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16 至 2020-08-3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税法意义上的买一赠一的含义是什么?例如:1、客户买A商品,商家只能赠送A商品还是任何商品都可… 2.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怎么查询纳税人识别号? 3. 您好,我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取得土地后,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4. 某公司自主开展研发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委托高校等外部单位进行检验检测的费用支出,如何在“直接投… 5.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目前已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证,但是没有实际占用土地,预计一年后实际占用,是… 6. 您好,我最近在汽贸店买的新车,对方给交的购置税,但是,没给我完税证明,我怎么能查询到我的车是… 7. 请问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明确到底是交还是不交。之前有咨询过,没有明确回答… 8. 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9. 企业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到期赎回,取得收益要交增值税吗? 10.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第91号,附件2:科技开发、科研教学和教学设备清单,高校采购的教学用的… 1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在哪里注册并查询并打印个人缴税证明/ 12. 你好,请问日常业务中银行转账打印的回单是否属于银行电子回单? 13. 总公司上市,当地的金融工作局要求我们这些分公司在各自的主管机关出具无违法证明。之前去蜀山区税… 14. 我公司(施工企业)与施工总承包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这种可以差额纳税… 15. 本公司自有厂房出租,向承租人收取的物业费应作为代收款项还是价外费用? 16. 我单位是太阳能发电企业,现在在滁州租赁一个鱼塘按照光伏板投资光伏发电,光伏板下面开展渔业养殖… 17. 我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拍卖上拍到了一套住宅,该房为夫妻共同拥有,该住宅原有两个房… 18. 由市民政局指定由乡财政所对接的企业脱贫攻坚捐赠,票据由乡财政所开具财政事业性收据,可以在税前… 19. 请问:房地产公司销售现房。假如该公司2019年12月收到一笔首付款20万,2020年3月收到… 20. 公司股权全部转给别人(自然人),公司和两个股东如何办理税务事宜应该是办理完税证明的流程

二、官方答复汇编

税法意义上的买一赠一的含义是什么?例如:1、客户买A商品,商家只能赠送A商品还是任何商品都可以?2、如果商家规定,购买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才赠送赠品,这种针对个别群体的赠送行为,是否属于买一赠一?3、前两条所说的买赠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折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没有对买一赠一进行明确界定。您公司销售产品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商品的“赠”是有偿的,是以成功购买产品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成功购买产品,则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产品价格中正常纳税。如您是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折扣折让行为,可以按照该文件执行。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怎么查询纳税人识别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第一条的规定:“(三)‘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您好,我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取得土地后,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发生上述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某公司自主开展研发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委托高校等外部单位进行检验检测的费用支出,如何在“直接投入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项进行选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目前已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证,但是没有实际占用土地,预计一年后实际占用,是否可以在一年后实际占用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因此,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我最近在汽贸店买的新车,对方给交的购置税,但是,没给我完税证明,我怎么能查询到我的车是否已经交了购置税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请问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明确到底是交还是不交。之前有咨询过,没有明确回答是不是要交,而是给出一堆文件中的条款,最后还是没有明确回答要不要交。恳请明确到底要不要交,如果要交,按什么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如您单位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可按规定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企业的利息支出您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账务处理问题请按照贵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企业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到期赎回,取得收益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第91号,附件2:科技开发、科研教学和教学设备清单,高校采购的教学用的多媒体设备、投影设备属于一、实验环境方面: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在哪里注册并查询并打印个人缴税证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8-0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后,请点击右侧“立即注册”,您可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后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扫码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至本地办税服务厅申请系统注册吗,完成注册实名认证。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后,请通过【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模块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记录为PDF文件,如未安装PDF软件,请先安装后预览;打开PDF文件需要密码,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不足6位的,请在前面补0,若包含字母请大写。

你好,请问日常业务中银行转账打印的回单是否属于银行电子回单?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银行转账打印的回单是否属于银行电子回单您可向银行系统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规定:“一、关于未纳入《办法》的几种相关凭证的使用 ……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总公司上市,当地的金融工作局要求我们这些分公司在各自的主管机关出具无违法证明。之前去蜀山区税务局办理,他们说现在不提供这个证明,只提供无欠税证明,但是金融工作局要求必须提供无违章字眼的证明才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规定:“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建议与金融工作局沟通具体事宜。

我公司(施工企业)与施工总承包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这种可以差额纳税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本公司自有厂房出租,向承租人收取的物业费应作为代收款项还是价外费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根据〔1994〕财税字第26号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您代为收取的物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上文件规定,如属于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按实际发生业务申报纳税。

我单位是太阳能发电企业,现在在滁州租赁一个鱼塘按照光伏板投资光伏发电,光伏板下面开展渔业养殖,请问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吗?谢谢。相关政策文件有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我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拍卖上拍到了一套住宅,该房为夫妻共同拥有,该住宅原有两个房产证,现在原房主夫妻已离婚。我咨询过执行法官和抵押银行代理律师该套住宅为满五唯一住房,现在去办理过户的时候是否还需要原房主夫妻到场证明该房是否满五唯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2.79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四、附报资料】1.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1;2.原购房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1;3.家庭唯一生活住房证明材料或承诺书1;4.售房合同或协议。 因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办税流程及提供资料请参考税收业务规范的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由市民政局指定由乡财政所对接的企业脱贫攻坚捐赠,票据由乡财政所开具财政事业性收据,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请问:房地产公司销售现房。假如该公司2019年12月收到一笔首付款20万,2020年3月收到按揭款50万,请问:2019年所得税汇算确认的收入是20万还是合同总价款70万呢?如果以20万确认收入,这个房子的成本2019年就可以全部结转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股权全部转给别人(自然人),公司和两个股东如何办理税务事宜应该是办理完税证明的流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以安徽省内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为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三、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管理 (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股权转让行为发生的时点界定严格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界定的六种情形执行。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报送如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3.股权转让前一年度的被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上月月末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 4.按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5.主管地税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应视为有正当理由情形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情形的,应提交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政策调整文件;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相关证明资料。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交如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情形的,应提交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复印件、其他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相关资料。 (五)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时,应在次月15日内向地税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被投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具体办理资料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16 至 2020-08-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16 至 2020-08-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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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16 至 2020-08-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