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7 至 2020-11-2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在原单位是财务负责人,现在已经离职,老板不找人来担任的话,我自己该怎样才能在税务系统取消我… 2.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发生样板间设计,土建,装修等费用,开发成本能列支吗?样板间是单独的,没在… 3. 我在原单位是财务负责人,现在已经离职,老板不找人来担任财务负责人,我没法自己替换。怎样才能解…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公司成立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5.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是否有效,是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废止 7. 关于企业投资是否符合企业重组有关问题的咨询,详情请查阅附件 8. 请解释附件中的涉税问题 9. 一般纳税人面签财务负责人不能实名办税人吗必须找个第三个人做办税人吗 10. 我司溢价收购了一家公司A的全部股权,公司A以前获取了一宗开发用地,现按市场评估价值上升,我司… 11. 房企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工资人员有哪些,工程人员、招采人员、维修人员、开发人员是否属于?如何判… 12. 物流公司接受国家安排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一笔运输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请… 14. 尊敬的领导:目前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在出让土地时,参拍企业出价超过限价需要竞代建资金。该部分代建… 15.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6. 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成功竟拍一宗资产,转让方是一般纳税人,该项资产转让方是2019年6月…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 18. 咨询一下陕西税务关于长租公寓这个行业是怎么认定的,按什么行业缴纳增值税,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吗? 19. 我公司承建一公路工程,造价约880万元,甲方(业主)提供1套△90cm型单柱式交通标志(金额… 20. 您好!个人投资的企业整体出售或股权转让,请问分别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在原单位是财务负责人,现在已经离职,老板不找人来担任的话,我自己该怎样才能在税务系统取消我的财务负责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四、办理材料: 1.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2.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发生样板间设计,土建,装修等费用,开发成本能列支吗?样板间是单独的,没在主体内,在该小区内,后来又拆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我在原单位是财务负责人,现在已经离职,老板不找人来担任财务负责人,我没法自己替换。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四、办理材料: 1.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2.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公司成立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但由于您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办法进行有针对性进行答复,现为您提供基本政策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附件规定,“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文日期:2007年0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由于您未提供分公司的有效信息,有道涉税问题,建议参考上述文件或补充问题后再次提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政府与社会民间投资签订的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协议约定:社会民间投资者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基准利率上浮30%固定利润,是否应按照贷款服务只针对收取利息部分缴纳增值税?无须按照全部投入的资金加利息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属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按其取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是否有效,是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废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失效时间:2018年02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8年第6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本文废止。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关于企业投资是否符合企业重组有关问题的咨询,详情请查阅附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请解释附件中的涉税问题?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问题1:关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越来越多,是否有过度使用的嫌疑?”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问题2:关于“超市周末促销中的一个涉税疑问,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观点,谁更妥?”的问题。经转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该超市开展促销销售商品(例如该商品价格50元,适用13%税率),实际上一共收取了50元,其中持某银行卡的客户支付的45元和该银行支付的5元。因此,此例中,超市销售商品的销售额为50元,适用税率13%,分别向客户和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般纳税人面签财务负责人不能实名办税人吗必须找个第三个人做办税人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司溢价收购了一家公司A的全部股权,公司A以前获取了一宗开发用地,现按市场评估价值上升,我司与公司A无任何关联关系。例如:公司A注册资本为2元,溢价4元,收购总价为6元。收购完成后,A公司因经营无需太大资金,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50%决议,整个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6贷:银行存款6A公司减资50%借:银行存款1投资损失2贷:长期股权投资3请问该投资损失2元,我司是否能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企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工资人员有哪些,工程人员、招采人员、维修人员、开发人员是否属于?如何判断人员是否符合计入发开间接费用里的人员工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具体咨询哪个税种计算时涉及的开发间接费用,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包括开发间接费。其中,开发间接费所包括的人员工资所指的是管理理人员工资。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方面,扣除的项目也包含开发间接费用,该开发间接费用所包括的工资,政策中没有明确具体该部分人员的范围。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物流公司接受国家安排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一笔运输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请问前期利息收入已计提的增值税是否允许冲减?请安徽省税务局货物与劳务处回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确认的利息收入。 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尊敬的领导:目前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在出让土地时,参拍企业出价超过限价需要竞代建资金。该部分代建资金是否属于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烦请领导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属于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成功竟拍一宗资产,转让方是一般纳税人,该项资产转让方是2019年6月取得,2020年4月过户,转让方是以竟拍价款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房产所在地,转让方是否能提供原值凭证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等,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该规定可知,甲、乙双方在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时,约定甲方自行采购部分设备或材料,则该乙方在营改增前就建筑服务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含甲供材(甲方提供的非设备)的价款。故想咨询河南省税务局,该甲供材对应的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应当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对吗?请省局予以确定性答复,而不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我部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96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3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21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48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甲供材”建筑工程 ,建设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已作废,仅适用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请熟知!)
咨询一下陕西税务关于长租公寓这个行业是怎么认定的,按什么行业缴纳增值税,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我公司承建一公路工程,造价约880万元,甲方(业主)提供1套△90cm型单柱式交通标志(金额约700元)用于本工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请问我公司是否能采用简易办法计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您好!个人投资的企业整体出售或股权转让,请问分别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前提条件不明确,一般情况下涉及下列税费: 一、企业整体出售 1.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涉及增值税,需要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三项附加税费。 3.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 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股权转让 1.个人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转让股权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7 至 2020-11-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7 至 2020-11-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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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7 至 2020-11-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