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14 至 2022-09-23,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是制造业企业为其他单位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因承担担保义务代债务人偿还了银行贷款,我单位… 2. 我小孩8月出生,9.5缴纳了医保费用,但现在9.8了还是查不到医保信息,要多久才能生效 3. 请问2021年度企业信用评级何时能出?目前电子税务局查询不到? 4. 修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是否属于建筑工程? 5. 我们公司有欠债权人一笔钱,现在商定过后想要以债转股的形式做债务重组,并打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6. 我集团内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再将这笔借款借给孙公司(三级公司),资金流清晰,利率等均符合统借统… 7.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 8. 我孩子在本地办理的学生险(农医保),因为比较严重的慢性病,本地医院看不了,医生让去杭州看,但… 9. 咨询:1.公司买卖股票涉及些什么税?2.股票卖出后,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交易税费和各种费用可… 10. 请问2021年郑州市住房满二年和满五年以及满5唯一住房,二手房交易时在税收上有何差别?差额税… 11.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中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 12. 孩子现在十个月,我们办理了新生儿医保,卡也发放到了我们手里,可以缴费时说不满足缴费条件,想咨… 13. 您好能发一份黑龙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吗? 14. 咨询非住宅房屋出租,如果房租是在4月份一年一付和分别在4月、十月半年一付,房东税负有无差别? 15. 有关于2021年城镇居民医保,父母网上代缴后,我这里微信支付宝显示未参保,这个咋办,去税务局… 16. 在楚税通里面代缴交了医保,扣费了,电子完税证明没有开出来,在哪里可以查询? 17. 医保缴费不能截屏,但是缴费成功后查询缴费记录又查不到,点了查询只加载然后没反应 18. 你好!本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线上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的其中一位外籍股东,人在国外为中国学员… 19. 1,楚税通APP为什么不能保存缴费凭证?2,拨打12366,说是登记反馈问题,技术人员会联系… 20. 每年都在缴费家庭新农合,但是每年到最后就说要清0,有没有办法能够自己查询自己账户的流水??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是制造业企业为其他单位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因承担担保义务代债务人偿还了银行贷款,我单位代偿贷款是否属于提供贷款服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2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 综上所述,如属于上述情形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有其他疑义,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我小孩8月出生,9.5缴纳了医保费用,但现在9.8了还是查不到医保信息,要多久才能生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9-08】一般微信缴费后,当日即可查询到缴费状态。各平台从缴费到入库的时间、缴费证明查询时间、医保到账时间,一般需在5个工作日后。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赣服通(支付宝)、江西省电子税务局中查询。节假日往后顺延,目前是集中征缴期,可能存在稍晚到账的情况,请您耐心等待。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12345医保专席咨询。

请问2021年度企业信用评级何时能出?目前电子税务局查询不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修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是否属于建筑工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我们公司有欠债权人一笔钱,现在商定过后想要以债转股的形式做债务重组,并打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想咨询,债转股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是否需要满足第二款条件?如果需要的话,具体是什么要求?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上述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企业重组需符合上述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我集团内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再将这笔借款借给孙公司(三级公司),资金流清晰,利率等均符合统借统贷的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按统借统贷的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6】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若我司是一家新设企业,那么资产总额标准是按零确认或按其他规定确认?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孩子在本地办理的学生险(农医保),因为比较严重的慢性病,本地医院看不了,医生让去杭州看,但是杭州看病刷医保卡是无法报销的,因此无法进入国家医保平台,但是使用的药物为乙类药物。想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减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16】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

咨询:1.公司买卖股票涉及些什么税?2.股票卖出后,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交易税费和各种费用可扣不?2.持股期取得分红,在买入价中扣减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2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请问2021年郑州市住房满二年和满五年以及满5唯一住房,二手房交易时在税收上有何差别?差额税怎么收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若符合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上述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单位转让住房。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中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时会发生必可避免的车船费,发行债券时会有债券承销费和手续费,集团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同时收取为取得借款或发行债券而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发生统借统还业务涉及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孩子现在十个月,我们办理了新生儿医保,卡也发放到了我们手里,可以缴费时说不满足缴费条件,想咨询一下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疗保障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l 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l 2月3 1日。……第十八条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因此,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以后年度,您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缴费:1、通过微信公众号缴费(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城乡居民医疗);2、通过支付宝缴费(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医疗);3、通过“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缴费(下载安装网上税务局APP-社保-城乡居民医疗);4、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不满足缴费条件的具体信息,建议您仔细核对系统提示信息,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处理,若属于社保参保登记问题,建议联系12333社保热线核实。

您好能发一份黑龙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可以参考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48号)。

咨询非住宅房屋出租,如果房租是在4月份一年一付和分别在4月、十月半年一付,房东税负有无差别?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三条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有关于2021年城镇居民医保,父母网上代缴后,我这里微信支付宝显示未参保,这个咋办,去税务局问了,人家电脑上能查到我信息,那我现在怎么刷医保(手机医保二维码无法使用显示没参保,也无法查询参保状况,余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三、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税费统征统管。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辅导,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缴费服务。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根据您的问题描述,若您已缴费且无法使用医保卡问题,建议您拨打社保热线12333或联系当地社保局咨询。

在楚税通里面代缴交了医保,扣费了,电子完税证明没有开出来,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0】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15. 纳税人、缴费人缴款后怎么查询缴款信息? 答:自然人缴款成功后,通过【公路桥梁赔偿费缴款信息查询】、【车辆购置税缴款信息查询】、【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款信息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款信息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款信息查询】等功能查询缴款信息。 企业缴款成功后,通过【缴款信息查询】功能查询缴款信息。 16.纳税人、缴费人缴款成功后如何打印完税证明? 答:纳税人、缴费人缴款成功后,通过【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和【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功能开具两类完税证明。此外,纳税人、缴费人还可对已打印的完税证明进行补打。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医保缴费不能截屏,但是缴费成功后查询缴费记录又查不到,点了查询只加载然后没反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0】以前的,需要等数据同步后再查,新系统之后缴费,可以查。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15. 纳税人、缴费人缴款后怎么查询缴款信息? 答:自然人缴款成功后,通过【公路桥梁赔偿费缴款信息查询】、【车辆购置税缴款信息查询】、【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缴款信息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款信息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款信息查询】等功能查询缴款信息。企业缴款成功后,通过【缴款信息查询】功能查询缴款信息。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本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线上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的其中一位外籍股东,人在国外为中国学员提供线上教育服务,公司每个月从境内支付其服务费,请问公司支付的这种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收?恳请你的答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30】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是否涉及其他税种,因您描述情况不清楚,请携相关详细具体材料到主管局咨询。

1,楚税通APP为什么不能保存缴费凭证?2,拨打12366,说是登记反馈问题,技术人员会联系,但是只说尽快,给不了解决时间,登记有何用?3,网页12366平台设置在线咨询,主要注册才能咨询,还这超范围、那超范围,设置有何意义?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7】1和2.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16.纳税人、缴费人缴款成功后如何打印完税证明? 答:纳税人、缴费人缴款成功后,通过【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和【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功能开具两类完税证明。此外,纳税人、缴费人还可对已打印的完税证明进行补打。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每年都在缴费家庭新农合,但是每年到最后就说要清0,有没有办法能够自己查询自己账户的流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如果您要查询社保账户流水,建议您联系社保热线12333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14 至 2022-09-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14 至 2022-09-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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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14 至 2022-09-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