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2-19 至 2026-07-2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继承的房产用交契税吗?如果继承以后再销售的话,购房时间以哪个为准? 2. 金瀛花公司买的房,现在当成公租房用,交契税的话,能免吗 3. 您好!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款滞纳金要不要缴纳契税? 4. 我用宜昌人才补贴全款买了新房,请问契税是补贴前原价算还是减去补贴后的优惠价算 5. 总公司位于外省市,在海南成立1家分公司和一家全资子公司,现因业务需要,需整合俩家公司的业务模…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7. 我于2020年11月购买个人名下第二套住房,于2022年结婚,爱人婚前名下也有一套住房,我现… 8. 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合同价款内未包含配套设施费),在取得土地证后,我… 9. 江西上饶购买新房缴纳的契税,是按照评估价还是合同价,是不是评估价低按评估价,评估价高按合同价 10. 工业土地临时改变用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是否是征收契税的依据? 11. 土地款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交契税 12. 公司现在要分立,分立后承受原来公司的土地房屋,要不要交契税? 13. A于2018年购二手房,缴纳了契税,但房产被法院查封,未能过户,后解封后,被轮候查封的法院执… 14. 一年内,先买房,再卖房,且买房金额大于卖房金额,能不能退契税 15. 我司2024年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5000万元价格受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6. 爷爷去世,我爸是独生子继承了房产,需要交契税吗? 17. 请问我是破产重整的债权人,重整成功后,根据协议接受破产企业的房产,关于契税,是否适合财政部国… 18. 目前厦门的购房政策为:购买时按分区套数认定已有房产数量,但缴税时不按分区认定套数,而是按整个… 19. 社区集体企业取得一块划拨用地,用于社区发展项目,企业按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支付了划拨价款(用地性… 20. 我买房缴纳契税的时候,为什么契税的计税价格高于我的成交价?
二、官方答复汇编
继承的房产用交契税吗?如果继承以后再销售的话,购房时间以哪个为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金瀛花公司买的房,现在当成公租房用,交契税的话,能免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判断可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您好!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款滞纳金要不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4】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我用宜昌人才补贴全款买了新房,请问契税是补贴前原价算还是减去补贴后的优惠价算?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总公司位于外省市,在海南成立1家分公司和一家全资子公司,现因业务需要,需整合俩家公司的业务模式,将分公司的业务划转子公司,后续分公司准备注销,由子公司开展海南的所有业务,原分公司名下房产需过户给子公司名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2-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三条规定:“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四条规定:“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我的情况是房产证是属于已预告登记状态,手上有契税完税证明,且已满两年,符合按契税时间计算的条件。这样是否我的房产卖出交易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地址是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区域?
【答复单位:潮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0-03】诉求收悉。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3、若您的不动产类型为住房,且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已满两年,则符合增值税免征的情况。
我于2020年11月购买个人名下第二套住房,于2022年结婚,爱人婚前名下也有一套住房,我现在要缴纳我2020年11月购买的第二套住房的契税,请问按第二套房算还是按第三套房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合同价款内未包含配套设施费),在取得土地证后,我司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缴纳,且收到的行政收据中包含“非税收入”字样,交款的户头也是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该种情况下,该笔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江西上饶购买新房缴纳的契税,是按照评估价还是合同价,是不是评估价低按评估价,评估价高按合同价?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工业土地临时改变用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是否是征收契税的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土地款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交契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公司现在要分立,分立后承受原来公司的土地房屋,要不要交契税?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A于2018年购二手房,缴纳了契税,但房产被法院查封,未能过户,后解封后,被轮候查封的法院执行,过户给了B,2025年A才知晓此事。产权未曾登记在A名下,现在A申请退还当初缴纳的契税,税务局是否应当退还?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一年内,先买房,再卖房,且买房金额大于卖房金额,能不能退契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23】您的问题已通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实际问题为:一年内先买房再卖房,且买房金额大于卖房金额,是否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我司2024年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5000万元价格受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约定2024年1月支付土地出让金2500万元,2025年1月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2500万元,针对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部分,我司需要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25万元。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请问该125万元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爷爷去世,我爸是独生子继承了房产,需要交契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请问我是破产重整的债权人,重整成功后,根据协议接受破产企业的房产,关于契税,是否适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49号第五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破产重整”和“破产”是一样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4-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判断。
目前厦门的购房政策为:购买时按分区套数认定已有房产数量,但缴税时不按分区认定套数,而是按整个厦门市套数认定。这样的政策是不合理的,目前杭州已调整为契税也按分区认定套数,建议厦门市相关部门充分考虑政策合理性,修订契税套数认定政策。老百姓在看到可以按分区套数认定购房的时候,是很开心的,没有人会注意到缴税的时候要按全市套数认定,并且政府在做政策宣传的时候对这部分内容都没有进行宣传和着重提示。老百姓的感觉就像是被欺骗,觉得政府刺激你买了房,最后收你高高的税,这是很不合理的。现在国家生育政策放开,年轻人有了多套房的需求,3套是最基本的二胎家庭需要的,购房的税收政策真的应该改改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4-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明确: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综上所述,家庭住房情况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判定,建议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无权限出台税收减免政策。目前主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免契税。上级部门若有新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社区集体企业取得一块划拨用地,用于社区发展项目,企业按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支付了划拨价款(用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根据契税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我认为该划拨价款不需要缴纳契税。请税务局明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若单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续未发生土地性质变更以及产权转让等行为,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契税。鉴于你单位支付了划拨价款,情况较为复杂,具体请携带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我买房缴纳契税的时候,为什么契税的计税价格高于我的成交价?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2-19 至 2026-07-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2-19 至 2026-07-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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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4)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5)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6)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7)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8)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9)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0)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1)
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2-19 至 2026-07-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