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6-01 至 2021-08-09,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于2020年12月与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缴纳契税,后于2021年年初,双方解除协议… 2. 您好!近期传言9月1日新契税法执行后将取消现执行的首套1.5%优惠政策,请问该消息是否属实? 3. 尊敬的各位领导好:我是一名在合肥打拼的年轻人,前年老家铜陵市枞阳镇的房子拆迁了,听老家拆迁办… 4. 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5. 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6. 土地闲置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7. 我公司通过法拍方式受让一宗土地。我公司能否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契税。我公司在填写申报表时,… 8. 各位领地您们好,是这样的现在有一处我爸和我妈夫妻共有房产我们想要售出,可是我爸爸去世了,房产… 9. 2020年1月买的房子,2021年6月领证了,现2020年七月要交房,老公名下有房,交房之前… 10. 个人商品房在微信公众号交契税,扣款失败,如何解除扣款锁定 11. 根据《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 12. 根据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 13. 我个人买的第一套二手房住房,地产揭阳榕城,123平,卖方满五不唯一,请问我买这套房交契税的比… 14. A在B的土地上建造办公楼,现在将房产转让给C,无法办房产证,C需要缴纳契税吗,若C将房产转让… 15. 向政府支付的市政配套设施费要交契税吗? 16. 买房的时候是首套,现在老公名下也有房,我再交契税是按照首套还是二套缴纳契税 17.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鉴于甲公司有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有不动产和设备,有挽救… 18. 以招拍挂方式拿地,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是合同约定的出让金吗?税务局要求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 19. 日前已经在郑好办交纳契税,但该APP并无开具完税凭证功能,请问完税凭证在哪里能获得 20. 最近在网上看到有人说农村户口首套房购买建筑面积90㎡以下的房屋,契税全免。请问这个消息是否属…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于2020年12月与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缴纳契税,后于2021年年初,双方解除协议,未办理产权变更,产权仍属于乙方,且在协议解除后乙方已将土地流转至另一方,也已缴纳契税,在未实际产生产权转移的情况,我公司已缴纳契税是否可以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9】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内政发〔1998〕6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因故未履行所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旗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您好!近期传言9月1日新契税法执行后将取消现执行的首套1.5%优惠政策,请问该消息是否属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8】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契税上涨是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事实上,《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3%-5%。 二、优惠税率仍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目前财税〔2016〕23号文件依然有效。

尊敬的各位领导好:我是一名在合肥打拼的年轻人,前年老家铜陵市枞阳镇的房子拆迁了,听老家拆迁办的人说,我以后买房可以享受减免契税的政策,于是贷款在合肥购买了个人第一套房产,并与今年八月下旬交房,现在想咨询我这种情况是否满足国家减免契税的政策,如果满足,我需要带哪些资料去什么部门走流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需提交的资料: 《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享受契税优惠还应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区分面积,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土地闲置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土地闲置费不涉及契税的缴纳。具体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通过法拍方式受让一宗土地。我公司能否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契税。我公司在填写申报表时,系统提示:不存在税源信息,无需申报!这是什么原因?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四、怎么进行税费申报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各位领地您们好,是这样的现在有一处我爸和我妈夫妻共有房产我们想要售出,可是我爸爸去世了,房产证只有我妈的名字,房管局说我们房子不能出售需要先公证,公证完成后又说需要过户到我妈独自一人名下,然后领了新的不动产证我们马上再售出的话这个满五是按什么时间来算的,我们有购房合同票据和契税完税票据,均早于房本时间,可是税务小同志坚持称要以新的不动产本时间为准建议我们再等五年。到底以哪个时间为准望各位领导热心回答,万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通过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继承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另外,如果是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如您符合前述情形,则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具体事宜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20年1月买的房子,2021年6月领证了,现2020年七月要交房,老公名下有房,交房之前要交契税请问交的话是属于首套吧?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申请享受契税首套优惠需要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并依据该结果进行契税税收优惠的享受。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个人商品房在微信公众号交契税,扣款失败,如何解除扣款锁定?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如您已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模块操作完成“增量房交易信息采集”、“增量房交易资料上传”和“增量房交易申报”,在办理“增量房交易缴税”时缴款失败,可通过“解除扣款锁定”模块,输入备案合同号查询扣款失败的税票信息,点击【处理】按钮,进行解除。系统提示“确定处理该异常缴款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作废成功。此时可在“增量房交易缴税”模块重新缴款。

根据《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接与“新建、翻建和扩建”相关,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关。请问,2008年之后,按照沈地税发[2008]213号《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预交契税的。可否办理退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的,用于本地块外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的一种地方政府性基金。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收费依据也是依照建筑面积。可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项目开发相关,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无关。所以我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请问我的观点正确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我个人买的第一套二手房住房,地产揭阳榕城,123平,卖方满五不唯一,请问我买这套房交契税的比例是多少?

【答复单位:揭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8】12366纳税服务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于6月29日、6月30日多次电话联系您,您没有接听。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如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A在B的土地上建造办公楼,现在将房产转让给C,无法办房产证,C需要缴纳契税吗,若C将房产转让给B,办理房产证后,B再将房产转让给C,哪个环节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5】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向政府支付的市政配套设施费要交契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2】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38号令 ):“...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四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

买房的时候是首套,现在老公名下也有房,我再交契税是按照首套还是二套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所描述如何区分首套还是二套房问题,应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鉴于甲公司有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有不动产和设备,有挽救希望,办理了破产重整裁定。我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出家十亿元,被选定为重整人,后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我公司重整成功。我公司持裁定书办理了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甲公司企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问:1、公司重整成功后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2、日后甲公司办理名称变更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6-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以招拍挂方式拿地,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是合同约定的出让金吗?税务局要求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安置、拆迁过渡费等也计入契税缴税基数,对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日前已经在郑好办交纳契税,但该APP并无开具完税凭证功能,请问完税凭证在哪里能获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办税指南》规定,1.5.1.1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二、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三、办理条件】1.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纳税人开具相关纳税证明文书的业务活动,其适用范围是:……(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费)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费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五、办理材料】……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自然人提供)……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开具完税凭证,您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业务。上述业务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最近在网上看到有人说农村户口首套房购买建筑面积90㎡以下的房屋,契税全免。请问这个消息是否属实?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6-01 至 2021-08-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6-01 至 2021-08-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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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3)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4)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5)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6)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7)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79)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0) · 契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81)

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6-01 至 2021-08-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