房,两套均在婚前网签合同,均按首套房办理贷款按揭,婚后缴交契… 1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 19. 我是河南范县的!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二手房买卖信息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到了税务缴税窗口… 20. 契税缴交是按首套房、二套房为认定标准,对应相关文件的税点缴交,还是按一套房,两套房缴交?因为…

二、官方答复汇编

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房屋产权返回原来产权人,为什么要交税,也就是说,交易不合法,依法解除,辽宁省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为什么要收取契税,请问:难道国税函(2008)438号文件规定不适用吗?请有关领导给我们纳税人讲解,并出示相关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在缴纳契税时首套房的标准是什么?是全国一个标准?还是各省自己定标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财税〔2016〕23号)规定: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我公司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企业名称为: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协议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原投资主体(包括内蒙古水知道饮品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并购后,我公司股权占被并购企业股份的100%。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购后将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变更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将原“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到“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根据财税2018-17号文件中“(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条款,我公司股权收购后,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进行公司名称更改,公司名称由收购前“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更改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原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也均未发生改变。以上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上述业务若未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只是变更公司名称,则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土地转让过程中滑坡治理、改河工程及四通一平等价款是否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如您成交价格里包含四通一平等费用,则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如四通一平费用与土地成交价格无关,属于土地成交后开发中的支出,则成交时四通一平费用不属于成交价格一部分,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方式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并购协议为我公司(位于呼和浩特)与被并购公司签署),并购后,我公司股权占被并购企业股份的100%。同时根据经营需要,在并购后对原公司名称进行了工商变更,现需要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到工商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下,我公司也咨询了阿尔山市企业所在地管辖税务局,当地税务局认定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并出具了不征税的文件并盖章。但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并购协议为我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与原被并购企业签署,应该由我公司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出具不征收契税证明或者由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出具不征收契税证明为由,不给予办理产权变更。请问:以上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阿尔山市税务局的认定有没有问题?阿尔山市国土局的说法是否合理?(我公司认为应该由企业所在地即阿尔山税务局来认定契税是否征收),应该如何与阿尔山国土局进行沟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1)关于您描述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建议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2)关于由哪个税务机关认定是否缴纳契税,考虑的是契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如果您符合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免征契税,至于办理过户手续事项,建议您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

在县城购买了二套改善型住房,房子属于23层建筑,房子建筑面积86.64平,有一个7平米的地下室。请问契税的征收按多少计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文件规定: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原房主没有缴纳契税,现在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了,税费应怎么缴纳,根据哪款法规?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请问:从收入中抵减的土地价款以哪个文件为准?契税和配套费能否从收入中抵减?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一、……(三)销售额……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因此,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关于支付的土地价款有关解释,财税〔2016〕36号是基本规定,财税〔2016〕140号和公告2016年第18号是根据财税〔2016〕36号做出的具体规定,三个文件都适用。2.按照文件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结合上述文件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并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9月16号回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但2020年9月22日平台再次回复,市政建设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等同,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前后两次答复,有矛盾的地方,请再次明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六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不在税收解答范围,建议咨询相关费用征收部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国有土地出让中,房企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市政建设配套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2020年9月14日咨询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针对答复提出以下两点疑问:①请明确得出结论具体参照哪个文件的哪一条条款?是否存在随意解读政策误导纳税人?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等同?请明确“相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方便纳税人进一步咨询。恳请得到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一条 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采取协议出让土地和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等同,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咨询相关费用征收部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房地产公司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和墙改基金要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吗?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本人家庭已有一套临街门脸房,房产证写的是商住房,再买普通住宅时,河北省内是按第几套房来征收契税?也就是说,商住房是否包含在家庭住房套数之内,算做已有一套住房?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房地产企业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成交价款25000万元,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万元,契税的缴纳基数是25000万元的土地成交价,还是需要包括2000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省局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为契税计税基数?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所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契税计税依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财税2016年23号中,契税的优惠一套房,二套房是在什么行政区域范围的概念?是县区内一套二套,还是市内一套二套,或者全省全国一套二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房地产企业按170元/平方米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取得土地后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而不是在七通一平时发生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第二条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第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一条 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契税。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契税计税依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福建地区,夫妻双方婚前各买有一套房,两套均在婚前网签合同,均按首套房办理贷款按揭,婚后缴交契税,是否均按财税[2016]32号中第(一)条: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1%、1.5%缴交契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契税减免优惠。这里是以家庭房产数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如经房屋主管部门查询核实并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则可按照家庭唯一住房计算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 ……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以下理解是否正确?两者区别:一是费用性质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政府性基金,而“市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二是征收单位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到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交到国土部门。三是征收时间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四是征收依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五是征收目的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六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建议咨询相关部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是河南范县的!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二手房买卖信息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到了税务缴税窗口那里去缴税,他们不给受理!给出的原因是我和卖方有纠纷!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能否给受理!让我把房子的过户费给交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1契税申报 二、业务概述 契税申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业务活动。1.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四、附报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 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3. 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4.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5. 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6. 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7. 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8.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9.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复印件10.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11.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复印件……1.1.5.2.275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四、附报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2.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3.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材料原件4.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1.1.5.2.286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附报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2.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3.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材料原件4.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原件;3交易双方身份证明;4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1.3.8.1印花税申报 …… 四、附报资料 1.《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综上所述,二手房过户时,买方涉及的税种有契税和印花税,过户费您应该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您在申报税款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原因,可以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

契税缴交是按首套房、二套房为认定标准,对应相关文件的税点缴交,还是按一套房,两套房缴交?因为两套房如果均是婚前购买,不一定是二套房,有可能两套均为首套,两套房如果均为首套,理应均按首套税点缴交契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减免契税优惠。这里是以家庭房产数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如经房屋主管部门查询核实并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则可按照家庭唯一住房计算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 ……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10 至 2020-10-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10 至 2020-10-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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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10 至 2020-10-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