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与国际税收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5-21 至 2026-07-29,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与境外服务商签订国际临床试验委托服务合同,全部服务均发生于中国境外,临床服务交付的成果也… 2. 境内企业收购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关于个人应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收购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 3. G】各位老师,按新的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境外单位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提供会展服务,需要缴增值税吗… 4. 我是浙江居民,前几年在香港炒股,10月收到税务局通知需徼纳在香港炒股的境外所得税,我只在香港… 5. 生产企业为了开展境外销售业务,和境外代理公司签订协议,按照境外公司在境外实现销售的一定比例支… 6. 关于境外人员为我公司在境外的项目提供报关服务、签证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是否需要在境内为境外… 7. 财税[2009]59号文:“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 8. A公司接受境外B公司委托开发游戏软件产品,游戏所有权属于B。为了获取中国大陆的玩家,B之后可… 9. 想问一下什么叫离境退税“即买即退”? 10.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 11. 我司是一家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机构购买财税2016年36号文所列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 12. 付给外国企业一笔款,最新版的电子税务提示要先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采集,输入外国人纳税人识别号并… 13. 1、进口业务,在贸易术语为CFR下,卸货港卸货后产生的滞期费,在进口商对外支付给出口商时是否… 14. 您好,我公司属境内一般纳税人,现有购买日本国某企业的技术开发服务。该日本企业未在境内设立分支… 15. 我公司在数年前搭建了红筹架构,境外股东A公司(BVI公司)持有我公司开曼主体10%股权,开曼… 16. 我境内公司的境内运营团队为香港公司的天猫国际店铺提供店铺代运营服务,是否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 17. 您好想請教:關於住房租賃報銷憑證問題:1.根據本人至湖里區稅局辦理時,辦事員表示,境外人士住… 18. 向境外(德国)A单位购买设备、服务,再销售给境外(德国)B公司,我公司增值税如何缴纳?是否要… 19. 老师好,若一境内公司委托一境外公司给该境内公司销往境外的产品提供保养服务,该境内公司在支付境… 20. 我司是国内一家生产企业,所生产设备要销往海外。在海外的产品售后服务由海外公司完成。我公司支付…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与境外服务商签订国际临床试验委托服务合同,全部服务均发生于中国境外,临床服务交付的成果也用于境外。请问我司与境外签订临床试验服务合同是否属于境外现场消费。我司有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企业收购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关于个人应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收购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G】各位老师,按新的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境外单位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提供会展服务,需要缴增值税吗?这个属于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1-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是浙江居民,前几年在香港炒股,10月收到税务局通知需徼纳在香港炒股的境外所得税,我只在香港炒股,没有在其他国家炒股及任何投资。问1.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到基层税务局的香港炒股“境外应纳所得额”是以人民币还是港币计算?因为我当面或电话向好几个基层税务局咨询,有的讲是以港币计额计算的,且可以按当年年未港币与人民币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再计算个人境外所得税应该缴多少,有的讲是以人民币计额计算的;2.我在内地因儿子结婚买房现人民币很少,能否从香港将港币直接汇到税务局交纳境外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1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生产企业为了开展境外销售业务,和境外代理公司签订协议,按照境外公司在境外实现销售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境外机构人员不入境,请问,在向境外机构支付佣金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请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关于境外人员为我公司在境外的项目提供报关服务、签证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是否需要在境内为境外单位提供代扣代缴增值税服务?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5】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境外单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则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扣缴增值税,若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则无需扣缴。
财税[2009]59号文:“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问题:在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下,非居民企业(A)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居民企业(B)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C)的股权(A拥有C55%股权全部转让给B),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A公司接受境外B公司委托开发游戏软件产品,游戏所有权属于B。为了获取中国大陆的玩家,B之后可能在在中国大陆发行该游戏。问题:A为B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A从B取得的软件开发收入能否享受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5.软件服务。 ……” 具体请携带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想问一下什么叫离境退税“即买即退”?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规定,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指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境外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该境外旅客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离境退税业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向该境外旅客追回预付金,并按规定办结离境退税业务。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有关于留存备查资料有提到“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受益所有人是自然人这个相关资料具体的要求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3-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三)缔约对方居民个人”,受益所有人如果是自然人,应留存证明其属于按协定标准判断的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资料。
我司是一家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机构购买财税2016年36号文所列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是否需要替境外机构代扣代缴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如果需要,代扣代缴的计税公式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2-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涉及具体事项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付给外国企业一笔款,最新版的电子税务提示要先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采集,输入外国人纳税人识别号并关联企业之后,提示要输入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纳税编码和证件名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10-2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相关规定,所有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报送纳税编码规则的国家(地区)的纳税编码(TIN)规则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询。您可以登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网页—【纳税人识别号(TIN)规则查询】查询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纳税编码的规则(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2594306/c101700/index.html)。
1、进口业务,在贸易术语为CFR下,卸货港卸货后产生的滞期费,在进口商对外支付给出口商时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代扣代缴;2、进口业务,在贸易术语为FOB下,装运港产生的速遣费,在进口商支付给出口商时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9-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您好,我公司属境内一般纳税人,现有购买日本国某企业的技术开发服务。该日本企业未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所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完全发生的日本。那么我公司向其支付技术开发服务费用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此情形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公司在数年前搭建了红筹架构,境外股东A公司(BVI公司)持有我公司开曼主体10%股权,开曼公司持有香港公司100%股权,香港公司持有中国大陆公司100%股权。今年,境外股东A公司拟根据BVI当地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迁出,并根据开曼当地公司法规定境外公司可迁入开曼;在这一过程中,A公司名称不会发生变化,没有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该公司将按照BVI境外管理辖区,也就是开曼辖区继续存续,相关法律文件中亦表明不视为公司解散,不存在公司任何财产权利的变化。同样的,A公司对于其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的会计核算也不发生任何变化,不存在任何意义或者形式上的股权转让等动作,仅仅为A公司注册地由BVI变成了开曼。在7号公告中,并未对上层股东在公司持续存续状态下的跨辖区迁址进行规定。想了解下,在这一过程中,会否触发七号公告下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的情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四、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境内公司的境内运营团队为香港公司的天猫国际店铺提供店铺代运营服务,是否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具体疑问包括: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是否在境外?由于天猫国际的店铺入驻协议是香港公司与天猫香港公司签署,店铺的网络服务器在境外,因此该店铺算不算境外店铺,我公司为天猫国际店铺提供运营服务,是否属于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2、是否与境内的货物无关?店铺的货物是境外进口,境内消费者在店铺下单后发给消费者,这是否与境内的货物无关?具体包括(1)判断店铺代运营服务是否符合完全在消费,是否需要看销售的货物满足与境内的货物无关这一条件?(2)如果问题(1)是需要与境内的货物无关,那么货物境外进口,但最终销售给境内消费者,是否与境内的货物无关?(3)如果问题(1)是需要与境内的货物无关,那么货物是以网购保税模式从境外进口,暂存在境内的保税仓,是否与境内的货物无关?(4)如果问题(1)是需要与境内的货物无关,那么货物是一般贸易模式从境外进口,存在境内的普通仓库,是否与境内的货物无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2-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6.商务辅助服务。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具体应根据实际的业务情况进行分析。涉及具体业务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您好想請教:關於住房租賃報銷憑證問題:1.根據本人至湖里區稅局辦理時,辦事員表示,境外人士住房出租無法開立發票,請問是根據何法令或規範?2.若無法開立發票,以完稅證明作為報銷憑證,是否有相關法令或規範佐證?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26】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因经营需要向境外个人租房,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向境外(德国)A单位购买设备、服务,再销售给境外(德国)B公司,我公司增值税如何缴纳?是否要为A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2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因此,具体参照以上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如您企业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进口税收具体可进一步咨询海关。如您企业出口货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咨询”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老师好,若一境内公司委托一境外公司给该境内公司销往境外的产品提供保养服务,该境内公司在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用时是否要代扣增值税与所得税?营改增36号文件附件1的第12条讲“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13条讲“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1、那该保养服务(购买方在境内,服务在境外)到底是属于境内销售还是境外销售?2、如果属于境外的是否就是代扣代缴?非常感谢,经常看我们浙江税务在12366平台上的解答,在提供法律文件帮助的同时,希望能直接给出答案,因水平有限,有些法律条文看了,结合事例往往还是糊涂?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司是国内一家生产企业,所生产设备要销往海外。在海外的产品售后服务由海外公司完成。我公司支付给海外公司的服务费用按税法规定是否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是否需要代扣增值税和所得税?以上请给与界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5-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5-21 至 2026-07-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5-21 至 2026-07-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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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非居民与国际税收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5-21 至 2026-07-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