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23 至 2020-09-1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计入土地成本? 2. 尊敬的领导:我于2007年12月与一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公厕”买卖合同,明确无法办理产权手续,… 3. 财税[2016]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 4. 我司为政府和社会资本采用PPP合作模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污水处理企业。我司… 5. 你好,我在中牟买的房子,现在响应政府契税减免政策,计划在网上缴纳契税,但是遇到问题,输入购房… 6. 您好,代位继承房屋产权办理过户需要缴纳契税吗,有没有免缴的规定?还有其他需要缴纳的税种吗? 7. 根据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 8. 尊敬的税务机关:我在昆明呈贡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名下无其他住房。现… 9. 尊敬的各位领导:具体情况,我于2020年8月12日已提交过一次,标题是《特殊情况关于契税纳税… 10. 你好!我公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2013年5月我公司在县开发区征地36650平用于企… 11. 特殊情况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具体情况:2020.2.17以“招拍挂”方式与政府签订… 12. 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需建造回迁房作为补偿给被拆迁居民。回迁房的建造成本已计入拆迁补偿费,这… 13. 关于购房赠送的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呢?或者按照合同总价缴纳的契税包含赠送的车位部分吗。因为… 14. 本人2016年底在许昌全款购买住房一套,半月前在郑州看房交首付,签订书面合同和贷款合同,现贷… 15. 1,我的房子是我和前妻16年买的,产权证写的我两个人的名字,19年我俩已离婚,离婚协议表明房…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17. 我公司将一处房产转给我公司下属的一个全资子公司,有转让合同,合同中有转让金额。子公司是否可根… 18. 镇政府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的安置房享受契税减免吗、 19. 在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买了一套商品房(现房),现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在与开发商协商退款,被告知… 20. 我买了一处商铺,契税多少
二、官方答复汇编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计入土地成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尊敬的领导:我于2007年12月与一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公厕”买卖合同,明确无法办理产权手续,实际为购买的公厕的使用权。因自身对税法认识不清楚,于2008年3月按照合同金额的4%向税务部门交了12000元的契税。最近通过税务部门的朋友说,这种情况不应该交税。请问:我购买的公厕使用权是否要交契税?如果不交,我已交的契税可否申请退还?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1】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财税[2016]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请问,关于判断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的问题,是指购房所在地县范围内家庭实有套数,还是地市范围内,还是全省范围实有套数,或是全国范围实有套数?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住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我司为政府和社会资本采用PPP合作模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污水处理企业。我司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政府授权我司在30年内从事河道服务及污水处理的权利。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我司项目所需的土地由政府单位提供,并无偿提供给我司使用(土地所有权归政府单位所有,不转移给我司)。请问,我司无偿使用政府单位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实际业务的判断,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先参阅上述文件,具体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判断。
你好,我在中牟买的房子,现在响应政府契税减免政策,计划在网上缴纳契税,但是遇到问题,输入购房人信息点击“查询”按钮是弹出“外部信息获取异常,不支持的行政分划”无法进行契税缴纳,地方税务局建议去现场缴纳,目前多个业主在群里发现此问题,本身网上缴纳契税且有优惠是利民举措,疫情期间开放网上缴纳,更是为民众着想的好政策,能否从技术上在后台解决此问题,将便民举措真正做到位,落到实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1契税申报一、事项类别 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3.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4.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5.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6.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7.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8.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9.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复印件10.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11.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复印件……1.1.5.2.275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事项类别 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3.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材料原件4.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1.1.5.2.286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一、事项类别 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3.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材料原件4.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经向相关科室核实,系统出现该提示可能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系统端口设置出现了问题,建议您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契税缴纳。暂不清楚您购买房屋的性质及套数,是90平以上还是90平以下,具体携带资料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或者您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指南”查看具体业务携带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中兴路办税服务厅,联系方式:0371-62181123;国家税务总局中牟县税务局房产交易中心办税服务厅,联系方式:0371-65818367。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您好,代位继承房屋产权办理过户需要缴纳契税吗,有没有免缴的规定?还有其他需要缴纳的税种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主席令6届第24号)规定:“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权转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不征收契税。符合继承法规定情形的房产、土地法定继承均不在契税征税范围,不限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括号中列举的情形。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双方的印花税。被继承方去世,其印花税由书据的持有方负责缴纳。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该文中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与房开企业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部门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为同一概念?另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行便函[2017]14号),该文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系房开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报建环节所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费费用,应暂缓征收。上述两份文件的疑惑,望盼释明,此致!?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如您所述房开企业向建设部门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省暂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尊敬的税务机关:我在昆明呈贡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名下无其他住房。现对契税缴纳提出以下问题:一、我应在什么时间前缴纳契税;二、我应通过什么方式、到哪里缴纳契税,我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契税吗?三、我缴纳契税时应提供些什么资料?四、我缴纳契税后,契税完税凭证上的填发时间可以作为今后我出售该住房时能不享受“满两年免增值税”的起算时间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契税需到办税大厅办理,目前电子税务局暂不支持办理该事项。
尊敬的各位领导:具体情况,我于2020年8月12日已提交过一次,标题是《特殊情况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在各大财务、税务培训机构及房屋买卖中介机构都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解读,但唯一认同的就是税务机构的培训,新的契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明确规定了土地不管是在出让还是在转认环节,只要在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即可,虽说这一条在新法出来之前有些地方早已实施,但有些地方还在以“征纳双方存在很大争议的合同签订时间后10日或30天为限”确定契税的入库时间,否则,就向纳税人收取大额滞纳金,最终造成税企双方的不友好合作,新的契税法更贴实际、更合理、合法。可见现在的税收政策在制定上越来越接地气,税务机关的政府人员也越来越为民办事,政府角色的转变已初见成效,为此政策的出台大大点赞。前天已提交了我个人对文件的理解,这两天也不断的在跟进此文件的学习,但现在想在我们税务人员都公认的、有权威的12366上得到答复,望领导在百忙之中能给予回复,将不胜感激。一名爱学习的财务人员-袁小丽2020年8月14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你好!我公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2013年5月我公司在县开发区征地36650平用于企业搬迁,当时已签订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出让金和全部契税等税款。随后办理了土地所有权证。在2018年8月份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2013年的土地出让合同,退回了全部出让金(所有税款未退),重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同一个地块同一个公司),合同出让面积是22666.7平(剩余土地面积正在办理中),2020年7月份手续齐全后,我去办理不动产证,缴纳契税等税款时,当地税务机你好!我公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2013年5月我公司在我县开发区征地36650平方米用于企业搬迁,当时已签订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款,办理了土地所有权证。在2018年8月份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2013年的土地出让合同,退回了全部出让金,又重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同一个地块(土地宗号未变)同一个公司],合同出让面积是22666.7平(剩余土地面积正在办理中),2020年7月份手续齐全后,因土地价格发生了变化,我去当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了契税,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咨询:1、2013年缴纳的契税税款因土地出让合同撤销是否可以退税?2、2013年缴纳的税款未退的情况下,2020年缴纳的税款是否应该按土地价格差价补交税款(2013年8万元/亩,2018年12万元/亩)?2020年7月当地税务机关按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税款是否正确?多缴的税款是否应该退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特殊情况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具体情况:2020.2.17以“招拍挂”方式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时只缴了30%的保证金,正好赶上疫情,土地证一直到2020.8月份还没有办理,并且分期付款约定的最后一笔是在2020.8.12日之前付清。想请问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底是在什么时候?2020.8.11出台新的契税法,根据: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土地为不动产,并且还是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合同签订当天只缴30%的保证金,这个时候应该不能说明,权属就转移了吧,契税的计税基数,土地出让金还只缴个保证金,并且土地证也要5个月后办理,就缴纳契税,感觉这个不区分特别情况就直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太合理。请领导予以明示,非常感谢!一名爱学习的财务人员-袁小丽2020年8月12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需建造回迁房作为补偿给被拆迁居民。回迁房的建造成本已计入拆迁补偿费,这部分拆迁补偿费还未缴纳契税。疑问是: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回迁房的建造成本?还是回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想得到官方回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关于购房赠送的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呢?或者按照合同总价缴纳的契税包含赠送的车位部分吗。因为去有关部门办理产证时,表明车位没有交契税不能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总价缴纳契税的时候写明包含车位,这样我才能办理车位的产权证书?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时,不征收契税。”
本人2016年底在许昌全款购买住房一套,半月前在郑州看房交首付,签订书面合同和贷款合同,现贷款还未审批下来。三天前至许昌市民之家缴纳契税,办理许昌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工作人员让我按照二套房缴纳契税。我觉得郑州那套房子贷款还未审批成功,能不能成功购买还不好说,而且许昌这个几年前就签订合同,只不过缴纳契税和办理房产证时间晚了些,半个月前缴纳契税就能按首套房政策走?难不成这两套房子都按二套房的契税政策走?我把我的疑问和实际情况向工作人员说明之后,工作人员坚持按二套房缴纳契税。现有如下疑问:1.首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应该得根据相关证明来判断吧2.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否合理?3.两套房子都按二套房缴纳契税?还是许昌按二套房缴纳,郑州的就可以按首套房缴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如您购买住房符合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对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按照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或“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1,我的房子是我和前妻16年买的,产权证写的我两个人的名字,19年我俩已离婚,离婚协议表明房子归我,但是因为当时没有还清贷款,就没办理房子过户。请问我这种如果办理产权证减名,还清贷款后,需要带什么的材料去办理?需要前妻到场吗?有什么费用要交吗?2,房子是19年初交的契税,如果办理完减名手续,我再出售该房产的话,契税满两年还是21年初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若上述是以离婚析产方式进行办理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五条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购房时间普通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依据规划设计的建筑面积计算缴纳。问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并作为契税计算依据缴纳契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我公司将一处房产转给我公司下属的一个全资子公司,有转让合同,合同中有转让金额。子公司是否可根据财税【2018】17号文件免契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镇政府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的安置房享受契税减免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根据皖地税函〔2012〕646号规定:“五、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政策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房屋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以拆迁补偿款购置住房的,对被拆迁房屋的个人重新承受住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 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市、县范围内,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应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拆迁安置证中列明的被拆迁人或者补偿安置人。 ” 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在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买了一套商品房(现房),现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在与开发商协商退款,被告知这笔已交在税务局的契税不能退还。请问这个契税可以在退房后凭退房的相关资料到税务局退契税吗?谢谢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我买了一处商铺,契税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规定,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23 至 2020-09-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23 至 2020-09-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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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契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23 至 2020-09-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